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西方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综述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西方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综述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本文在分析西方金融业3种混业经营模式异同的基础上,探讨了西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经验及其我国启示,提出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混业经营必须要以健全的法律体系为前提,以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为保证,同时进一步探讨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关键词:银行;混业经营;比较;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9.3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9-90-02

伴随中国加入WTO,中国金融业对全球金融机构全面放开,本土金融机构正在承受一次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境外金融机构以其混业经营的业务发展模式,为客户带来的是不仅止于单一银行业务的全新金融服务体系,这一切都将迫使我国金融业不得不思考中国金融业未来之路到底在哪里,是坚持既有的分业经营模式,还是走上混业经营之路。分合之间,中国银行业究竟该何去何从。笔者将着眼于对西方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多种形式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并借以探讨在中国现阶段银行业发展形式中,可能适合中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

一、西方银行业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及其优劣势

西方银行业混业经营主要有3种模式,即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英国的母公司银行模式和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1.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是以银行对社会大众的全方位服务供给, 又通过系列的专业性银行和特殊信贷机构服务加以补充为特点的。即在全能银行的内部,设置有若干业务部门全面经营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等业务种类。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在一个法人的前提下,同时拥有多张执照,可以经营多种业务。全能银行型模式是在业务经营方面最具自由性、开放性、兼容性的银行模式,是混业经营3种形态中混业的最彻底的一种模式。全能银行多元化的业务开展方式可以使银行最大限度的实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业务经营协同效应效果显著,能够依托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根据客户需求设计出交叉范围最深入的金融产品组合,并能够充分利用混业经营的优势将服务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其中全能银行又可以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这3大种类银行。而其中商业银行又可以细分为大银行、地区性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私人银行等。

全能银行模式的主要特征可以总结为4点:一是银行业务的全面覆盖。银行可以提供几乎全部的金融业务,具体包括公司及个人的存贷业务、各类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二是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建立具有统一法人、但具有多张营业执照且各子公司地位不完全相同的全资或控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从事有关证券、保险、信托投资、资产组合管理、基金管理等多种业务。三是集团外部相互持股。全能银行不但可以与自身的股东相互持股,而且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持有非银行机构的债券和股票。四是占据对证券市场绝对的组织和控制权。据统计,德国的证券市场几乎完全是被银行组织和控制的,德国的全能银行享有着以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证券投资的特权,包括新发行的股票和债券都是经由大银行定期在市场上组织销售,并且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的交易中,绝大多数也由银行控制。

2.英国等国的母公司银行模式。这一模式又被称为经营性控股公司,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以加拿大、英国为代表,许多欧洲国家银行也采取这一模式,母公司银行模式是一种介乎全能银行与纯粹控股公司之间的一种混业经营组织模式。母银行模式即在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外设立有若干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种类。这一组织模式不同于德国全能银行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多个法人、多张执照和多种业务。母银行模式下,在银行和非银行附属公司之间有着严格的法律界限。因为在这一模式中银行与证券、保险等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在法律上的明确隔离,因此银行与其他金融业务活动的一体化目标只能得到部分地实现。

将母银行模式与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比较可以得出,母银行模式不能在银行的内部进行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等业务,一定要通过设立相对独立的子公司来进行经营,这种模式与全能银行的模式相比较起来较为松散,且由于混业经营而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也会相应减弱。

3.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控股公司模式又称纯粹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法律明文规定,商业银行或与其存在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直接经营相关证券业务,如果商业银行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证券、保险等业务,必须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即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附属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在这里,银行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是控股公司的并列附属公司,具有完全相同的地位。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具有4点主要特征:(1)金融控股公司在拥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控股子公司的基础上,在承担不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之间建立起了“防火墙”,各子公司之间存在有严格的法律隔离,即不同的子公司承担不同种类金融业务的定义与界限明确,且每一个子公司都拥有自己完全独立的一套资本金和管理队伍等必要配置。(2)独立的金融控股子公司会极大地降低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因为这种模式必然会带来对信息、人力资源或其他投入要素在各子公司即承担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内的流动的抑制作用,从而带来降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的必然结果,对由于混业经营从而可能使得金融机构间开发和利用信息优势以获得协同效应的能力被大幅度削弱。(3)纯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金融机构控制风险的能力以及减少收益变动的能力也较差。这是由于各业务部门间明确的界定使得各子公司在业务发展中所获的收益归各部门所有,其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收入分散化效应只能在控股公司层面上才能得以体现。(4)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在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由于工作范围界定不清而导致发生利益冲突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并采用防火墙的设置,最大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能力,风险波及到其他业务部门的可能性从而得以大大降低。

以上三种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各有利弊,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最大程度上便于各金融行业间的业务协调、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了最大程度的业务混合,最大程度上发挥了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所带来的业务优势,但缺点是其风险防控主要依赖内部监控风险,风险在各行业间容易传递且不易阻隔;英国的母银行模式是介乎德国全能银行模式和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中间选择,在规模经济和风险防控中,效果也均为中等水平;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非常有利于风险的防控,其各子公司间严密的防火墙设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保证了银行体系存在的稳定性,但这一设计也同时造成了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缺乏协作、信息成本和经营成本都较高,难于形成协作效应的弊端。总之,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各种组织形式之中并不存在着一个固定的最优选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具体分析。

二、在我国实行混业经营需要注意的问题

1.要实行混业经营模式,必须具备健全的法律体系。在混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建设中,法律建设不仅能为混业经营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还能对混业经营这个组织形式的建立起到理论和规范层面的引导作用。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实行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的国家,都是通过进行法律、法规的集中清理、修订,并将之作为变革开始的突破口,通过新法例的颁布来重新确定金融业改革的方向、路径和步骤。因此,我国要实行混业经营,首先要以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前提。近些年,在我国金融业多个法规的修订中,已经逐渐出现了混业经营可能性的信号,其中《商业银行法》将原有的“商业银行在国内不准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准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不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改为“国家另外有规定除外”,这表示已经我国为可能到来的混业经营从法律的角度上预留了空间,并且提供了可能的法律保障。

2.要实行混业经营模式,必须要以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作为保证。我国在实行长期的分业经营管理后,已经形成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形成的分业监管模式。这必然无法满足混业经营下的业务需求。因此混业经营模式下,应在现有3大监管机构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来负责统筹,协调3大委员会的工作,并辅以审计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保证监管主体的有效监督。

三、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可选择模式

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究竟应该选择何种模式,这不单单取决于三种混业经营模式的优劣势比较,更多的取决于我国现阶段银行业的发展情况,即我国银行业自身的发展阶段、我国监管体系的完善程度、现阶段实行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安全与效率之间的失衡等。因此综上所述,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现阶段银行业的发展特征,其可能带来的风险性以及必须经过大规模重组才能生效的监管体系对于我国现阶段既不经济,也不易防控风险。英国的母银行模式虽然较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建立了防火墙等风险防控方式,且具备较大程度上谋求多样化收益的能力,但是对于我国现阶段很多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管理经验欠缺,风险防控能力不够全面的新兴商业银行仍然不适用,风险传导机制依然可能在集团内部造成巨大的危害,为投资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笔者认为,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在现阶段适合我国各类型银行的最优化选择。其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独立核算和运作体系,既有效避免了风险的连带传导,又能最大程度适应我国现有3大监管机构的独立运作模式,是在效率和安全性兼顾的前提下,我国银行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最优选择。 (责任编辑:云馨)

参考文献:

[1] 郭璐.西方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投资,2007,(04).

[2] 郭福春.解读外国商业银行的婚姻经营与监管[J].金融博览,2006,(11).

[3] 陈抑钦.德国金融混业经营之路[J].西部金融,2008,(08).

[4] 苏志军.英国金融集团及其与德国金融集团的比较[J].国家金融研究,19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