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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死刑废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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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由于它具有严厉性和残酷性,一旦实施将不可逆转,因此限制直至废除死刑的做法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可和推广。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还不具备彻底废除死刑的根本条件,但是应当从人道主义、人权等多个角度出发,慎重的使用。

【关键词】死刑 死刑改革 人道主义 人权

自从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法》中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和不必要性之后,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便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问题。死刑存在了数千年,它的存在是同其他事物一样具有自身的历史、社会、和经济等条件,但是死刑又具有不人道的特性,与文明社会的价值追求相违背。那么,死刑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是我们在探讨这一系列问题时应该先认识的问题。

一、死刑的发展史

死刑又称为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它是刑法体系中刑罚方式最重的一种,正是因为它的残酷性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把它作为维护其自身统治的重要手段。对其产生的根源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有人认为是同态复仇,还有人认为是战争所引起的等学说。笔者认为,死刑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战争,其次是原始社会的复仇习惯。古代的刑罚方式粗暴且野蛮。例如古埃及的鸟食刑是将罪犯处死后,挂在树上或者木杆上任飞鸟啄食其肉。英国直到资本主义革命前夕,仍然存在火焚、车裂、砍四肢、挖内脏、等近十种的刑法。中国的古刑罚也是令人毛骨悚然,比较出名的刑罚有腰斩、弃市、凌迟等。但是从世界范围看,近代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也大幅降低,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人道。

二、死刑存废的争议

对于存废死刑的不同立场,可以将其分为死刑存置论和死刑废除论。死刑存置论的代表人物有黑格尔、康德、罗法洛。他们认为刑罚越严厉,威慑的作用就越大,对于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可能在监狱里犯罪,只有将其处死才能有效的防止他继续犯罪。并且还认为死刑是对罪行极其恶劣人的报应,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意味着被害人的生命还不如犯罪人的生命重要。相对于的死刑废除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贝卡里亚、边沁和菲利。他们认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更具有威慑力,并用统计的方法来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的国家相比,死刑与终身监禁对于犯罪的威慑力的相等的。还强调这种通过消灭人的肉体来消除人内心的恶无疑是远古野蛮时代的遗留,并从根本上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机会。

我国对于死刑存置的观点主要有:①犯罪人罪大恶极,如不判处死刑可能有再度危害社会的可能。并主张一味的对犯罪人讲究人道而忽略被害人是否人道,实属偏颇。②就社会实际情况而言,死刑的存在仍具有最关键的威慑力,如贪污案中贪污人员对于贪污两千万和贪污两亿元的界定;故意伤害罪案件中,犯罪人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对于故意杀人的界定,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死刑的存在。对于那些“只要不判处死刑,我什么案子都敢做”的人来说,讲人权和人道似乎没有什么意思。③死刑的确野蛮且有误判的可能性,应顺应世界潮流废除死刑。他们的理论观点主要是法院工作的不完美性,死刑不具有的绝对威慑性及死刑的不人道野蛮性。

三、死刑的改革

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也是各种矛盾易于激化的集中期。死刑仍是维护社会安慰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英国学者史蒂芬认为:“没有哪一种刑罚可以像死刑一样有效的阻止人们犯罪。这是不难证明的的命题之一。原因仅终于这些命题本身比任何证据所能证明的更为明显。”“其他刑罚无论如何恐怖,总还给人留有希望。而死刑便是死,其恐怖无法更具说服力的描述”,其昭示死刑的威慑力是不言而喻的。死刑的适用还有对被害人人道的保护,这至少在理论上保障了被害人对等的权利。另外,它也是避免死刑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手段。对于有些性质恶劣的犯罪,如果废除不能满足受害人近亲属的激愤之情,很容易导致原始社会性质的‘同态复仇’即公力救济无法满足其感情的需求,他们可能转而寻求私力报复。

但是基于死刑本身的不可逆转性和审判工作的不完美性等原因,我们在不废除死刑的基础上更应该合理的和慎重的适用死刑,以便来提高准确性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一,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适当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它的不可逆转性直接让罪犯丧失改过自新的机会,且给犯罪份子的家庭带来不幸。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份子对于杀两个人和杀五个人是结果往往是一样的,那么对于无辜的受害者如何去保护其权利?二,修改法律中适用死刑的情形。正确的把握死刑案件中的罪行极其严重这一点,对于明文规定适用死刑的法条进行严格的筛选和控制,不到万不得已不动用死刑。三,废除死缓。建国初设立死刑缓期执行这一制度最初的目的是既能坚持少杀慎杀,更好的团结人民群众和威慑犯罪分子,但是被判处死缓者大多数等与‘无期徒刑加两年’的有期徒刑,不仅没有达到最初的目的还一定程度上削减了死刑的威慑力。故今天,在我们中国死刑还不应当废除而是从不同的层面进行完善,从而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凤侠.死刑存废论探析[J].济宁学院报,2009,(2).

[2]胡云腾.存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