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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申诉人的年龄及心理特点的处理方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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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在认真审查该案的原审卷宗并参照申诉的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后,确认原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否是存在确需抗诉情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在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真正能够依法抗诉的案件所占的比例并不大,大量的案件还是要说服申诉人接受法院的公正裁判。

一、申诉人中老年男性的比例较大

(一)法律意识不强,怀有浓厚的清官情结

从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及其对所申诉案件的认识中可以看出,申诉人通常从道德或人情的角度来看待和理解案件,较少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即使找法律依据也是只找对自己有利的,或者对法条仅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理解,对自己不利的解释或不同意见很难接受。还有一部分的案件申诉人可能真的有冤屈,但申诉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没能很好的保存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举证不力导致败诉,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这类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很同情,但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申诉人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申诉人对这类不能抗诉的案件,很难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的基本准则中的“事实”是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是曾经客观存在过的事实,也不是从情理上推断应该是怎么样的事实,并且认为法院、检察院有责任和义务主动调查取证以查清事实的本来面目,对法院和检察院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并以当事人所举证据来认定事实感到不能理解,认为法院、检察院的做法是怠于履行职责,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也很难接受承办检察官的解释。甚至有个别申诉人大发脾气,认为办案检察官、偏袒了对方当事人,将案件胜诉的希望寄托于“青天大老爷”的出现,还其公平正义。

(二)无工作、家务负担,空闲时间较多

这类年龄较大的男性申诉人因其本身赋闲在家,空闲时间较多,时间对他们来说不是问题,反而申诉的积极性较高。有的案件当事人因工作繁忙已经放弃申诉,其父母因时间较充足主动承担起了申诉的任务。

(三)好面子心理比较强,较为执着

这类年龄偏大的申诉人好面子心理比较强,输了官司感到面子上过不去,为了赌口气一而再再而三地申诉不已。某高校退休教师高某曾纠正某中学教材中一公式错误而获得国家在科研方面的奖励,在其评副教授职称时,因英语不及格而没被评上,高某认为自己不能评上副教授不公,多次向有关领导反映,后经领导指示破格将其评为副教授。高某认为教师职称评审规则存在问题,于是向法院诉请法院判决修改职称评审规则并要求补发其未评上副教授期间应该享有的副教授待遇,法院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不予立案。高某不服,向多级法院、检察院申诉,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多次向其解释法律的有关规定,但其均不能接受。这类年龄偏大的申诉人接受不同意见的能力比较差,只站在自己的角度思考问题,容易认死理。

二、民行申诉人的心理特点

(一)最后的救命稻草型的心理

很多民事、行政案件在走完一审、二审程序后,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当事人想启动再审程序以达到自己预期的理想的效果,只有申请法院再审和请求检察机关抗诉两条途径。在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请求后,很多当事人抱着试一试的心理来检察机关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和申诉同时进行。由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具有不收费、在审查抗诉后必然引起法院的再审等优点,有的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为了节省诉讼费用放弃了申请再审选择来检察机关申诉。因此,有的申诉人把检察机关的抗诉当做最后的救命稻草,对申诉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如果检察机关作出不抗诉的决定,从心理上接受不了,情绪比较激动,反应激烈。

(二)不信任型的心理

这类申诉人在拿到不满意的判决后,把原因归结为社会不公、司法腐败或者是法官的办案能力差。在来检察机关申诉时,对办案的检察官也充满了不信任,一旦满足不了要求,就火冒三丈,认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办了关系案、人情案,或者是接受了对方当事人的好处,扬言要上级机关或领导处控告办案人。

(三)闹而求胜型的心理

也有极少数的申诉人,为了利益不受损害或者保护既得利益,采取“滚刀肉”战术,一旦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于己不利,就一哭二闹三上吊,或者以上访、控告威胁案件承办人。

三、处理方法

民事案件由于关系复杂、涉及面广而具有一定的难度,经过一审、二审当事人还不服的民行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会遇到更多的困难,而近年来民行申诉人呈现出的年龄和心理特点,使得民行部门的检察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压力。怎样针对存在的问题把案件办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这就要求办案检察官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还要注意方式方法,争取达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严格依法审查案件,做到公平、公正、合法

对每一案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处理。认真审阅原审卷宗,仔细分析证据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询问,力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疑难复杂案件,坚持集体研究的做法,必要时请求上级院和专家的指导帮助。遵照高检院提出的“敢抗、会抗、抗准”的工作方针,依据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符合抗诉标准的坚决抗,对不符合抗诉标准的一律不抗。对抗诉的案件不能一抗了之,要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主动和法院沟通、协调,积极交换意见,统一对法律和事实的认识,取得法院对民行检察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争取抗诉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判。

(二)耐心做思想工作,积极化解矛盾

对作出不抗诉决定的案件,要向申诉人或其人讲解不抗诉理由,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对于裁判正确而当事人理解有误或不懂法律的,耐心讲解法律规定,做好普法工作;对于裁判结果正确但法律文书说理不清的案件,在裁判文书的基础上进一步讲解裁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于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结果的案件,讲解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当事人了解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差异,尊重依法而断;对裁判结果属于法官裁量权范围,不存在重大利益失衡的案件,向申诉人讲解民事案件诉讼特点,法官的权限和检察院的权限,劝其息诉;对恶意缠讼的,指出后果,严厉制止。对情绪激动、不听劝说的申诉人,办案检察官一定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说过激的话,不做过激的行为,从法理人情方面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例如香港居民韩某与内地居民王某在八十年代初在国内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后双方协议离婚,后韩某反悔,以内地民政部门无权办理香港居民的离婚为由诉至法院,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韩某不服来检察院申诉,经过认真分析案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不提请抗诉的决定,在向韩某送达不提请决定时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耐心地向其解释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给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韩某说我相信法律,既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我能够接受,也能够理解。

(三)端正工作态度,息诉功夫下在案外

对民行案件的申诉人,耐心宽容的工作态度在案件息诉中作用尤为重要。对申诉人和对方当事人坚持“微笑”相迎,“请”字开口,热茶相待,“慢走”相送,拉近了办案检察官和当事人的距离,也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许多申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申诉人虽从理智上已接受判决和裁定的结果,但从感情上难以认同,他们到检察机关申诉,更多地寻求一种心理的平衡。这部分案件的息诉主要不在案件的审查、告知申诉人处理结果等程序性的工作,而是要耐下心来,听听申诉人对案件的看法,甚至是他们的不满和牢骚,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劝解,使他们的情绪能够得到宣泄,达到心态上的平和,最终达到案件的息诉的目的。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诉人,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想方设法帮助其解决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让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从而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