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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送的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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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送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王某与刘某婚后由于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感情彻底破裂。2007年年底,双方准备离婚,可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结婚后,王某的父母出钱买了一套房子当作结婚礼物送给王某,房产证上写的也是王某的名字。现在丈夫刘某却提出该房子他也有份,应该“一人一半,平均分配”。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要认定父母赠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首先要搞清楚赠送行为是在登记结婚之前还是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其次,要看王某父母赠送时是否明确表示房子是给谁的。如果王某父母赠送房子时,与王某夫妻签了赠与合同,或者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明确了房子的受赠与人,那么就按照合同或者公证内容予以认定房子的权利人,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公证,则应当认定是赠送给王某个人的。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涉案房屋为王某婚前受赠,判决归王某个人所有。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董创)

解除收养关系仍有赡养义务

[案例]40年前,李某因患病不能生育,领养了妹妹的儿子刚刚。李某夫妇视刚刚为自己亲生儿子,非常疼爱。但随着养子的长大,母子之间冲突日趋激烈。2005年,刚刚因购买房屋向养母借了两万元钱。本来就没有什么经济来源,3年前又死了老伴的李某,只好把晚年的幸福都寄托在养子刚刚身上。然而,拿到钱的刚刚不但没有对李某尽到基本的赡养义务,而且和李某的关系日益恶化。经过再三考虑,李某把养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刚刚返还两万元钱。

[说法]收养,是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收养就是指解除法律或事实上形成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关系。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第三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李某与刚刚之间的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刚刚还应该支付李某必要的生活费。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乓团分院 牧 磊 薛以乐)

代签医疗保险合同须谨慎

[案例]2006年1月26日,刘国强经朋友介绍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期限为1年。签订医疗保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未能亲自与投保人详谈,而是委托朋友代为签订。2006年10月6日,刘国强因颅内肿瘤住院,并进行了脑膜瘤切除术,支出费用共计16250元。住院之前,刘国强按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了该保险公司。出院后,刘国强拿着病例复印件及相关材料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刘国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病史的义务为由拒绝赔偿。2007年3月20日,刘国强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赔偿金5500元。

[说法]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国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当面向刘国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而是委托他人询问并填写了合同内容,未尽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对于他人询问病史,刘国强如实作了回答,但在签名时,刘国强也没有仔细阅读相关内容,造成了部分条款没有如实填写,刘国强也有责任。因此,法院做出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刘国强保险赔偿款5000元。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崔建民肖婧)

机动车交由无证者驾驶发生事故责任共担

[案例]韩康和李义是表兄弟。2006年8月,韩康驾驶私家车约李义到某处游玩。途中李义提出要练练车。考虑到李义没有驾驶执照而且驾驶技术不精,韩康起初不同意,但是经不起表弟的纠缠,便决定找一处人少的路段由李义驾驶。李义驾驶后,在行驶至一转弯处时遏一行人横穿马路,当场将行人撞死。交警赶赴现场勘查后认定,因李义无证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同时死者的家人以李义和韩康共同侵权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李义无证驾驶,由于车速过快没有及时采取制动措施,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车主韩康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李义驾驶致人死亡,为该次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前提条件,韩康与李义对受害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6万元。

共同侵权,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共同侵权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肖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