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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房地产基金及相关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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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产业,房地产业对资金的需求居高不下。而在传统的银行贷款渠道受阻的情况下,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特别是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成为影响房地产行业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其中,作为新兴融资方式的私募基金(Private Placement)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私募基金起源于美国,在我国属于新兴事物。目前,尚未有官方机构对私募基金的概念做出权威界定,加之实践中的私募基金没有公开披露信息的机制,业界和学术界对私募基金的认识不一,且经常将私募融资中各类基金与私募基金混为一谈。对私募基金概念认识的不统一影响了国内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热情,也给国外投资者和研究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从这个意义上讲,准确界定私募基金的概念、厘清私募基金与相关融资方式的边界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投资基金、房地产基金及私募房地产基金

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通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有价证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由基金的托管人托管,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和投资活动,从而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

房地产基金(Real Estate Fund)是指将募集的资金全部或按照规定的比例定向投向房地产行业(通过房地产的收购、开发、管理、经营和营销获取收入)的投资基金。通常,房地产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有价证券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委托给专业机构从事房地产领域的投资,投资的期限较长,通过股息分红或资本增值实现投资收益。

按资金募集方式和来源的不同,房地产基金可以分为私募房地产基金和公募房地产基金两种类型。私募房地产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即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房地产基金。实践中,通常由一个在市场上有良好业绩和声誉的房地产基金经理人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发起或拟定一个投资计划,进而说服大的机构投资者投放资金,形成资金池,进而开展房地产投资活动。私募房地产基金的形成、销售与赎回等都是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进行协商确定的。

二、私募房地产基金的特点

与其他投资基金相比,私募房地产基金具有如下特点。

1.资金来源的私募性

私募房地产基金的私募性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基金募资的对象不是社会公众投资者,而是一些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大型的国有或外资企业及富裕的家庭和个人等。通常私募房地产基金对投资者的数量有上限要求,旨在提高私募投资者的门槛,避免无法承担高风险的投资者参与。其次,募集私募房地产基金时不得进行公开宣传,而是通过业内推荐的方式辨识潜在的投资者,然后由基金发起人与投资者直接接触,并通过私下协议的方式确定基金的销售与赎回等具体细节。正是得益于其私募性,私募房地产基金不需要向外界公开披露信息,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限制也比较少。在基金持续期内,基金经理只需要定期向投资者汇报基金的绩效和回报即可,无需向外界披露相关信息。

2.投资方向的特定性

私募房地产基金是专门针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投资的基金,其行业性贯穿基金的所有环节。在最初募资阶段的基金募集说明书中需要向投资者说明该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及对房地产行业的前景分析;在投资阶段,所有的资金都要定向投入房地产行业,这要求基金的管理者对房地产行业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准确判断行业情况并对受资企业和项目提供专业指导和建议,使受资企业和项目增值进而实现基金的最大化投资收益;在退出方式方面,除了常规的企业公开上市和管理层回购外,房地产企业或行业的战略收购或兼并也是重要途径之一。

3.投资风险的适中性

由于房地产资产的特殊性,房地产基金的风险性相对来说较低。首先,与普通资产不同,房地产资产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小,而且具有较强的增值性,因此可以有效地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其次,房地产资产与传统投资对象的关联性较低,而主要受资产所在的区域子市场的影响,因此持有房地产资产可以起到很好的分散风险的作用。

与传统的房地产投资方式相比,私募房地产基金具有一定得风险性。首先,为保证投资的连续性,私募房地产资金的发起与运行有一个特殊的锁定期(Lock-Up Period),在锁定期内投资者不能随意将资金撤出,基金的受益凭证也很难转让。这就给基金的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其次,私募房地产基金没有公开交易的平台,不熟悉房地产行业的投资者可能会因为缺少参照物而错误估计房地产资产的真实价值。最后,私募房地产基金运行与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会增加委托风险。私募房地产基金经理无需每日计算基金的表现和资产净值变动,只需按照约定或协议每季度或每年汇报一次,这就增加了投资者的及时知情风险。

三、与私募房地产基金相关的概念辨析

1.公募房地产基金

公募房地产基金是指以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行业的基金形式。

与私募房地产基金不同,公募房地产基金面向的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市场透明度高,流动性强,投资者的风险相对较低,收益也相对稳定。但是由于公开募集资金的社会影响较大,公募房地产基金的市场准入条件比较苛刻,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更多的监管,要实行信息公开披露的机制,运行费用较高。

2.私募房地产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私募基金组成部分之一,其投资对象主要是未上市公司的股份,在未来通过上市、兼并收购、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实现投资收益。

私募房地产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结合即为私募房地产股权基金。与一般意义上的私募股权基金不同,私募房地产股权基金不仅可以投资未上市房地产公司的股份,也可以开展房地产行业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如与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对项目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收购优秀的房地产项目(核心型投资)、对需要整修扩建的项目进行投资(机会型投资)等。私募房地产股权基金是国际私募房地产基金领域数量最多、资金规模最大的基金形式。

3.房地产投资信托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是通过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或定向私募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筹集资金进而投资的资金集合方式。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将筹集来的资金购买目标房地产物业(权益型REITs),或向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或进行以房地产物业为抵押的债务投资(抵押型REITs),投资收益作为股息按比例发放给投资者。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投资者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且其标准化程度更高。

与私募房地产基金相比,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投资者构成、投资方向、组织形式和退出方式等方面都有一些区别,详情见表1所示。

参考文献:

1.Leong W ,Snow D. The largest private equity real estate firms in the world. PEI Media, 2008 (3): 33-35

2.花蕴 汪红艳 王烨. 房地产投资信托与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辨析与应用初探. 特区经济.2011.12

3.王存迎. 美国公募及私募房地产投资优劣. 证券市场周刊.2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