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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江将“出炉”哪些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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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1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立法计划包括地方性法规项目共计47件,其中一类项目8件,二类项目39件。

在编制立法计划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省委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的决策部署,立足省情,体现特色,突出重点,把关系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和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作为立法的重点,着力突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为加快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在本年度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8件一类法规项目分别是: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我省于1997年颁布实施了《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规范贸易结算领域的计量行为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科技、社会和贸易全球化的发展,我省计量管理领域已经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法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界定问题,民生计量的强化问题,强制检定的范围及其实施问题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已施行近30年,对该部法律的修订工作进展缓慢,预计短期内难以完成。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从2010年就开始对该条例进行立法调研,条例草案已征求省有关部门和本系统的意见。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水文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事业。2003年省政府出台《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对加强水文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全国仅我省和上海市、重庆市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全国其他各省均实行垂直统一管理的体制,导致水文管理体制不顺,缺乏相应的监管法律依据。

此外,水文站点的建设规划监管问题、水文监测技术的标准问题、水文信息共享问题等都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进一步强化和明确。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若干规定》

近年来,我省拆违力度不断加大,但仍然存在违法建筑存量大、增速快、防控难等问题,侵犯了社会公共资源和利益。

为了进一步规范拆违行为,创造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良好环境,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执法主体、拆除对象、的具体程序、风险评估和控制、无房户安置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从而为我省拆违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支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改)

办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对促进血源招募、规范采血供血、保障血液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推进了浙江无偿献血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十一五”期间,我省两次荣获“全国无偿献血先进省”,临床用血连续9年100%来自自愿无偿。

随着时间推移,社会经济结构、公民公益意识、医疗机构技术水准等主客观因素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办法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现阶段的实际情况,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作相应的修订完善。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近年来,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每年“两会”期间,均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尽快制定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和提案。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规定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当前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具有操作性和更强有力的具体监管措施。

《浙江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在价格调控、政府定价行为规范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也由过去的调价、定价为主向“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转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价格宏观调控的方式和手段、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

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以遏制恶意囤积、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电网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输配电是保障经济社会安全的前提。近年来,均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关于加强浙江省电力立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省政府于1995年颁布了《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在维护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和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省能源匮乏,电网供电能力已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步伐,必须采取有序用电的管理措施。电力设施保护意识不强也导致电网和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必须加强电网设施保护。

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保障我省电网实施有序用电,加强电网设施保护,并协调电网建设的有关问题,促进电网发展,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求。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困难群众基本的生存权。

我国的社会救济制度是在上世纪50年代形成的,至今国家和我省在社会救助立法方面还是空白,缺乏统一和全面的法律法规。我省于2003年在全国率先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

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的原则、标准、条件及对象范围,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并完善社会救助的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