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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资料灭失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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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29岁的姜慧,是江苏某重点大学的一名年轻有为的女教师,不但承担了几个班级的教学任务,还参与多个课题的学术科研。电脑已成为姜慧工作、生活中最主要工具,为此,她购买了一想同禧台式电脑作为自己专用电脑,用于记录、存储资料。为了防止电脑发生故障时致使资料丢失、受损,她特地将电脑硬盘D盘作为这些资料存储盘,而且任何人,包括她的家人,不允许动用她的电脑。

2007年11月12日,姜慧因其电脑开机报警、电源开关不灵,将电脑送往徐州市某电脑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电脑公司)维修。维修前,考虑到资料全部存储在硬盘D盘下,比较安全,而且电脑只是开关接触问题,姜慧也就没有将电脑中的资料备份下来。该凭证在保留硬盘数据栏内打印了“是”;在说明栏内印有“用户应当在维护前做好对数据的备份,用户应当对其数据的安全性自行负责,联想售后服务中心不承担对数据、程序或可移动存储介质的损坏或丢失的责任”。姜慧在取机凭证上签了字。

谁知,电脑公司在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操作失误,将姜慧硬盘D盘进行了格式化操作,姜慧储存于硬盘D盘上的所有资料也随之荡然无存。姜慧得知自己的资料被误格式化了,一下子懵了,立即丢下手上的工作,匆匆赶到电脑公司,要求电脑公司不惜一切代价,也要将自己的资料恢复。可是,电脑公司表示无能为力,但同时表示可以将硬盘交国家信息中心DRS数据修复服务处做数据恢复。

2007年11月14日,应姜慧的要求,电脑公司就误格式化硬盘D盘的情况向姜慧出具一份说明,内容为:“1.在用软件查硬盘分区时,误格式化硬盘。2.二次恢复仅恢复出部分数据。3.硬盘读取正常。”

2007年11月22日,经姜慧同意,电脑公司将封存的硬盘取出送国家信息中心DRS数据修复服务处做数据恢复,但未能完全恢复。国家信息中心对姜慧电脑硬盘数据恢复的结果做了详细的记载,其中三例记载如下:“‘$R00T00101中:时间旅行6种可能.doc’被损打不开;‘$R00T0040484’等文件夹中相片部分受损不能打开;‘$R00T00395’学生论文正稿.省略

法博士点评

电脑所储存的资料,大多为存储人智力劳动成果,还有一部分主要是对存储人具有纪念意义的资料。电脑资料,对于存储人来说,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这种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准确比拟的。电脑资料,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保存的,不同于我们平常所说的一般财产的概念,而是一种虚拟资产。这种虚拟资产价值几何,便无法形成统一的衡量标准,法律对这种虚拟资产的价值判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再有,电脑资料一旦灭失,对电脑中是否存有资料、资料的数量、价值往往又无法再现,更难以证明。电脑资料的上述特点,对解决因电脑资料灭失引发的赔偿纠纷带来很大的困难。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遭遇过这样的经历,最终就是因为就资料的价值,以及是否存在资料的灭失、灭失资料的数量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不了了之。本案中,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及虚拟资产价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从人性化的角度,肯定资料存储人因资料灭失所承受的精神损害,判决给予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无疑是一个独创性的判决。正因为如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列为官方公报案件向全国推广,将对法院处理此类纠纷起到指导性作用。

本案的发生还提醒我们,要养成资料备份的习惯。电脑发生故障进行维修前,应当就电脑中存储的资料,以及造成资料灭失后如何进行赔偿与电脑维修公司进行明确约定。同时,作为电脑公司,在对电脑维修时,不论电脑所有人是否备份了资料,都应当谨慎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