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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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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集中核算是以记账为基础,以单位取消银行账户,会计、出纳和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不变为前提条件,对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和监督业务,融会计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会计委派制形式。在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过程中,存在少数有财政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部门管收入不管支出、会计核算中心管支出不管收费的监督“空档”,怕期挪用和坐支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甚至设立“小金库”,或另立一套账簿核算收支等问题。归纳起来其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

第一,监管缺位,会计监督职能受到限制。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并非委托单位员工,且忙于报账、记账、结账,很少深入到委托单位去了解委托单位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对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也未定期进行盘点,不能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偿还债务,会计决算报表也不送由委托单位签字盖章,使实时监督大打折扣、会计监督职能受到限制。

第二,财务核算与管理脱节。会计集中核算只负责核算单位日常的会计事务,进行日常的会计监督,而委托单位因实行集中核算取消了会计岗位,注销了单位的银行账户,造成委托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监督相分离。这使委托单位会计工作仅局限于报账,单位预算经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收支活动分析等职能随之弱化,增加了中间环节成本,降低了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效率,造成新的管理缺口。

第三,执行基础薄弱。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管理收支,其执行基础是单位部门预算。而目前我国部门预算工作尚不到位,缺乏规范的预算管理基础,预算制度不健全,预算编制同预算单位各项实际需求间仍存在很大差距,预算执行的可操作性较差,加上预算监督机制还很不健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也相当薄弱,使核算中心不能够根据细编的预算指标办理各项资金支付,导致预算单位在支出方面随意性较大,从预算角度对支出实施控制和约束的能力有限。另外,虽然我国会计集中核算实现了资金统一管理和集中支付,但尚未介入单位的收入监管范畴,对于是否应收尽收,核算,中心无从获知,从而使收入强化能力受到限制。

笔者认为,解决会计集中核算的措施应包括:

首先,加强核算中心内部控制。由于核算单位与会计核算相分离,对每笔支出的事前审核只能根据凭证的准确性及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其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无从考察。因此,核算中心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责任,促使核算中心会计人员通过核算和监督参与委托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不能局限于由委托单位报账而只审核其手续的合规性,还要对是否发生了真实业务进行核实,从而对委托单位实施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控制,最终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与此同时核算中心还要及时向委托单位反馈会计信息,进行收支核对,与委托单位间形成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的机制,积极接受财政内部监督、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保证预算单位会计信,息、财产物资的真实完整。一是核算中心应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不断改进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使之适应新情况;二是加强相关部门对核算中心的外部监督,定期与不定期地对核算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价;三是核算中心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主动接受政府、社会和委托单位监督。

其次,加强委托单位会计内部控制。会计集中核算只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核算中心不能越权干涉原单位内部财务控制。委托单位必须明确自身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会计集中核算方式必须建立在独立核算性质不变、财务管理形式不变、收入的组织和支出安排不变的原则基础上,预算单位的各项收支仍由自身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预算单位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自觉能动地管好物、理好财,并建立起一套合规高效的内部财务控制运作体系。

再次,强化预算管理,健全预算监督机制。财政职能部门应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并深入基层单位开展调研,贴近实际、早编细编预算,使预算细化到各部门及各项目,使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支出都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相应科目列入预算,提高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预算一经审核批准便具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都要严格执行预算。财政部门要对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追踪问效,切实强化预算管理,为会计核算中心的高效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会计核算中心在审核支出时,应以单位预算指标为依据,确保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收支平衡,确保预算准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