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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初查\立案\侦查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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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6-150-01

摘 要 很多学者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立案标准问题、初查行为的合法与否问题及初查与侦查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试着从初查的制度设计、立案的现实性及侦查与初查的关系方面考虑三者的关系,力求得到一个合理可行的制度设计以达到解决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虚化与异化问题。

关键词 初查 立案 侦查

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程序有其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立案的条件,第一,事实条件;第二,法律条件。笔者倾向于将立案前的审查归于“初查”,因为不经过初步侦查不可能认定犯罪事实。这有利于避免无罪的人受到追诉,有罪的人未得追究,而且还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经过立案后,侦查机关可对案件进行侦查,案件即进入侦查程序。这表明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构造是:初查――立案――侦查――审查――审判――执行,但是立案又是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

一、初查、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

(一)初查的法律依据

“初查”一词是从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得来的。初查是指立案前侦查部门对群众报案、举报、控告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所进行的初步审查、调查、甄别。未经初查,受理案件的机关不可能认定所报案、举报或控告是否未经犯罪行为,并且仅靠书面材料的审查有些复杂的疑难案件很难认定。

(二)立案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立案的条件,我国法律承认了立案程序的地位与作用。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只有经过立案才能进入侦查程序,才能对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且在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很多学者在承认立案程序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立案程序的条件过高的问题,因为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未经侦查不可能清楚地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如果将追究法律责任列为启动刑事诉讼的必要条件,那么会导致司法机关责任的加重,案件延误等。

二、初查立案侦查的关系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认为没立案也就没有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没有立案程序就开展侦查和审判等其他诉讼活动是违法的。如果把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比作一座大厦,立案程序就好比这座大楼的地基,如果地基没有打好,那么这个大厦就有可能发生倒塌。同样的,立案程序也是这样。但是现在很多“立案难“、”有案不破“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现象既放纵了犯罪分子,致使国家追究犯罪职能的削弱乃至缺位,而且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立案问题门槛过高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笔者认为有很多案件需及时采取措施,如果非要等到立案后才可以采取行动与措施当然会延误时机,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初查对于立案的重要性,我们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又不得不尊重现实。没有初查就不能保证立案的正确性。如果没有初查的保障,立案就无法进行。所以怎么样解决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就成了首要问题。

虽然初查制度已经存在了很久,并且得到了司法解释的确认,在实务中发挥了较好的积极作用,但是初查在理论上还是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障碍。

从本质上看,初查与侦查并没有实质的差别,从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结果及实施程序上看几乎都是一致的。他们的主体都是侦查行为的主体。行为结果上都是成为案件的诉讼证据。侦查机关在实施这些行为时都受到相同的内部规定与制约。唯一不同的是,侦查行为所实施的行为有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方式,而初查不可以。

三、对于初查、立案、侦查三个程序的新构想

(一)将初查程序合法化

首先我们承认初查程序存在的必要性。但是我们要考虑初查程序怎样才能合法,是用法律的形式使其合法化还是默示形式的合法化。更为重要的是初查程序的行为主体、行为方式、监督机关等问题。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用法律的形式赋予初查程序的合法化。但是因为初查和侦查的相同点与区别又决定了我们的制度设计。笔者倾向于将初查列为侦查程序的一部分。

(二)取消立案程序

立案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就初查制度而言,立案程序虽然是催生初查制度的直接原因,但是也是初查制度面临难以解决的理论困惑的根源所在。只有以某种事实的存在作为程序启动的条件,才能从根本上确认初查制度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这里的“取消立案程序”中的“取消”的意思是并不是把立案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笔者倾向于将此程序作为侦查程序的一部分,从而解决了初查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初查与侦查的区别问题。

(三)将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程序

笔者认为要将初查与立案列为侦查程序,所以笔者设想中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侦查(初查――立案)――审查――审判――执行。初查与立案贯穿于侦查程序。这样的话,受案机关在受理案件的时候先启动侦查程序的初查,这有利于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避免无罪的人受到追诉,有罪的人逃避追诉。这样的制度设计是考虑到初查与侦查的不同点,因为如果不将初查与侦查加以区分,案件受理时即可以进行侦查的所有措施,如果发现错误,会使无辜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以上制度构想还存在于理论层面,还需要很多制度与之相配合。比如侦查启动程序的监督与审批、是否有救济程序与之配合、有无合理的考核机制以及是不是需要区分不同案件作不同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王德光,马明慧.侦查启动原理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第1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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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展明.浅谈我国刑事立案程序的完善.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校报.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