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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原本清晰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之后,陡然变得模糊起来。发生在浙江丽水的“法院请示事件”,为司法公正带来了隐忧
温州包工头林康铸最近一直很苦恼,不是包不到工程,而是缠身一场官司。
本来是一个清晰案件,却在基层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过程中,陡生变故。三年来林康铸纠缠其中,不胜其烦。
这一切,都和同行张文忠有关。
牵线设局
温州人张文忠,在本市小有名气,多年在建筑工程领域打拼。坊间流传,他承包的工程很多,涉及政府拆迁、市政建设等诸多领域。
林康铸也在温州从事市政工程。2002年两人相识以后,彼此十分投缘。林康铸希望通过张文忠这条线,获得部分工程。
半年后,张文忠找到了林康铸,神秘地说:“我有个亲戚,在丽水市交通局做副局长,丽水的很多道路工程都要经过这位亲戚的手,你想不想认识?”
交通局副局长在工程方面的能量,众人皆知。再加上是张文忠的亲戚,林康铸求之不得。
张文忠的这位亲戚叫朱文俊。见面会上,大家都称呼这位交通局副局长为朱局。林康铸还把朱局介绍给公司的员工。
从那以后,“朱局”这个名字,在林康铸的公司越传越广。到后来,林康铸公司在丽水做工的工人,见到他都称呼朱局。
不久,张文忠向林康铸透露,朱局已经安排了工程,需要他去丽水谈一下。
朱力俊安排的这个工程是“金丽温高速公路第20标段的桥梁工程”。根据朱力俊提供的图纸,经过预算,林康铸发现,工程数量不大,几乎无利可图,便有意回绝该工程。朱力俊却开导他说,金丽温高速公路是当地的样板工程,工程竣工后,可以让大家看到你们公司的实力。朱文俊还承诺,以后还可以找机会补偿林康铸。
林康铸决定把眼光放得更远。
在朱力俊的运作下,“金丽温高速公路第20标段的桥梁工程”落到了林康铸的身上。尽管工程利润微薄,却增加了林康铸对朱力俊的信任。
朱力俊向林康铸介绍的第二个工程,是金丽温高速公路第四标段。2003年3月,林康铸在张文忠的陪同下来到丽水,朱文俊带来了金丽温高速公路第四标段的图纸和工程造价的概算清单,工程造价达2000多万元。
朱文俊说,这个工程利润空间很大,如果林康铸要做,就要拿出3%的“履约保证金”。收到佣金后,就可以立即签定分包合同。
“如果真的要交履约保证金,应该交到工程项目部的账户上。但朱力俊却叫我把履约保证金打到他自己的账户上,实际上就是向我要好处费。”
当月中旬,尽管有所怀疑,但熟知官商规则的林康铸还是向朱力俊提供的私人账户上,打入50万元。然而,合同却被朱文俊一拖再拖。
副局长竟是司机
之后,林康铸得到另一个更大的诱惑。“现在我手头有更大的工程,是金丽温高速的14标段,你来做这个大工程,上次那个小的给别人去做。”朱文俊告诉他。
林康铸又一次赶到丽水。看到了14标段的图纸和工程概算,该工程的造价为6700万元。经过预算,林康铸发现14标段比第4标段的利润更高。
为了得到朱力俊的关照,林康铸再次根据朱的要求,于2003年4月向朱的私人帐户汇进100万元。
林康铸开始频催朱力俊,要求尽快签定合同。朱告诉他,14标段的项目部还没有成立,等项目部一成立,马上就可以签定合同。
为避免林康铸的催促,朱力俊同意林康铸把建筑设备拉进施工现场。每台每月租金3万元的7台打桩机相继进入施工现场。
然而,事态并没有因为机器设备的进入而改变。时间一天天的流逝,林康铸投入的成本也不断增加,但工程却毫无动工迹象。朱力俊开始安慰林康铸,已经让你把机器运到工地了,你还担心什么呢?工地一动工,你的机器马上就可以投入使用。
期间的3个月里,林康铸看到,14标段的项目部成立了;后来,别人的打桩机也运到了现场;再后来,人家的打桩机已经竖起来开始施工了。
这时候,朱力俊叫林康铸去14标段项目部谈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告诉林康铸,14标段是他们自己的工程队在做,不可能分给别人做。朱又让他去项目部,要求分一半工程做。但得到的答复是,分一半工程的可能性也没有。
林康铸开始怀疑朱力俊的身份
一次偶然的机会,林康铸看到了金丽温高速公路指挥部的通讯录,发现朱力俊的名字,排在驾驶员名单之中。一个副局长怎么排位如此靠后呢?
林康铸经过打听,才知道朱力俊的真实面目竟是金丽温高速公路指挥部的一名驾驶员,根本不是交通局的副局长。
林康铸大呼上当,开始向朱力俊追讨好处费,仅追回54万元。
“请示”背后
2005年2月,林康铸向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报案。
因涉嫌诈骗,2006年7月25日,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对朱力俊刑事拘留。9月29日,经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批准,对朱实施逮捕。
2007年3月13日,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朱力俊。认为朱力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4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都没有宣判。
2008年6月10日,莲都区人民检察院突然下发《不决定书》,认为认定朱力俊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曾参与办理此案的一名法律人告诉记者,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莲都区人民法院专门就此案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丽水中院却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但不够成犯罪的依据是什么,该法律人却拒绝透露。
原来,丽水中院对该案的看法,在办案人员的一次通气会上,传到了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于是就有了莲都区人民检察院的“不决定”。
这位法律人指出,在莲都区检察院,很多的办案人员都认为朱力俊构成诈骗罪。但区法院在向上级法院的“请示”下,两级法院的思想相统一。如果莲都区检察院坚持对朱力俊的话,莲都区人民法院很有可能根据市中院的意思,仍然以无罪进行判决。在这样的情况下,莲都区检察院如果向市中级法院抗诉,可能遭碰壁,反而对检察院的年底考核不利。”该法律人说。
200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专门下发《关于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严格规范请示制度,下级人民法院就涉及具体个案事实、证据认定的内部请示一律取消。对于疑难、新类型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
“显然,丽水两级法院的请示答复,违反了浙江省高院的‘三项承诺’。”浙江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所研究员庄道鹤表示。
庄道鹤认为,莲都区法院将不应当请示的案件拿去请示,丽水中院违规答复。检察机关则忘记职责,自动放弃法律监督,在背离司法公平的道路上委曲求全。
目前,林康铸已经委托律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