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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为什么屡屡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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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纠纷正在呈上升趋势,媒体与记者要加强法律与自律意识,以积极、真诚的态度化解纠纷

近年来,以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为被告的新闻侵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涉及的赔偿数额屡创新高。那么新闻侵权的原因何在?媒体又应当如何避免和应对新闻侵权纠纷?就这些问题,记者日前走访了北京市律协传媒与新闻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任丽颖律师。

新闻侵权的特点:多元化、网络化

记者:任律师,近几年,新闻侵权的问题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有加大之势。那么,新闻侵权纠纷是由于什么样的原因造成的?

任丽颖:从广义上说,新闻侵权应当包括侵犯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隐私权等。狭义上的新闻侵权主要是侵犯上述人格权,不包括著作权。新闻侵权纠纷主要由以下九种情况造成:

1.报道的内容失实。其中又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基本的内容失实,也就是主要的问题失实;其二是新闻作品反映的内容不全面。

2.评论不当。常见的情况是在评论中带有侮辱性的言辞或进行人身攻击,贬损他人人格。

3.报道他人隐私导致的侵权。报道中涉及隐私的内容使用了他人的真实姓名或单位,或虽然使用化名但使读者可以推断出被报道者的真实身份,都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4.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主要包括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及报道的内容与所配的照片无关。此外还有一种更严重的侵权行为,就是将原照片通过某些技术手段加以合成或修改后再使用,既侵犯肖像权又侵犯作者著作权。

5.转载其他媒体已经构成侵权的文章所导致的侵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是转载这类文章,转载方与被转载方同样构成侵权。

6.标题不当引起的侵权,据统计,近年来因标题不当引起的侵权纠纷有所上升。

7.一字之差引起的侵权纠纷。比如报道某企业被吊销执照。但实际情况是这时该企业的执照还未被吊销,记者可能是从某些渠道得到了工商部门要吊销该企业的执照,但报道时写成了执照被吊销。

8.表扬过度、不适当的拔高引起的侵权。如某人从未上过名牌大学,但报道成了从某名牌大学毕业,使人以为是被报道者自己故意进行了虚假宣传,就可能造成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

9.涉及报道已经死亡人的案件引起名誉权纠纷也时有发生。如记者要报道某些案件,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记者采访犯罪嫌疑人了解作案动机,但犯罪嫌疑人所陈述的是否属实,则无从考证。若记者贸然地将被告的陈述报道出去,就可能引起被害者亲属的不满,导致纷争。

这些是产生侵权纠纷的几种情况,是否构成侵权,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记者:那么您能不能具体给我们说说造成新闻媒体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又有哪些呢?

任丽颖: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引起的新闻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摘抄他人的文章,最后拼凑成自己的文章,以自己名义发表。现行的《著作权法》将这种行为定义为剽窃,是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第二种是报刊转载他人的文章不注明出处,不署原作者的姓名。第三种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图片。第四种是购买以光盘为载体的图片库后,由于不注意版权声明而导致的侵权。

记者:您刚才所谈到的侵权行为,固然存在于纸媒体之中,但网络媒体侵权事件也越来越多。您觉得,这类纠纷与传统的新闻侵权纠纷有什么不同吗?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又应如何避免这样的纠纷?

任丽颖:我认为网络媒体的侵权与其他媒体侵权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只是在载体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其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要远远超过传统媒体。根据网络的特点,一篇报道后,往往后面会有很多跟贴评论,其中有些就是不恰当、甚至是带有侮辱谩骂性质的,这就非常容易造成侵权。虽然行为人是直接的责任者,但会给网络经营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此时对于网络经营者来说,及时审查跟贴,删除不当的(主要是侮辱性言词的)跟贴评论,是非常必要的。应该说,现在网站上普遍使用的免责声明并不能免除相应的侵权责任。

记者:如果媒体需要在网络上转载他人文章,应当如何支付稿酬呢?

任丽颖:对于网络转载稿酬问题,法律尚无明文规定。《著作权法》只规定了对于报刊的转载。目前一般做法是,在找不到原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将稿酬寄放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转载时一方面应注明出处及作者姓名,另一方面要注意是否有不得转载的声明,若有此声明也不能转载。转载的稿酬可以参照报刊的方法,寄存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化解新闻侵权纠纷的关键:守法、求实

记者:如您所述,在新闻侵权纠纷大量存在,以至于媒体工作者稍有不慎就可能被诉诸法庭的情况下,您从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能否谈一谈新闻媒体应如何避免新闻侵权?

任丽颖:我认为,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要想避免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注意。

第一, 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权利。媒体从业人员应正确认识舆论监督与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尽管记者在报道时有一定的言论自由,但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第二,记者的采访要尽可能深入,内容要核实,不能为片面追求时效抢新闻而违背新闻真实原则这一新闻报道的命脉。媒体尽量不要发表未经核实的举报、投诉、读者来信等文章,因为这些问题往往都是一面之辞,报纸虽然具有反映大众心声的功能,但也要在核实举报、投诉的内容是否属实后再决定刊登与否。

第三,媒体应当避免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记者要保持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即使是采访不了另一方或另一方拒绝接受采访,那么在报道中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说明,使读者了解客观事实,尤其涉及案件的报道,尽可能做到有文字材料作依据,例如书、答辩、判决等。

第四,报道时语言运用要准确,讲求技巧。新闻侵权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诽谤罪,因此新闻工作者尤其要注意在报道中不能使用带有侮辱、诽谤性的语言。

第五,在报道中要注意保护被报道者的隐私。

第六,在使用图片时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人物照片要与报道的内容有关,当作为非新闻图片使用时,要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第七,使用他人作品要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八,记者要加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在采访时的相关材料,包括录音、录像材料及纸质材料等,以免发生纠纷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

第九,新闻工作者应当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这也是记者应有的一种基本素质。如报道事实不能任意夸大,不能无中生有,妄加评论。

记者:您刚才谈到要避免新闻侵权一定要遵守法律。据我们了解,目前许多记者认为现在没有新闻法,记者的行为也就无法可依,缺乏法定的行为准则。那么现在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

任丽颖:我认为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并不全面,也不可取。虽然目前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和新闻侵权法,但新闻工作者还是有相应的行为准则的。如《宪法》一方面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权利,这些规定实际上是新闻工作者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基础。另一方面,《宪法》也作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利不受侵害、禁止侮辱诽谤等规定,这也是新闻工作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此外《民法通则》也对保护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及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作出了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民事纠纷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何种情形构成侵犯名誉权作出了具体规定。当然,我们期待着相关法律的早日出台,为舆论监督、言论自由与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规范。

记者:由于新闻行业是一个时效性很强的行业,有时候记者出于报道的需要必须要使用某些有著作权的作品,可是又一时找不到著作权人,那么在报道过后可以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呢?

任丽颖: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只有在转载文章时无法找到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收转稿费。对于未经许可使用图片的问题,由于图片的使用不属于转载,故必须经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网络上的图片,在使用上更需谨慎,使用时应与刊登图片的网站联系。不解决权属问题宁可不用,否则,就要承担侵权风险。

记者:以上您谈到的主要都是如何避免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但如果新闻侵权纠纷已经发生了,作为媒体一方又应如何处理呢?

任丽颖:首先,最重要的是处理问题的态度。一旦发生了问题,不管是否构成侵权,媒体一方都应当以一种积极、真诚的态度来对待。如果确实是报道有问题,就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及时更正、来函照登等,避免形成诉讼。如果已经形成诉讼,也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化解矛盾。

其次,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媒体一方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若不构成侵权,以事实和证据据理力争;若构成侵权,应以诚恳的态度尽量以调解和撤诉方式解决,化干戈为玉帛。

记者:最后,您能否再给我们的记者、编辑一些寄语?

任丽颖:希望新闻从业人员增强法律意识与自律意识。新闻工作者要转变一种观念,即从过多的强调如何保护自己,转为从公正、客观的角度考虑如何谨慎地尽到自己的职责,严格自律与守法。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一方面保护了自己,另一方面也保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诸多不必要的纷争。具体到报道上,就是内容要真实,用词要准确,评论要客观,立场要公正,不辜负法律与民众赋予媒体的舆论监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