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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经验:如何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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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养老金“保值增值”,均令世界各国公共政府部门挠头,而养老金投资资本市场,被认为是长线投资获益的一个最为稳妥的方式。在这个历程中,各国都有成功的经验,也曾有过失败的经验。

立法与监管

上世纪80年代,英国曾出现过个人养老金计划中大多数受益人的预期退休收入明显减少的情况,后经监管机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SIB)”调查,发现保险公司管理成本过高以及存在误导性销售等问题。SIB后责令保险公司赔偿110亿英镑。

1995年,英国制定了《养老金保障法》,依此法设立的养老金管理署,负责对养老基金信托的监管,对养老金市场中的管理不当和欺骗等拥有调查权和一定的司法权。管理署还可以依法对养老金资产管理公司和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有权命令一项养老金计划终止或由另一项计划取代。

英国《养老金保障法》还禁止雇主提供的企业年金计划用于自我投资比例超过5%或对雇主放贷,也禁止雇主为规避债务而转移资金于企业年金计划,违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英国曾一度执行过“排他性”养老金计划,即参与了某项计划后,就不得再参与其他养老金计划,1995年的《养老金保障法》取消了“排他性限制”,使受益人可以在多种计划中获得最大的收益。

美国在国家社保基金(OASDI)为主体的构架下,也有许多补充性养老金计划,如雇主给职员提供的“401K计划”等,形成了全国社保求“保值”的保守立场,而补充性养老金计划则追求“增值”的进取立场。2006年美国出台了《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促进养老金对股票、基金的投资,允许401K计划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根据员工个人家庭和经济情况定制投资资产配置模式。美国为了鼓励养老金入市,在监管上采取“放松政策”,美国养老金在资本市场上的收益一度达到相当可观的水平,完全达到“增值”的目标。

英美国家拥有“信托”文化传统,受托人依“诚信原则”为受益人谋利和有效管理资产,英美等海洋法系影响的国家,均在养老金入市方面做得很成功,这与其法律大环境有关。在一个不能保证受托人会诚信管理受托资产的国家里,最好的办法,还是把养老金等资产只存放于固定收益率的国债市场或定期存款项目下。

以法国为例,法国在养老金计划方面主要采取的就是“长期积累”和“代际补偿”办法,其保值或增值的资金支持,来自下一代的税金提前开支。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多数采取这样的方法,其好处是养老金体系比较稳定,对资本市场的“托市和救市”角色比较淡,资本市场比较健康,资产泡沫少。中国从法传统上看,属大陆法传统,从商文化上看,中国至今也未形成信托精神,资产管理者是否能够良善管理受托资产,仍然是个大大的问号。所以,对于中国而言,或不是养老金入市后的市场风险,而是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才是中国养老金入市面临的最大的风险。

规避市场风险的若干经验

美国养老金入市后曾创造了长达20年的牛市,但终于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系统性风险”面前,全线败阵,美国要不是出手“国有化”AIG公司,这个握有美国养老金40%资产管理权的公司,有可能就此倒闭,如果倒闭,美国的整个养老金体系就告崩溃。

系统风险全面爆发之时,除了国有化的方式进行拯救外,真的无其他良策。2008年阿根廷也宣布养老金计划完全收归国有。

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又陷入了债务危机的另一个“系统风险”中,目前美国养老金账面浮亏万亿美元。

这说明,“系统性风险”面前,所谓的分散投资等传统规避风险办法,都是无能为力的。近年来,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不断把养老金资产投资于新兴市场国家的股市,中国A股市场也成了他们躲避“系统风险”的选择之一。地域分散化或国际化,是应对系统性风险的一个有力办法。

澳大利亚有自由和便捷选择资产管理人等制度,养老金受益人可以便捷地辞退不满意的资产管理人,重新与另一家资产管理人订立合同。这一制度的基础就是允许有多个管理公司,庞大的养老金基金,就可以分散在众多管理人中,避免把庞大资金交付于少数资产管理人,从而被他们所绑架。

美国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入市”并不只局限于入资本市场。美国允许少部分基金用于购置还未证券化的固定资产,如购置房产、收购有前途的企业等。只是这一补充投资办法,其弊端也是显然的,变现能力差,在风险来临时,几乎无应对之策。

另一种办法就是个人储蓄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融合,美国、英国、法国均在税收等方面,鼓励更多的人把资金投入养老金账户里,这样做法的好处是,既可以保障个人收益率增加,也可以化解财政短期风险,可以冲淡养老金负债率过高时出现的支付风险。

养老金入市后必然就面临着安全性与增值性之间的平衡。据金融学家朱文生先生的研究,一味倾向于更加保守的投资方式,虽然锁定了资产配置的损失,但同时也埋下未来养老金收益减少的风险隐患。当然,对于中国而言,采用比较保守的立场,仍是一个可采取的办法,在监管与管理能力方面,仍然有许多漏洞的情况下,切不可把养老金成为他人分肥的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