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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看似简单的案件,却引来了诸多不可思议的怪事
对于河南省方城县司法局局长李桂珊来说,2006年1O月1O日是她一生当中最尴尬、也最为恼火的一天。
当天一大早,正在办公的李桂珊发现司法局大院内人越聚越多,还有人拿着卷尺和图纸到司法局院内量尺寸、做土建规划。感到奇怪的她连忙询问怎么回事。一位自称准备在司法局后院开歌厅的老板,拿出一张“拍卖公告”反问她:“法院不是要拍卖你们的房子和后院吗?我现在考虑把你们拍卖的后院开个歌厅,相信有大门口司法局的牌子,不会有人来找事的。”另一位欲参加拍卖的老板甚至直接闯进李桂珊的办公室,指着办公桌上的电脑说:“我看你们不能光卖房子,你这个电脑最好一块也卖了,我看牌子不错!”
此后一周内,这位司法局长至少接待了20名类似的“买主”。
出逃的胜诉方
一切始于7年前的一宗借款。
1999年2月1日,时任方城县司法局劳动服务公司(时为司法局下属一科室)经理的张某,向该公司下属的某经济实体会计周奇的父亲周祥林出具了一个借款6万元的借条。该借条后来还签注了单位出纳毛金龙的名字和单位印章。
2001年周祥林故去后,作为继承人的周奇把司法局推上了法庭,要求司法局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原经济实体因政策性规定撤消)。此案后来历经6年、7次审理,今年8月1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司法局败诉,需偿还周奇连本带息共计14多万元的费用。
终审判决下达前,方城县司法局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周奇有故意隐匿财务报表的可能,并与法院在审的这起经济纠纷案件有密切联系。经过初查后,公安机关发现周奇有重大犯罪嫌疑,并于今年8月正式立案侦查。此后不久,闻风而逃的周奇被公安机关列为上网追逃的嫌疑犯。
然而此时,民事诉讼中的周奇却已经终审胜诉。进入执行阶段后,在逃的周奇委托其爱人申请法院对司法局强制执行,并被法院执行局采纳。
出家的证人
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年逾五旬的原单位出纳毛金龙是一名关键证人,他多次为法庭出具证言称“这笔借款应该是私人买车的借款,不是单位之间的事”。然而历次判决中,毛金龙的证言却从没有被法庭采信。
此后不久,毛金龙选择了出家。
“我曾身披袈裟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作证,并回答过主审法官这个问题。今天我依然不说妄语,那笔借款不是单位的事情,是他们之间买车的私人借款。”在回答《新世纪》周刊“当初借款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询问时,这位已经成为方城县福兴禅寺主持的印觉师傅双手合十说。
在问及他究竟因何出家时,他明确表示说,自己是因为厌恶了如此的财务黑幕,并对判决表示失望。
险被拘留的司法局长
关键证人毛金龙出家当和尚的消息,在当地政法系统引起轩然大波。不过这并没有影响南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如期启动对方城县司法局的强制执行程序。
2006年9月至10月期间,南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数次赶到方城县司法局催要执行欠款。其中至少有两次拿着“司法拘留通知书”,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由,欲对 方城县司法局局长李桂珊实施15日的拘留决定。
由于事先获悉消息,李桂珊听从了县委有关领导的建议,“出外躲躲,要不,太糠气(当地方言,有‘丢面子’之意),”。
10月中下旬,南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委托当地房管局评估机构,对方城县司法局部分房屋和土地等有形资产进行了“房产地产评估”。完成评估工作后,南阳市中级法院还委托一家拍卖公司(后经了解,该公司不具有拍卖国有资产的资质)对评估标的进行了高调拍卖宣传。
“几乎一夜之间,整个县城大大小小的路口和电线杆上都贴满了拍卖司法局的公告,有的电线杆上甚至贴了三四张之多。”方城县电视台一位记者说。
直到今天,在县城的许多路口和电线杆上依然能够看到这份公告。
法律的难题
南阳市中级法院拍卖司法局用房和占地的做法,立即引起方城县县委、县政府的强烈不满。在方城县国资委一位主要领导看来,司法局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本身只有对国有财产的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法院未经拥有所有权的县政府同意,擅自对政法机关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拍卖显然不当。
11月3日,李桂珊第三次带着县司法局的所有班子成员赶往南阳市政法委反映情况。在他们看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6条有着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由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由资金的,应当依法终结执行。根据这一条款,应该能够说明政法机关在办企业过程中所欠的债务是不允许用财政资金来偿还的。
而同一天,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也接到了一份该案申请执行人的口头建议。这份建议认为,按照我国的财政制度和法理分析,所有的政法及党政机关都是全额财政拨款单位、不可能有任何“预算外资金”,否则就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如果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逻辑理解,岂不是说,所有党政机关的欠债都是不需要偿还的吗?
按照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与法律相当的效力,各级审判机关必须执行。“只要这个司法解释没有宣布作废,它的效力就永远存在,各级人民法院没有就司法解释再进行解释的权力。”北京大学一位法学教授说。这位教授同时认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随意解释法律的现象,有些司法解释甚至本身存在着严重的法理冲突。
据记者发稿前了解的消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启动了对该案终审判决结果的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