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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贸易合同出口退税政策出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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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资企业投资政策将再放宽

广东港资企业近年来持续发展,并由制造业为主,逐步向第一、三产发业展。今年广东将对香港的开放进一步扩大,但不再鼓励外资进入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

今年2月,工商部门表示,今年外商在广东投资的政策将出现新的变化。《CEPA补充协议四》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内地对香港的开放进一步扩大:

一是开放领域更多。新增了摄影、体育、环境等11个领域的开放内容,加上已经开放的27个领域,目前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开放的领域已达38个。

二是开放程度更高。在医疗、保险、银行、证券等领域原有开放基础上,《补充协议四》进一步放宽了香港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市场的准入条件,目前CEPA开放的具体事项已由152项扩展到192项,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

此外,政府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而对一些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并不再鼓励外资进入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限制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长期贸易合同出口退税政策出台

2008年1月29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就长期贸易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下达通知。

通知显示,中汽凯瑞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亚星锚链有限公司、麦基嘉集团定牌生产企业等企业的九个长期贸易合同,准予出口企业持已签合同或中标证明,于通知下发后10日内,到当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准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将合同执行完毕。

通知明确,对其他2007年7月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金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价格不可更改的长期合同,凡在2008年2月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经审核无误,特批准予凭出口合同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等级备案,按2007年7月1日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2008年2月15日以后上报的则一律不予受理。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须获央行许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在2008年1月31日联合的公告,包括黄金首饰在内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央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央行分支机构签发的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列入管理范围的黄金及其制品主要有氰化金、氰化金钾、其他金化合物、非货币用金粉、非货币用未锻造金、非货币用半制成金、货币用未锻造金、金的废碎料、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金首饰及零件、其他黄金制首饰及零件等。以上货物进出口通关前,需要获得央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此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同时,根据《公告》要求,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黄金及其制品,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免予办理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