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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死后,继母有权要求生母将子女领回抚养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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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我和离异后带一男孩的赵建强结婚了。我丈夫和他的前妻是协议离婚,按协议,儿子赵波随我丈夫生活。2004年9月,我丈夫患上了尿毒症。虽然花去巨额的医疗费,他还是于2005年8月去世。前不久,由于工厂效益下滑,我又从厂里下岗了。现在,我准备外出打工挣钱,偿还因丈夫治病所负的债务,可赵波无人照顾。我找到赵波的亲生母亲申某,要求申某将赵波领回抚养,可她说我和赵波已形成了继母和继子关系,赵波应由我抚养。请问,我丈夫去世后,我有权要求申某将儿子领回抚养吗?

读者:周月凤

周月凤读者:

你可以要求申某将赵波领回抚养。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36条也指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论归父或母抚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仍然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

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的,无论其再婚配偶(继父或继母)对对方带来的子女是否给予抚养、教育,均不改变该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生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基于血缘关系,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应有义务;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所产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当姻亲关系与血缘关系、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发生冲突时,当然是后者更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此规定贯彻了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同时还明确了如果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也可以由其抚养,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否则,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周月凤读者,你和赵建强结婚后,虽然对赵波进行了抚养、教育,但在赵建强去世后,你与赵波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你不同意继续抚养赵波,你要求赵波的生母申某将赵波领回抚养是正当的。而申某作为赵波的生母,在赵波的父亲去世后,她是赵波的法定监护人,应该切实履行其监护职责,对赵波进行抚养、教育。如果申某拒绝领回抚养,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判令申某将其亲生儿子领回。

江苏省东台市台南律师事务所单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