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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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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宣布从2006年起,包括稀土、焦炭、成品油在内的部分资源性产品出口数量将受到国家控制。发达国家对于中国控制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做法表示不满,认为中国违反了世贸的自由贸易原则。本刊特约清华大学经济外交研究中心主任何茂春博士从资源性产品出口管制的国际规则和实践的角度,谈谈中国在处理类似的国家贸易争端问题时如何更接近国际惯例

于WTO本身的灵活性和过多的缺陷,有人可以任意解释WTO的例外原则来扩大对国内市场,也有人可以任意以WTO原则来批评他国的合理保护。

贸易保护多被用于进口限制,所以人们常见“奖出限入”,而不习惯“出口管制”。其实,出口限制从人类有贸易时到现在从未间断。远的不说,就说今天,如果不是西方国家的出口管制,中国为什么买不到欧洲的许多设备?以色列高科技产品为什么卖不到中国?美中贸易为什么有那么大的逆差?

自由贸易与合理管制

WTO的原则不等于简单贸易自由主义。WTO主张自由贸易,但不主张过度的开放给其成员带来纯经济损害。这就是WTO既要不断推动市场开放,又要不断完善适度保护各成员市场的例外规则的原因。WTO无论是货物贸易的关贸总协定,还是服务贸易总协定,都有许多“例外”的规则允许合法的贸易保护。

出口管制或称出口控制(Export Control)政策是指一些国家从其本身的安全和竞争利益出发,通过国家法令和行政措施,对本国出口贸易实行管理和控制。管制的经济目的通常是为了保护国内稀缺资源或再生资源、维护国内市场的正常供应以及稳定国际市场商品价格、避免本国贸易条件的恶化等。不可否定的是:资源型出口管制不符合自由贸易的精神,但没有违背WTO的例外保护原则。《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规定:各成员可以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本国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而采取适度保护的措施。还规定:当一成员方国内原料价格低于国际价格水平时,为了保证本国加工工业对该原料的基本需要,在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时间内,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这些原料出口。

实际上,合理的贸易保护不仅不违背WTO的现行原则的精神,也符合其他国际惯例和各国商贸法律的一般原则。对于一些出口商品比较单一、出口市场比较集中、且该商品的市场价格比较容易出现波动的发展中国家来讲,对这类商品的出口管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市场价格,保证正常的经济收入。如欧佩克(OPEC)对成员国的石油产量和出口量进行控制,以稳定石油价格。

各国的作为

出口管制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单方面出口管制,例如美国。美国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出口管制方案,在美国商务部设立外贸管制局,专门办理出口管制的具体事务,美国绝大部分受出口管制的商品的出口许可证都由这个机构办理。二是多边出口管制如以美国为核心的、1994年4月解散的“巴统”。

全世界几乎没有出口限制的地区是中国香港。其次是新加坡。新加坡禁止金属货币、限制木材等十三类出口。日本政府于1957年制订了《出口检查法》。该法规定,对违反该法有关条款(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二项或第十条)者,处三年以下徒刑。日本政府规定,特定货物的出口必须事先报请通产省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获得出口许可证。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出口商品,一般是属于那些政府管制下的商品、国内需求的重点物资以及战略物资。目前,日本政府规定了208项物资属于政府限制的出口项目,有几种物资属于政府确定的国内重点物资(如镍等),有164项属于战略物资。这些物资的出口,在没有得到通产省的许可证情况下,是无法通过海关的。此外,还有禁运物资等,也列入许可证贸易之内。

在申请出口许可的情况下,出口业者首先必须向通产省提交“出口许可申请书”。经过通产省许可后,出口业者要向海关提交“出口报告”。出口报告必须按照通产省的有关规定,详细说明出口的有关内容。并且经过海关批准后方可将出口商品装船。

美国出口管制主要针对武器、高科技产品等。由于美国资源性产品大多没有价格竞争力,所以近期美国没有太多的资源出口限制。但美国的出口管制与对外政策挂钩,随意性强。而且美国出口管制法律完备,启动管制易如反掌。美国商业部主管出口管制的助理部长彼得・利希滕伯姆(Peter Lichtenbaum)曾经说:“美国的出口管制从来不曾被当作贸易政策的手段,而是意在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出口管理制度是它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不仅有1979年的《出口管理法》、1954年的《相互安全保障法》、1951年的《防卫相互援助统一控制法》和1917年的《敌国通商法》,还有随意、随时制定的单项或者临时性法律法规,以限制、控制、禁止出口作为其干涉他国内政的“制裁”手段。如果需要,可以禁止美国一针一线进入某个国家或地区。

美国法律规定,出口统一控制之物品时,必须持有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向商务部出口管理部申领。只有获得下列许可证之一者,才允许出口:一、特别许可证。法律规定,当出口者出口统制物资表中的物品时,必须申领这种许可证,办理申领的机关为出口管理部。二、普通许可证。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获得这种许可证才能出口。因为,除统制物资表和其他部厅管理的物品及技术情报外,普通许可证适用于各种出口场合,这就简化了出口者申领出口许可证的手续。三、分配许可证。分配许可证不像特别或普通许可证那样有特定的货物发送地,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期限内,可以向几个发送地出口。无论采取何种许可证,都必须遵守各项出口规则,并要求提交船籍文件和出口申报书。出口申报书必须写清变更发送规定条款,且须告知收领人。

很少国家对出口产品予以征税,但这也是一项出口限制措施。如澳大利亚,对煤和铀的出口课以较高的出口税。

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限制不一定就是为了安全和竞争力,由于国际分工制度和行业价格政策的不合理,导致国际资源市场的恶性竞争。一些国家有限资源被大量滥采,造成人类有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严重地影响世界可持续发展。所以不可以把出口合理管制定性为不公平竞争。

在全球化的时代,我们还要深入理解贸易保护和贸易保护主义的不同。

美国的《综合贸易法》

1988年7月~8月,美国两院通过了《美国1988年贸易与竞争综合法》,简称《综合贸易法》。该法案长达1128页,另附数十个专题研究报告。法案在贸易谈判授权、对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反应、实行贸易进口限制等诸多领域对美国贸易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这是继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和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之后,美国的又一重要贸易立法。该法案授予总统谈判和签署贸易协定的新权力,并确保这些贸易协定将得到参议院的迅速审议。该法案强化了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该条款允许总统利用关税和配额对实行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国家进行报复),加强了对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制裁。该法案在提出各种鼓励出口的政策和措施的同时,提出了用必要的出口管制的措施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并增强美国产品、服务和技术竞争力。法案还涉及对出口管制措施的修改等内容。该法案突出“公平贸易”原则而不一味强调“自由贸易”原则,标志着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大改变。该法案是美国对来自其他主要工业化国家(主要是日本和西欧)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及地区不断增强的国际竞争力的威胁所做出的进攻性反应,带有浓厚的贸易保护色彩。但也不可以轻易地把它归类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因为它基本符合WTO的“自由”与“公平”相结合的精神。只是美国因此攻击别国合理的出口管制就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