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如何构建新型政社协作关系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如何构建新型政社协作关系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作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改革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冲突和矛盾也逐步显现,对两者的关系形成了一定挑战。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指出,转变国务院机构职能。必须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这充分表明了构建新型政社协作关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构建新型政社协作关系,先要厘清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与冲突的发展规律。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常常被看成是社会组织参与协作的基本理由,即交给第三方组织来解决。然而,政社协作还存在着除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之外的第三种“冲突缺陷”。这种冲突是协作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是由两者间的张力所决定:一方面,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它会尽可能地掌握权力,依法对所有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在政府实际职能边界上有不断外扩趋势,将社会组织纳入直接管理范围之内;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也有不断膨胀的趋势,会逐渐渗透到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各个领域,发生跨越边界行为,对政府的权威和力量构成挑战。由此,在不断深化协作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责边界发生交叉与重叠,在管理公共事务问题上逐渐引起矛盾和冲突。可见,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冲突不仅存在,而且后果不容忽视。因此,优化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治理框架应当是让“协作一冲突”走向“协作一冲突一协作”。只有有效预防和化解冲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协作参与的作用,才能很好弥补“政府失灵”领域。构建新型政社协作关系,不仅要继续深化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作,还要有效预防和化解两者协作中产生的冲突,最终形成良性互动的政社协作伙伴关系。

一、正确认识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作与冲突的动态规律是基本前提

预防和化解政府与社会组织冲突,首先应把握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与冲突的动态规律。概括来讲,这个动态规律就是,协作是必要的,冲突是必然的,最终还是耍矫正回归到协作状态,即“协作一冲突—协作”的动态发展规律。在推进改革的实际进程中,有时候很容易进入协作与冲突的认识误区,所以我们应深刻领会与把握几个规律:第一,政府职能的有限性。传统全能主义政府已然不适应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它所带来的是行政效率低下,行政成本较高,助长等弊端。转变政府职能,应当着力建设有限政府,矫正政府以往的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切实做到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交给社会组织去管。鼓励社会组织在现代公共管理中协作发挥作用。第二,社会组织也不是万能的。尽管社会组织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填补政府失灵的领域,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并搭建沟通桥梁。但在与政府协作过程中,也会因两者的张力发生冲突,产生除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之外的“第三种缺陷”。第三,冲突是良性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不可避免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冲突,这种冲突仅限于职能边界上,是良性的冲突。这样的冲突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和表达公众合理的诉求。倘若不重视回应冲突,那么冲突就会演变为恶性发展。第四,回归协作是根本目标。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的根本目标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需求。冲突是协作过程中必然的结果,化解冲突的过程应当是一个回归协作的过程。不能为了消灭冲突,而不与社会组织继续协作。第五,预防冲突为本。事后处理冲突并不是最好的优化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方案。相比来说,事前预防冲突才是治本之道,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冲突的可能性,促进政府与社会组织良好稳定的协作。

二、准确定位政府与社会组织双方协作的职能边界是关键基础

预防和化解政府与社会组织冲突,关键是准确定位政府与社会组织双方的职能边界,实行政社分开。从政社间的张力强度来看,冲突主要表现为强政强社、强政弱社和弱政强社三种模式。显然,强政弱社和弱政强社模式都不利于协作双方的平等发展,冲突的可能性都很大,协作模式不稳定,不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发展的目标。而强政强社模式较为稳定,双方都有较为充足的力量和资源来共同治理,可以平等发展。因此,规范和完善强政强社模式下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职能边界,才能让冲突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协作更为持久稳定。这既能保证政府有着较强的公共管理能力,又能让社会组织很好地发挥作用,两者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当下应致力于建设和发展强政强社模式下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格局。在完善政府职能边界方面,一是应加强政府公共管理能力建设,发展“强政府”,切实提高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二是应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就合理下放权力给社会组织,转为履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做好“掌舵人”的角色;三是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在公其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实行政社分开。在规范社会组织职能边界方面,一是应提高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力水平,通过吸纳优秀的人才,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以高效的运行机制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表达公众诉求;二是应合理定位社会组织的协作角色,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当好政府的好帮手,起到填补缺位、矫正越位、加强正位的作用,协助政府管好公共事务;三是应有序参与到以政府为主导的治理格局中,严格履行好职能边界内的职责,规范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和促进政府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三、配套完善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是根本保障

预防和化解政府与社会组织冲突,应优化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的制度环境。这些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也就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的外部环境,能够确保协作的稳定性,对协作是否演变成冲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时间还较短,政社协作的制度环境还不够完善,协作的不稳定性也较高。因此,在完善政府与社会组织职能边界建设的同时,还要配套完善两者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减少演变成冲突的可能性。一是应推行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出台一些倾斜性的政策,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的成长,帮助社会组织能够较好地融入协作的角色中,包括降低准入门槛、经费扶持、人才培养、资源支持等。其中,经费支持政策直接关系到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应当根据社会组织性质和作用给予全资助、半资助、少量资助。二是支持社会组织的创新发展。由于历史、地理、人文、社会结构的不同,基层公共事务管理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这就需要一些社会组织大胆创新,以更加灵活的方式为公众提供更便利更优质的服务。这需要满足政府评判的两个标准:一个是社会组织是否在职能边界内发挥作用,另一个是最终的结果是否有利于增加公共利益。三是应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管制度建设。政府应加快完善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管制度,对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运行机制、业务结果和公众评价进行评估和监视,确保协作最终目标的实现。四是应推进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作制度化。在规范两者协作关系方面,应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保障协作开展的稳定性。特别是构建信任与平等的制度环境,给予社会组织足够的信任,让其平等地协作参与政府主导的多元治理工作,共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只有从法律上对社会组织的地位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两者协作的平等,才能避免混乱不清引起两者不必耍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