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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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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效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政府追求的两大政策目标,也是衡量人类社会是否进步的两个根本的价值尺度。它的广泛使用,导致效率与公平――“谁优先排序”的问题争论不休。事实上,对公平的正确理解应该是:“不把公平解释为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而把公平理解为获取收入或财产的机会的均等”。笔者认为,厉以宁教授的这一观点很有指导价值。它提示我们:要克服以往争论中的片面性,就必须对公平与效率、平等与效率的关系做出科学界定。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和保证。提高效率的关键在于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在生产力各要素中,人是最重要的因子,只有充分调动人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的积极性,才能提高效率。而要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又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公平环境,收入分配的平均主义不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使社会缺乏发展动力;收入分配悬殊过大的两极分化也会造成社会动荡。这两种情形下,效率不仅受到损伤且很难提高,而机会公平、收入分配公平有助于形成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可以有效调动人的积极性,促进效率的提高(陈孝兵,2003)。可见,效率的高低与调动人的道德力量有关。这说明效率具有二重基础,即效率的物质技术基础和效率的道德基础,单纯用物质技术因素来阐释经济效率是不够的。事实上,物质技术因素只能产生“自我效率”,而道德精神力却能够挖掘效率增长的潜力而产生“超我效率”,从这意义上而言,道德力量是效率的真正源泉,这个结论己经被经济史中无数例证以及管理学的现论所证实。而公平是社会分配给一人的权利,应该与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与他的义务相等。如果我们把道德考量引入对公平的理解,发现从收入分配的绝对平均或相对平均来讲,“公平”本身并不能为公平的衡量提供一个客观统一的尺度;类似的,用机会平等来度量“公平”同样会遗漏下许多难以解释的“盲点”。公平常呈现一种对群体的认同心理,在一个群体内部,成员对群体的认同程度越高,其公平感就越强,当社会成员从其处于超利益的考虑并参与群体中感受到一种尊重和谐的氛围,其公平感就会增进社会协调及效率的提升(厉以宁,2000)。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公平与效率的正相关变化:社会越公平,每个社会成员的贡献与所得便越相符,劳动积极性就越高,效率因此就越高。

显而易见,人的行为是基于对社会公平的欲求和期望,为实现效率这个特定的目标,并选择能提高人的活动能力、活动工具和活动方式的诸多物质技术手段去实现高效率目标的活动,而“公平”作为人类行为的原动力,通过行为目的、行为手段构成了人的行为。由此可见,社会公平是效率的基础和保障,社会效率促进社会公平。公平与效率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承的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遵循机会平等、按贡献分配等社会公正原则,才能达到经济意义上的“效率”标准和状态,才能实现公平与效率有机融合的“最优化”。如日本生产率研究所加藤让治提出的“生产率运动三大原则”,实质上都是公平问题:“雇佣的稳定和扩大;劳资的合作与协商;成果的公正分配。”因此,只要社会公平在优良道德的范畴内,经济就会正常运行,做到了公平,就有了生产效率,物质财富的生产就丰富。

平等与效率的关系

平等”与“平等原则”的内涵是一样吗?从原则上看,平等原则是一种特殊的公平而从属于公平原则。一般来说,象“公平”、“人道”、“诚实”等道德原则与其名称、概念都是同一的,而“平等”与“平等原则”则有着根本不同。例如,相同的人种、相同的智商和年龄,是不能被奉为人们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换而言之,平等偏重于均分的经济意识,平等原则偏重于公正的伦理取向。因此,平等并不等同于平等原则,而平等原则却是平等,且是一种特殊的平等。这种特殊性表现为:一方面,每个人因其最基本的贡献完全平等而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每个人因其具体贡献的不平等而应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也就是说,每个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与自己所做出的具体贡献的比例应该完全平等。一切平等原则都是运用公平原则,来具体解决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的分配问题。平等原则从属于公平原则,是一种特殊的公平原则。因此,“平等”与“平等原则”的内涵是完全不同的。

我们常说的“平等与效率的关系”,实质上就是指平等原则与效率的关系,它跟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却是完全相同的。只不过平等原则的具体性表现为“基本权利完全相等”和“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二个方面。首先按照“基本权利完全平等是社会公平的最根本原则”的推理,每个人一生下来便缔结成为社会的股东,对社会的贡献完全相等,就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于是,基本权利越是平等,人们的贡献与其所得便越一致,人们便越感到社会公平,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便越高,从而效率也就越高。反之,基本权利越不平等,人们的贡献与其所得便越背离,人们便越感到社会不公,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便越低,从而导致效率也就越低。其次按照“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是社会公平的最重要原则”推演,每个人享有对于一切社会利益的竞争结果权的比例平等,人们的劳动效率便越高;每个人因其具体贡献不平等而应该相应不平等地分享有非基本权利。非基本权利分配越是趋于比例平等,则人们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程度便越是与人们具体贡献的不平等程度相一致,人们所得的多少与其具体贡献的多少便越相关,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便越高,从而效率也就越高。

综上所述,“公平与效率”和“平等与效率”的二者关系,不能简单地混用。当平等是公平的平等时,它们的原则是可以相通相容的。反之,当平等是不公平的平等时,它们的原则就是――效率绝对优先,保证了效率,就可以保证公平的平等。

(作者单位:武汉工业学院 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