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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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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贸活动,已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随之而来的也有新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就是其中之一。传统的管辖权原则虽然解决了普通商贸活动的管辖争议,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特定网络环境,传统管辖权原则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本文针对电子商务管辖权的现状,分析国内外电子商务管辖权原则的发展,对完善电子商务管辖权原则提出了新的看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管辖权原则;协议管辖

中图分类号:F062 文献标识码:A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包括电子方式和商贸活动。以交易对象为依据,可以把电子商务分为两种,即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完全电子商务,指利用电子方式实现和完成整个交易的过程,即商品或服务的完整交易过程完全在网络上进行,多为计算机软件等虚拟物和网络服务的交易。由于这种电子商务行为完全在网上完成,包括标的物及其交付在内的一系列问题有其特殊性,对其行为及其行为发生地点的确定较为困难,因此,当该种电子商务行为发生纠纷时,对该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存在着巨大的争议,特别是对传统的管辖权原则构成了冲击,使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传统管辖权规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所受的冲击

目前被广泛接受的管辖权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特殊管辖权包括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管辖地、财产所在地的管辖原则。由这些传统管辖权原则可以看出,管辖权原则均要求有一个稳定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的住所、行为、财产等,但是这些相对稳定的因素,到了网络空间中,就变得非常模糊。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虚拟性,使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并非一一对应,从而使得传统的管辖权原则在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问题上面临着新的困境。

原告就被告原则,便于取证,判决也有利于执行,但在网络环境下,登陆发生的确定地点及登陆者身份难以确定,故被告的身份及所在地也无法确定,且流动性较大,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告获得司法救济的难度也会加大。电子商务也动摇了特殊管辖权原则,比如电子合同案件,合同缔结完全是通过网络完成,传统意义上的物理空间是不能作为电子合同的合同缔结地的。其它诸如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在网络环境下都是难以确定的,需要给予新的解释才能继续适用。

三、国外对电子商务管辖权原则的发展

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对发生争议的案件的管辖法院。它的优点在于,由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决定,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管辖权争议的发生。协议管辖是得到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一种管辖,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当事人以第一审为限,可以根据协议决定管辖法院。”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约定管辖,只对协议中确定产生诉讼的法律关系,才发生效力。”

之所以会有相关的限制,就在于协议管辖也有它的弊端:管辖法院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容易造成不合理或不公平的选择,对法律的权威性也有某种程度上的冲击;此外,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在签订电子合同过程中都习惯于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大部分的电子合同在内容上还只是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忽略了管辖法院的确定,这样一旦发生管辖权争议,协议管辖原则便无用武之地。

四、新的管辖权原则的建立与完善

1.网址作为确定管辖原则的参考。

单一的以协议管辖作为电子商务纠纷的唯一管辖权原则是不够的,需要有其它的管辖权原则或因素参考。根据电子商务的网络性和虚拟性的特点,网址可以作为新的一种确定管辖原则的参考。原因在于网址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它在网络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最重要的是网址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度,在电子商务合同与物理空间的联系因素中,网址与物理空间的联系最为稳定,不论在何处收发信息,其所利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址在一定的时间是不会变的。但是网址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唯一根据,还应考虑其他的联系因素,需要与其它管辖权原则如协议管辖相辅助。

2.对传统管辖权原则作新的解释。

传统管辖权原则之所以在电子商务纠纷中受到冲击,在于对它的解释仍停留在普通案件的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如果赋予其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新的解释,它就可以发展完善,成为一种新的管辖权原则。

这里以侵权行为地原则举例。侵权行为地均是特定的物理地点,由于网络侵权行为是在网上发生的,有些人就以难以确定侵权行为的地点而否定了该项原则,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在电子商务中,根据网络活动的特点,侵权行为人必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因此设备所在地即为侵权行为地。分得再细一点的话,那就是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地为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所在地,而对于一般的网上用户来说为其使用计算机所在地。这样,通过对传统管辖权原则新的解释,侵权行为地原则也可以作为电子商务纠纷中的一项管辖权原则。

五、结束语

电子商务管辖权的确定,仅靠旧的管辖权原则,或是单一的新的管辖权基础理论都是难以完成的。电子商务是一种特殊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的管辖需要对传统管辖权原则进行新的解释,通过诸如网址等新的关联因素确定管辖权原则,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的利益达成合宜,协议管辖法院,才能最大程度上解决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争议。

作者单位: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齐爱民,刘颖.网络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3:38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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