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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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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隐私权是我国公民的一个重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更需要得到强有力的保护。然而,在刑事诉讼中隐私权的保护时常被忽略了,所以一定要引起刑事部门和执法单位的重视,努力的保护我国公民的隐私权。本研究针对刑事诉讼中的隐私保护基本理论介绍、刑事诉讼法对实践中的隐私保护、完善刑事诉讼中隐私权的有效途径等内容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隐私权保护 主体与客体 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1刑事诉讼中隐私权的具体界定

隐私权的首次提出迄今大约有100多年,它是一个美国学者提出来的。在一百多年的发展中,很多国家对隐私权的相关问题给予了不同程度地关注,其中一些国家针对隐私权专门制定了法律法规。但是这些国家对于隐私权的理解是大相径庭的,这主要是因为每个国家对隐私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差异。隐私本身包含的内容就很广泛,比如说信息、身体、财产、决定等方面。对于隐私的界定,不同国家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例如美国学者认为:“隐私的内涵就是个人不受到侵犯”,还有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隐私是一种保持安静的独处生活的权利,同时也是对自己一些信息的控制、也是他人接近一个特定个人的限制,意思是说当其他人无法接近的时候就保证了自己的隐私,或者换句话说隐私就是保护一个人在其不愿意的情况下不被其他人接近或者接触。”而英国学者的看法是:隐私权就是人们拥有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也就是说个人拥有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同时还有日本学者也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确切的隐私权定义,不同的学者和不同的理论对隐私权的界定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2刑事诉讼法对实践中的隐私保护

2.1侦查措施与隐私权保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利用的侦查手段有讯问、搜查、强制采样、监听等。而这些侦查手段的实施过程中都可能侵犯到侦查对象的隐私,所以说在侦查过程中要注意手段的实施程度,避免侵犯侦查对象的隐私。因此,执法单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做到以下方面:第一,在行使讯问侦查时,要注意避免问询与本案无关的任何信息,对于那些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执法单位应该不加限制的予以保护。另外,对于那些与案件有一定关系的,但不属于国家法律所界定的内容也必须予以保护;第二,在行使搜查侦查手段时,必须要有合理的根据和可能理由,而且必须要出示搜查令,禁止进行无证搜查。在涉及人身搜查时,更需要注意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及生理状态时才能对人身进行检查,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进行执法;第三,在进行强制采样时,会很大程度地侵害个人隐私,所以国家要对此进行严格地立法,可以对采样的样品种类进行合理的分类,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实施强制采样。

2.2特殊主体与隐私权保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主体主要有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被害人、证人等,这些人的隐私保护常常被忽视,但是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我国合法公民都享有隐私权,所以必须加强对这些特殊主体的隐私保护。比如说对于刑满释放的人员,就不能继续称为罪犯,而且对于以前的犯罪事实不予公布,要保证他们可以重新开始新生活;另外,对被害人的隐私也要给予保护,被害人涉及到的隐私主要有身体隐私、家庭信息等,特别是对特殊被害人的隐私保护更为重要。

3完善刑事诉讼中隐私权的有效途径

3.1行使司法权的合法化与合理化

我国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利的时候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也就说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进行刑事诉讼,不得随意改变诉讼进程,而且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的职权。总的来说就是司法机关一切的执法过程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同时还要严格地按照法律所设定的程序、方式进行执法,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的执法就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司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一定要合理地行使权利,保证整个执法过程中合理化。

3.2增强执法人员的操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执法人员有权利接触他人的隐私,但是只能是在执法范围以内的隐私,而且所了解到的隐私只能够用于案件侦查,不得用于其它地方,更不能宣扬他人的隐私。为了保证他人隐私得到法律保护,就一定要加强执法者的职业操守,要对执法者的职业操守进行严格地约束,同时还要加强对执法者的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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