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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对林业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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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促进和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市场机制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切实保护广大山区农民的基本利益、推动林业向纵深发展等方面分析了物权法实施林业发展作用,以供参考。

关键词 物权法;现代林业建设;林业产权制度;作用

中图分类号 D9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21-019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给林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因此,应建立起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并不断地进行完善,以促进林业市场机制的建设,进一步创新宏观的调控机制。现就物权法的公布实施对林业发展的作用进行探讨。

1 为促进和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1.1 明晰林业产权,实现定分止争

肥西县现有集体林地面积1.5万hm2,自2007年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全县共完成林权勘界、确权发证任务1.47万hm2,全县共发放林权证6 283本,发证宗地数9 000余宗,完成应发证面积的98%。在对林地的使用权实行承包到户后,即为从法律的高度上对其合法性进行确认,并给予相关的保护,通过“定分”对权属关系进行充分地明晰后,农户可以占用、使用林地,并拥有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分及获取收益等权能,即成为了林业权利的主体和经营的主体,其可以自主地对其拥有林地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对集体林权制度进行合理的改革,可充分地发挥其定分止争的功能,有效地化解了林区大量的纠纷矛盾,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1.2 理顺生产关系,实现物尽其用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确权发证的开展,一些原来物权存在纠纷的界限得到了进一步的明晰,且其合法的权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1]。物权法正是通过合理设计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分散经营风险,增强物权交易功能,实现所有权人的财产和土地等资源交给“他人”利用,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物的效用,实现物权的“物尽其用”,对林业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对集体林权制度进行改革,可以极大地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行有效的提高,还可以大幅度地提高林地的生产力及单位面积的产出率[2-3]。

如肥西县立足当地优势,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将苗木花卉产业作为全县特色农业,加快推进产业健康发展。目前全县花卉苗木总面积已超过1.33万hm2,苗木花卉经营户逾2万户;全县成立了苗木花卉专业协会13个,发展团体会员100个,个体会员4 000户。成立各类专业公司200多家,专业经纪人3 000多人;已形成观赏绿化苗、经果林苗、用材林苗和花卉、盆景、草坪地被等六大类400多个苗木花卉品种,年交易额达23亿元。目前,总投资4亿元、功能更为完善的“中国中部花木城”已投入使用。2010年,在此举办的中国·合肥苗木花卉交易大会(第八届)上,来自全国31个省份的1 400多家企业约3万名专业人士云集合肥,前来参展、参观、交流、交易,大会期间总交易额6.664亿元,比2009年增长27.7%。

2 为推进林业市场机制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开创有利局面

2007年肥西县开始开展林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截至2008年底,肥西县因林权流转变更集体林权30起,流转集体林权面积490.4 hm2,待流转的有近666.67 hm2。随着林权流转步伐的加快,大量民间资本涌向林业产业,投入资金逾3 000万元,改变了过去一直是政府办林业的传统局面,打破了传统的集体林权所有权结构,大幅提高了林地利用率,给林业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无限的生机和活力,困扰肥西县林业发展多年的铭传乡荒山基本消灭。

3 为切实保护广大山区农民的基本利益奠定坚实基础

充分地对广大的山区农民所拥有的私有财产尤其是新增的财产进行保护,其可以对林农私有财产的保有状况进行改善,对林农进行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了较大的提高。物权法设定了相关的法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相应的保护,并设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严重违反公民私有财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以最大限度地对广大山区农民的基本利益进行保护[4-6]。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3.1 保护林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社会上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性质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物权法对此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将其界定为用一类益物权,以对其基本的法律地位进行确定,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人的物权更全面地得到保护。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积累了大量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进行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即将林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分离,目前对此予以确认的方式为家庭联产承包制。此种农地使用关系主要以承包合同作为依据,受到法律的保护。

3.2 完善农村集体成员的决策权

对于集体所有权的权利性质,物权法第1次进行了确定,其提出将“集体所有权”更新为“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对一些集体财产相关的事项处置进行规定,主要包括土地承包、调整及补偿等,规定其处置决定必须由集体成员进行。在制度上堵住了侵害农民“成员”权力的行为,对进行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作用较为明显,进而保护集体林权经营模式转变的成果。

3.3 健全林地征收征用补偿制度

物权法健全和完善了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制度,详细规定了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原则,强调对于土地的征收征用必须足额地进行补偿。尤其要注意的是,物权法还规定了若对农民使用的土地进行了征收,则必须补偿农民因此而产生的损害;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应排除商业目的的征收形式。对于企业来说,为了取得商业用地,其必须与土地的使用权人进行谈判签约,且一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对于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强行摊派、任意撕毁承包合同等,物权法也有明确的救济措施。这些都对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 深化改革,推动林业向纵深发展

在明确各种林权归属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促进林权有序流转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涉林负担监督机制,对涉林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一是进一步创新林下经济发展模式,不断做大做强林下经济产业。肥西县2011年林下经济增加产值4 000万元,种(养)户人均年纯收入增加1 000元,实现林业和养殖业双增长。二是做好服务工作,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苗木花卉协会建设。三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林业发展机制,加大林业信贷体系建设,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四是进一步开展森林资产评估服务、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增加林农、苗农抗风险的能力。五是培育提高林业人力资源素质,推动林业向纵深方向发展。

5 参考文献

[1] 朱再昱,曹建华,王红英.现阶段江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评价与思考[J].安徽农业科学,2009(5):2250-2252.

[2] 张宇臣,李青叶,武秀利.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科技信息,2010(26):367.

[3] 李凤辉.华安县湖林乡集体林权改革的实践与措施[J].福建林业科技,2005,32(4):221-224.

[4] 朱正杰.由物权法论我国农地整理的权属管理[J].现代农业科技,2008(7):228-229.

[5] 吴晓静.《物权法》颁布后我国的物权研究[J].中国电子商务,2012(11):241.

[6] 汪绚,江机生,邢红.以《物权法》的视角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J].林业经济,2008(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