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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力应下移,财权应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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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财政关系,主要是事权、财权、财力三要素的不同组合。事权是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财权是政府为满足一定支出需求而筹集财政收入的权力,包括税权和费权,形成自筹的财力。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财权主要与税种划分相关。财力则是指一级政府可支配的财政收入,包括自筹的和上级转移的。

相对于事权,财权和财力都是手段,是为履行特定事权服务的。这两种手段彼此独立,无必然的匹配关系。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权实际是指财力,或财力的支配使用权,不是筹集本级财政收入的权力。在当时以企业隶属关系为基础核定收支、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下,地方各级政府并没有筹集本级财政收入的权力,一级政府有多少可支配的财力,完全是上级政府分配的结果,财权全部在中央政府,中央政府通过一定的体制办法来给各级政府分配财力。地方虽无财权,但并未普遍出现基层财政困难的现象。

分税制改革之前,“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实际是指财力与事权的统一,与现在流行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有本质不同。分税制改革通过划分税种赋予地方政府一定财权,并使之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脱钩。地方的财政收入有了两个来源,一是利用分税制赋予的财权组织的“自有收入”;二是上级的转移支付。即先有了“财权”,然后才有了“自有收入”,由此产生了“转移支付”。通过分税这种机制,中央收入随经济增长而增长,掌握了主动权。

十多年来,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权变化不大,但事权、财力却可以非正式调整和配置。省以下政府普遍模仿中央与省的财政关系,上级将有增长潜力的税种划为本级财权,同时将一些事权下移。事权、财力的演变轨迹,取决于各级政府间博弈的程度、方式和手段,县乡财政困难即是这种博弈的一种结果。若以此认为只有解决了“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问题,财政体制才能进一步完善,那只是假象。因为工业基础薄弱的农业地区,即使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政府也难为“无米之炊”,税源单薄,无法组织到与事权相匹配的财力。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已转化为次要问题,主要矛盾变为“财力与事权不匹配”。教条地强调“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不但不能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反而会激化矛盾,雪上加霜。

解决这一矛盾,关键是在完善中央对省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要特别理顺省以下财政体制,可以采取适合不同生产力水平的多种实现形式,不一定拘泥于层层划分税种的单一形式。此外,要完善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

县乡财政困难,主要不是财权界定不合理,而是财力下移不够。对区域差距较大的国家,上级政府保留更多财权是必须的。否则,对落后地区的财力下移就没有来源,各级政府也无法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落后地区的生产力发展和财源充裕,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在状态根本改观前,财权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而财力才最重要。

作者为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