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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即将实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定位,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均会面对法条修改后的新要求、新挑战。对案件管理部门而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涉及到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控告申诉的案件管理。要把案件管理工作做实做好,当务之急就是深刻领会法律修改的宪法原则和立法原意,准确把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节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忠实贯彻于履行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和综合考评职责的过程始终。目前,我们迫切需要:
一、 明确《刑诉法》修改关健点 增强人权意识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之一,要牢牢增强人权意识。首先,是更新执法观念。一是正确地认识司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决不能以重视对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为由,轻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是切实尊重人格尊严,崇尚人性需要,体现人文关怀。三是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保障人权优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程序公正优先;各种证据效力为重,经查证属实优先的科学执法观。 四是牢固树立以公正、效率为核心的公开透明、高效平等的现代司法理念。第二,将人权保护落实到行动上。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决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精神折磨,采取暴力、威胁、利诱方式获取证据,违法违规查询、调取、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违法使用枪支、警械,违法办案造成涉案人自伤、自杀,非法搜查、超期羁押等等。彻底摒弃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疑罪从轻、公权至上的错误倾向,提高公正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执法为民意识。
二、铭记刑事诉讼新节点 增强监督意识
案件管理部门必须结合刑事诉讼的法条修改、增设,掌控重要节点,才知道案件管理应该做什么、怎么做。
1、履行非法证据排除责任。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权和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权利。其节点是“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要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或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2、指定监视居住须经上一级批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其节点是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3、受理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申请。新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其节点是“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则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二次告知和委托要求转达。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阶段均享有辩护权,其节点是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5、自侦案件拘留期限的延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对被拘留人审查批捕的时间由现行的十四日延长到十七日。其节点是“十四日”、“十七日”。
此外,关于受理相关情形的申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依判决处理,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减刑的监督,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等等,案件管理部门只有区别不同案件,做好跟进、跟踪,其流程管理方能到位、动态监督方能有力。
三、明晰案件管理重点 增强服务意识
案件管理工作核心在于服务,为检察院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服务,为检察机关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服务。加强案件管理工作重点在于:
1、加强案件统计管理
案件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检察案件的“进口”和“出口”,统一受理侦查监督案件、公诉案件、反贪污贿赂案件、反渎职侵权案件、民事行政案件和控告申诉案件,统一负责各业务部门办案数据的统计、运用和上报。扎实、准确地做好案件统计工作是案件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加强案件统计管理,一要案件统计科学化,其信息录入、登记、统计都要以文字、表格的形式建立完整齐备的记录体系。二要案件统计全程化,案件管理注重的是流程管理,是对从立案、侦查到执行、申诉等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管理,不可前有后无、前重后轻。三要案件统计精细化,其信息录入、登记、统计的栏目、表格设计要尽可能考虑到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等诉讼活动的主要环节,考虑到监督结果记载所需的必要空间。四要案件统计规范化。只有案件统计规范化运作,才能杜绝统计数据的人为操控,做到信息准确无误,横向对口、纵向对接,才能实现案件管理的网上运行、网上管理、网上监督、网上考评。
2、加强案件流程管理
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案件的专门管理,就是要用一种外在力量进行监督和约束。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就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承办的每一案件的每个环节的全程掌握,全程监控,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进行及时预警、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杜绝部门间、上一环节与下一环节间的妥协和纵容,杜绝超期或变相超期办案,杜绝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带来的忽视受理、告知、通知、送达、回复的现象,杜绝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与诉讼规则和工作规范调整其间而造成监控真空。充分实现监督与办案相分离, 加强案件流程各节点的监控和提醒,目的是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保证程序公正。
3、加强法律文书管理
法律文书的监管应当体现在管理、服务和监督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的备案管理。检察机关常用法律文书有一百多种,每一法律文书的运用都标志着一个诉讼环节、一个法律监督事项的开端或结束,都是案件管理应当掌控的节点。侦查监督案件、公诉案件、反贪污贿赂案件、反渎职侵权案件、控告申诉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常用法律文书备案服务于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二是为法律文书使用、制作提供服务。法律文书的使用、制作是执法水平的综合体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之后,检察法律文书又将面临一次补充和刷新。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只有认真学习和钻研诉讼法学,努力使自己成为法律文书应用的专家,才能把好案件“出口”关,做到文书使用准确、制作规范。三是法律文书监督。每一案的侦查、审查承办人均付出了大量心血和劳动,部分案件的承办人被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牵绊耗用了大部分精力和法定时限,在法律文书使用、制作中、程序上难免出现暇疵,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只有拿出中肯、精准的修改意见才有说服力,才有监督之必要。
4、加强涉案款物管理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装备部门在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处理、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加强查询、调取、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监管,案件管理部门一要注重与新法对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三十四条增加了对“查封”财物的处理,增加了“办案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规定。它是诉讼终结之后处理涉案款物的法律依据。二要注重与纪检监察的联系和配合,专项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个案监督要贯穿案件管理始终常抓不懈。
5、加强案件考评管理
加强基层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和业务考评,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将案件质量评查和业务考评纳入全院主要业务活动范畴,由主要领导亲自抓、案件管理部门具体抓,增强评查和考评的权威性。二要强化协调配合,即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的协调,与其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配合,增强评查和考评的公平性。三要强化评考方法,通过人工手段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和业务考评不仅工作量大、难度大,而且人为因素影响大,公信力大打折扣,不仅起不到应有作用,也成为评查考评制度难与工作奖惩、人事任免制度有机衔结,形成奖惩激励机制的症结所在。在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业务工作考评标准和实施办法的框架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行网上考评,才能增强评查、考评的科学性,体现实行案件专门管理应有之意。
案件管理工作只有高起点搭建平台,高视角切入法律监督各环节,高质量完成上述各项重点工作,才能做到管理高效、监督有力、服务周全、参谋到位,才能为检察机关的管理水平提升、执法水平提高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