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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自然人可直接“跨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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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上海等地之后,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正式“破冰”。

3月22日,池州市工商局颁发了池州市首家境内自然人与港澳台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企业营业执照——安徽大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资料显示,该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为LED高科技产业,注册资本为一亿元。4月16日,记者曾就此事致电该公司赵姓负责人,电话中他拒绝了记者采访,仅表示“由于目前公司刚刚开始建设,没有太多的事值得透露”。

同安徽大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样,越来越多的安徽企业正在尝试此类新颖的投资合作方式。4月底,合肥某中外合资物业公司负责人许华前往安徽省工商局进行注册变更手续,据其介绍,他的公司此前已经成立,此次是将境内自然人直接变更为股东,“因为原先是不允许境内自然人直接成为股东的。”

据安徽省工商局统计的数字显示,截至2013年4月底,全省共登记境内自然人参与投资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有五户,注册资本达2.63亿元人民币。

原来,2013年1月初安徽省曾出台《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办法》显示,按照深化改革、先行先试的原则,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将“破冰”前行,境内自然人可以直接参与到“跨国合作”之中,这也为境内民间资本开辟了一条新的投资渠道。

《办法》对政策实施范围、境内自然人成为股东的条件、试点涉及的投资领域等进行了明文规定。

《办法》规定,试点初期适用范围为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将境内自然人的资格限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自然人成为股东的其他相关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在试点初期涉及的投资领域限于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项目。限制类项目暂未放开。

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按照新规,个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投资建设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准;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登记,由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审批和登记权限内分别负责办理。

“办法中最吸引人之处,就是境内自然人也可以直接与外资合作,在此之前必须是境内法人才有资格与外资合作。现在的做法无形当中放开了限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安徽省工商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道。

据其介绍,此前在安徽省众多科研院校与外商的合作中,外商要给研究人员股权激励,希望他们作为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但是受到了政策限制,无法进行公司注册办理手续。经过高校、科技部门、创新办等部门的共同呼吁,几经调研、征求意见之后,《办法》最终出台。

《办法》目前的推行情况如何?收益面是否广泛?实质上能带来怎样的影响?能否解决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上述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推行时间较短,《办法》的效应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逐步得到体现,从目前来看,其先行先试的影响力已在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