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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起訴福州國稅局結果你想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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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現

4家總部在福州的企業起訴福州市國稅局,近日都已經在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相繼開庭,但尚未宣判。

福州市國稅局之所以成為被告,在於其2011年1月下旬做出的6份《稅務事項通知書》,認定福建省出版對外貿易公司等4家企業接受安徽、江蘇等地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決定不予退稅並全數追繳已退稅金額。據了解,這4家企業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合計為6宗,涉及被追繳或不予退稅金額約4110萬元(人民幣,下同),全部產品價稅合計約達3.12億元。

「這4家企業當時都向福建省國稅局申請了行政復議,但對方未作任何說明即做出維持原決定的復議。企業無奈之下將福州國稅局告上法庭。

出口退稅一直是外貿企業最主要的利潤來源,不予退稅或追繳之後,這些企業就沒了活路,且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曠日持久,要有一定的實力去支撐。

山東省教育廳人文社科研究專案的一個階段性研究成果指出,按照靜態測算,出口退稅率上調1個百分點,就相當於將企業一般貿易出口總額的1%直接轉為利潤。當出口退稅率下調1個百分點,就會導致一批企業成本上升訂單減少,產能下降甚至倒閉。

關乎生死

企業無奈上告

「如果不是實在迫不得已,企業怎敢去告稅收執法機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表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部門相關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也就是說,只要稅務機關做出不予退稅或追繳决定,其具體行政行爲並不停止執行,企業必須按期如數繳納,否則不僅無權申請復議或提起訟訴,更可能因此涉嫌違法。相關人士表示。

行政行為自相矛盾

據了解,這4家企業超過4千萬元的出口退稅案值,系2007至2009年間,這些企業分別向江蘇省宿遷市、安徽省宿松縣、東至縣、祁門縣、旌德縣等地的28家生產企業,購買價值超3億元的服裝、織帶等貨物出口到國外,此等交易共取得318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

令這4家企業感到不解的在於,他們取得的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在福州市國稅局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審核,並按相關規定確認無誤後,才辦理了退稅手續,但福州市國稅局後來卻以這些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虛開為由,向4家企業追繳不予退稅款項。

福州市國稅局的依據是,與這4家企業發生交易的生產企業所在地國稅稽查局,曾向其發來《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下稱《通知單》)和《確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證明》(下稱《證明》),均以表格匯總的形式,羅列這些生產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為虛開。

「僅以表格匯總未附任何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未按規定做任何調查,就簡單認定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事實根據明顯不足。福建一位稅務律師認為,「至少應該有何種虛開、何時虛開以及虛開的過程認定和證據。

在此案庭審階段,這4家企業的人福建拓維律師事務所已經指出,根據中國稅務總局《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管理辦法》,包括《通知單》在內的協查資訊在法律性質上均屬於證據線索,而非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福州市國稅局在不做核查、無證據的情況下,直接採納生產企業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出具的自相矛盾的文件,違反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福州市國稅局在庭審答辯時稱,其作為徵管局,生產企業所在地國稅機關對這起涉稅案件進行實質審查之後做出的處理決定具有合法性,其僅需對對方稅務局所做的處理結果做到審慎的表面審查即可。形式單一並不代表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確定性、合法性。

根據雙方舉證,與成為原告的4家企業發生交易的生產企業所在地國稅機關,此前向福州市國稅局出具的回函已證實不存在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和暫不辦理出口退稅的情形,福州市國稅局也是據此為各出口企業辦理了出口退稅。但同一機關在相隔數月後,又就同一事實以一份簡單的《證明》和《通知單》否定自己。

「這無疑是一種自相矛盾的違法行政行為。這4家企業與生產企業交易過程中,已通過福州市國稅局的出口退稅管理部門在向出票地稅務機關核實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開票資質等後辦理了退稅手續,基於對稅務機關的信賴,這4家企業才繼續與生產企業開展業務。原告企業的律師在庭審中表示,「福州市國稅局在收到《證明》和《通知單》後,未按法定程式進行調查,徑行做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屬於程序違法。

適用法律之爭

原告企業的人福建拓維律師事務所在庭審中還指出,福州市國稅局做出《稅務事項通知書》的適用法律依據,主要是《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和《出口貨物稅收函調辦法》,但實際應當適用《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管理辦法》和《稅務稽查工作規程》,顯屬適用法律錯誤。

對此,福州市國稅局認為原告方的觀點乃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狹隘理解。法律、法規是全大陸或較大區域內普遍適用的規範,具有概括性和原則性的特點;其他規範性文件則是為了適應各地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的特殊性而做出的具體規定,因此,必然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

「與這4家企業發生交易的生產企業,有的現在已經註銷,而註銷企業必須提供《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經稅務機關核實後方可進行最後清算,有稅務問題怎麼能註銷?消息人士透露,「這4家企業已盡到了對外貿易出口企業的審慎義務及審查職責,稅務部門對交易對方的生產經營能力和納稅情況的回函及發票認證,就是明證。

原告企業的人福建拓維律師事務所也在庭審中提出,正確的做法是,福州市國稅局收到生產企業所在地國稅稽查局的查詢函件後,應對這4家企業的交易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根據調查查明的情況依法處理。

「從約束公權力、保護納稅人權利出發,應該是執法機關對其行為負舉證責任,而不是讓對方自證其罪。業內專家認為,「稅收執法機關執法意識、執法能力有所欠缺,執法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可能造成並加劇稅收執法機關與納稅人的矛盾,給納稅人造成不利的影響。

儘管這個案子尚未水落石出,但是4家企業決定狀告稅務執法機關的行為說明,一向被視為「老虎屁股摸不得的稅務機關,在市場經濟大潮下,也應「與時俱進、「轉變思維,人民和政府賦予的權力是為了更好輔助經濟發展,不是用來任意揮舞的大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