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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的“罪错递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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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国关注之下,“邓玉娇”案(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提出“异性洗浴服务”要求被女服务员邓玉娇拒绝,并在争斗中被邓刺死) 终于一审落槌。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难以计数的网络言论马上作出各种不同的评论。无论如何,这起发生在巴东县的案件及其审判已经成为显示这个时代特色的一个标本,也留下了许多对今后制度建设的启示。

邓玉娇案中民意对公权力的全面追问,不仅仅与本案的案情事实以及人们朴素的正义感相关,更与30年来的立法、行政、司法诸公权力领域的规范及其运作本身关系密切。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20年来,自由、平等、民主、公民权、人权、法治、自治、等重要观念渐次深入人心。然而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大量法条与现实不相适应,许多社会矛盾由此产生。邓玉娇事件,便是在这样一个深广宏阔的特殊背景下发生的。

制度的庇护,使得法不论是从实体意义上还是程序意义上都缺乏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并变相纵容了公权力在其行使过程中损害公民基本权利。

权力的傲慢与偏私,在遇到阻碍时,通常以各种非正义的法外行为强行碾过。如果整个公权力行为存在多个环节,只要第一个环节发生错误,那么后面的环节将自动出现制度性护短行为,于是连环侵权在连环谎言的护卫下得以顺利推进,直到最后公民权遭到灭顶之灾。这就是不受监督和制衡的公权力在实际运作中的“罪错递增规则

可悲的是,这种“罪错递增”规则在各类公共事务中一般处于隐性状态,只有在新闻舆论关注它们,而且有比较强的关注度的时候,才可能清晰展现。前几年曝光,迄今尚无结果的聂树斌被枉判死刑案件,可谓最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司法领域的“罪错递增”规则。这几年的数起重大社会公共事件中,人们都可以看到这一规则的实际运作:孙志刚“心脏病”、高莺莺“自杀”、瓮安“俯卧撑”、李荞明“躲猫猫”……此次邓玉娇事件中,警方屡次修改案情通报以及其他的一系列行为,都是一种制度性“罪错递增”规则的表现。

好在这些被曝光的“罪错递增”现象,部分案件随着舆论关注度的增强,而得到部分乃至全部修正,这在李荞明事件、谭卓事件以及此次的邓玉娇事件中都已得到部分印证,这也充分体现言论自由在当代中国的特殊价值。

邓玉娇事件中,如果法院判其正当防卫成立,那就应该无罪释放,邓玉娇清清白白地重获自由;法院现对邓定罪但免除处罚,邓以戴罪之身,重获自由。在重获自由这一结果上,两种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在正当性意义上殊途同归,而在合法性意义上,两者却南辕北辙:罪和非罪、免除处罚还是不应处罚。现代法治社会对合法性与正当性统一的基本要求,在这儿产生了诡异的分离。

这种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分离,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中国司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坏现象,也是好现象。

自6年前的孙志刚事件到今天的邓玉娇事件,历次重大社会事件中,社会公众舆论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对案件朝公正方向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民众的公民权意识觉醒,朴素正义感的表达,都对其中的大部分案件产生了积极而深刻的影响。

不可否认,由于公民教育的匮乏,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初步觉醒还不足以全面承载社会正义的需求。主流民意因此并非每一次都对法制社会的建立产生良性影响。

公民社会的孱弱导致了社会舆论缺乏稳定的性格,本应在追求正当程序基础上追求实质正义的舆论表达,被单纯的实质正义追求所淹没,它的冒险性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如何有效改善社会舆论,如何使在其喷发正义激情的同时保有冷静的法律精神,存其义气,去其戾气,将是未来中国的一项重要课题。

虽然邓玉娇事件迄今为止没有产生让人们满意的结果,但不可否认,它像历次许多事件一样,显示了公民社会已初步成长,并开始显现它的威力。很大程度上说,公民社会的成长过程,将一如既往地对未来中国产生深远而良性影响――哪怕其间会出现反复。

从“构成故意伤害,但免除处罚”走向“正当防卫,无罪释放”,可能是一段漫长的道路。而从真正的法治精神、精神视角看,更为重要的反倒不在于邓玉娇是否获得“正当防卫,无罪释放”的结果,而在于千千万万的邓玉娇们是否能在案发之后,无需恐惧地被保护于法律的正当程序之下,享受基本的沉默权、律师当事人会面保密权、侦讯时的律师在场权、公开开庭审判、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上诉不加刑、一事不再审……直至最终被公正地宣判:“正当防卫,无罪释放”抑或哪怕“故意伤害,有期徒刑十年”……

在公民社会同步成长的过程中,但愿中国与法治的蝉蜕,并非仅仅是邓玉娇们的一个幻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