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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担保公司战略模式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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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在国内的发展状况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步于1992年,商业性担保公司的出现距今已有十年时间。在各种担保活动中,以商业担保业务运作的市场化和商业化程度最高,但就整体而言,担保公司仍然处于微利和发展状态,并没有找到一致认同的良好模式。

主要原因是担保公司单一的担保收入收益太低:按规定,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用,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年息5.31%,放大倍数5倍计算,担保公司每年的担保收入仅有资本金的13.3%,注册资金5000万的担保公司每年保费收入仅有665万,再扣除掉运营成本、税费等开支,也就所剩无几了。考虑到风险因素,诸多笔款项中有一项出现风险,本年度也就基本颗粒无收了。因此,以担保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担保公司,基本注定了难以得到长足发展,而必须与银行、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会计事务所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关系,放大其投资担保收益。

担保公司在国内尚属起步阶段,运营思路、经营手法、人才储备等各方面都在摸索前进。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放大倍数为5-10倍,但实际运营中,这个倍数弹性会很大。尽快形成行业研究核心优势、经营业绩良好的担保公司资金可以交叉放大,倍数可能会达到数十倍。但在实践中,如果经营状况较差、无业绩记录的担保公司有可能根本无法获得银行授信,只能以自有资金运营,无法发挥担保公司应有的作用,这是一些比较小的、缺乏战略思维的一些担保公司的现状,完全没有政府财政背景和银行背景的担保公司目前举步艰难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商业性担保公司就必须在经营思路上有所发展、有所创造、有所突破。本人认为建立战略联盟是担保公司的惟一出路。

由于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是“孪生兄弟”,所以许多投资公司的职能和要求会在担保公司中体现,也就是说担保公司会按投资公司的方式运行。

投资公司与担保公司战略合作模式探析

投资公司与担保公司要想得到双赢的局面,应该采取如下合作模式:

担保公司根据投资偏好,选择合适的投资公司,或者说是风险投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双方在投资领域及长远规划方面达成共识;风险投资公司组织人力对欲投资行业的行业背景、市场前景、技术现状、管理能力、当前发展状况和相应政策法规等进行集中研究,并选择合适的企业投资,切入该行业。首先,投资公司对项目进行立项式的审查,然后提交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评估,通过后依靠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获取款项,发放给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发放款项前,由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企业达成三方协议,所获款项需以股份方式投入企业,同时要求企业以有限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质/抵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必要时可同时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为反担保。更关键的一点:投资公司必须深度介入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去了解企业的营运情况。

判断一个公司是否有投资价值或进行担保的标准有:

1、是否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2、是否有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

3、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战略和完整的商业计划书;

4、是否有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现有产品的市场份额是多少;

5、以往的现金流向。

针对以上各点,首先,所投资企业的财务总监一般由投资公司的财务人员担任,以随时监控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流向和日产收支;其次,在战略规划、人力资源、技术、管理等诸多方面,投资公司应予以积极辅导,全力配合。双方共同努力,迅速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而退出方式则是在企业运营达到稳定阶段后,采取股权回购或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投资;若认为所投资企业符合战略投资的标准,或可根据具体情况连续追加投资,打造完整产业链,最终达到上市的目的。此种情况下,担保公司除担保费用外,还可享受资金增值带来的额外收益;投资公司可获取远远超出自营的资金额度,根据自己对行业深刻的理解和精到的把握,按照自己的思路进行规模投资乃至产业投资;企业除得到急需的资金外,还可得到投资公司在人力资源、技术、管理等诸多方面的指导。

应该说,担保公司与风险投资、银行的联盟式的合作优势在于各自的职能发挥,一旦它们建立起联盟合作关系,它们之间的合作将会相得益彰天衣无缝。可以乐观地估计,一家中等规模的投资公司和一家中等规模的担保公司,选择方向正确的话,三年左右完全可以达到一定规模的盈利和掌控一个新兴行业的战略目标。

中小企业战略联盟的模式

为了更好地了解中小型战略联盟现阶段的运营模式,我们摘录山东省青岛市中小企业联盟“公约”供读者参考:

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联盟由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发起倡议,联合全市各重点银行、投资、担保、典当、拍卖、民间借贷、信用评估、法律事务等机构及部分中小企业共同组建。总体目标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加入条件

所有申请加盟的单位,须认同《联盟宣言》,并定期向联盟秘书处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数据信息,并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方面:每年为中小企业新增贷款5亿元以上;有专门办理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与两家以上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2)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l亿元以上;已开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业务。

(3)担保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已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与两家以上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4)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开展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批准证书;每年为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在同行业和中小企业中有良好信誉。

(5)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中国人民银行推荐;已在本市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业务并得到四家以上银行的认可。

(6)其他融资服务机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已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业务;在同行业中有良好信誉。

(7)法律服务:注册成立三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五人以上;经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8)中小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信贷业务的,须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评信机构出具信用等级材料。

2、加入程序

(1)中小企业申请加盟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转交联盟秘书处,其他业态(银行、投资、担保、典当、拍卖、民间借贷、信用评估、法律事务等)申请加盟的,直接与市

经贸委中小企业发展局融资指导处联系。

(2)由秘书处组织联盟成员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条件和诚信度进行审查。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青岛模式在于创新思路搭平台,力促建立融资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即我们所说的联盟关系。在这个联盟内有由11家银行、1家创业投资公司、7家担保公司、5家典当行、1家拍卖行、5家民间借贷中介机构、1家信用评级公司、1家律师事务所,与通过信用审查的345家中小企业联手组建。

联盟是由政府部门牵头、银行及其他融资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的服务平台,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将银行、担保、典当、拍卖、民间借贷、法律及评信中介机构汇聚在一起,将过去单一的银企合作拓展为众多融资机构共同为中小企业服务,不仅拓宽了融资渠道,而且推动了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高了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二是创建了一个自愿加入、相互服务、诚信共赢、失信退出的服务机制。联盟要求成员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信用度,任何成员有违法和失信行为,将退出联盟,且公示其失信信息。三是由政府部门无偿服务,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的对策

担保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会在内部建立在保项目的风险预警系统,这种管理方式是借助金融衍生市场的经验而设置的,但是由于担保公司本身并不熟悉风险管理,因此实际收效甚微,但不表明运行活动中就不需要“风险警视”。

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观念,严惩失信行为,以贷款银行的贷款风险预警系统为基础,对在保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在动态中控制受保企业风险。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信用档案”制度,担保公司独立的资信监管力量有限,效果不会太好,因此应该想办法与人民银行建立诚信信息互享的机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预警的主要方法是,建立以“不良资产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盈亏状况、资本充足率、费率变动的状况、担保风险度的变化、内控完善程度以及市场风险水平”为核心的整套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当然也应该包括高管的去职和聘用。

1、审查程序

中小企业审保偿程序是:第一,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第二,银行审查贷款要求,并将需要担保的企业申报担保机构。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本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第三,按照企业所在区域考核其资信;第四,担保机构进行综合平衡,决定是否给予担保、何种形式的担保、担保的比例。此程序是担保机构最关键的步骤。一般而言,公司受理担保项目后,即开展项目初审,初审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及后续产品的技术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企业资金及还款来源、安全保证措施、基本风险度评估、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结论。初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或者因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时,可终止初审;若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可暂缓进行初审;第五,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第六,承担担保责任。

2、实行担保业务内部稽核制度

英国A.H.Millichamp认为,内部稽核可以定义为:“企业内部为企业服务的,对控制系统和经营质量进行独立评估的一项功能。它客观地检查、评估和报告内部控制是否足够,以确保资源得到有效、适当、经济和高效的使用。”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稽核的范围

(1)财务和经营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这类信息的辨别、衡量、分类和报告方法。

(2)对经营和报告有重大影响之政策、计划、措施、法律和规定的各项保障制度,并判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否遵守。

(3)保护资产的办法,如有可能证明这些资产的存在。

(4)评估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

(5)操作或程序是否与计划吻合,并确定其结果是否与原定目标一致。

4、采用反担保措施

一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既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担保,也可以是其他人担保,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和组织。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三资企业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以及其他形式的股份制企业法人均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凡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组织,应以该企业经营管理的或所有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由部分联营合同当事人同意而以联营企业法人名义作为保证人的,应先由联营法人承担保证责任,再由同意保证的联营合同当事人赔偿其他联营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凡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反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允许流通或转让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要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物。在设定反担保物时,应首先以存单及其他有价证券作质押。然后再以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作抵押。质押作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求被担保方作为债务的反担保的一种方式,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质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并且具有可让与性。质物之所以作为质押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就是因为质物具有交换价值,能够在市场中交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从质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是第三方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总结

从青岛经验来看,全国各地没有建立联盟关系的担保公司,进而是风险投资的经营状态普遍不及零散的运营的公司,正因为如此,我们详细介绍青岛模式的用意在于佐证担保、风险投资、银行、资信评估和中小企业需要在一个“适当的环境”中运行,只有在这种运行机制下,才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统计显示,2006年,联盟内各融资服务机构为12737家中小企业融资总额719.97亿元,其中为267家联盟成员企业融资39.51亿元。到今年第一季度末,联盟内各融资服务机构为13123家中小企业融资余额为782.88亿元,其中为269家联盟成员企业的融资余额为40.42亿元。

因此,我们认为单独讨论担保公司意义不大,这是因为单纯的担保公司运行风险大,效益低,信息混乱,而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联盟是由一个地区内各参与组织的银行、投资、担保、典当、拍卖、民间借贷、信用评估、法律事务等机构及部分中小企业联合组建的战略联盟,它们实际相当与一个新型的行业“公会”组织,只不过这个组织以互惠联盟的方式存在和开展业务,这种“市场纽带”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

在联盟成立后,通过政府、创业投资、担保、典当、律师事务所、银行和风险投资“联合参与”的模式,较大改善了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拓展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力促进了中小企业的经济发展。可以说“青岛模式”的良好运行机制标志着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突破。我们期望风险投资、担保公司、银行和中小企业以联盟的方式开展业务,这既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和国家法规,同时保障了联盟创造的业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