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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明确“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因此,需要从政策、法律和制度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一、为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从市场和经济结构这两个高度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可以增强市场经济活力。非公有制经济有助于打破垄断,有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还可以促进创业。第二,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解决二元经济结构问题。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可以吸收更多的劳动力,可以鼓励农民进城创业或者就业。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政务环境、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1999年和2003年的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最高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05年2月,非公有制经济36条出台,是我国首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中央政府文件,建立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理论、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基本框架。2010年5月,非公有制经济新36条的颁布又为非公有制经济、民间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政策空间。
二、制约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问题
1.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安排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的实施,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政策平台和法制环境。《物权法》《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颁布或修订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扫清了一些障碍,但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尚未完全成为具体的制度安排,许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还停留在宏观层面,另外,这些政策性文件规定过于原则化,对于哪些行业和领域允许或禁止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缺乏明确的清单,更缺乏具体的、易于操作的措施和办法。
2.市场准入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制障碍
在那些传统的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经济仍面临着市场准入方面的各种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的限制与阻碍,一直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涉足最少、进入最为艰难、最难以扩张的产业领域。公用事业领域目前仍然没有实行政企分开,政府没有退出,民营资本无法投资。即使在竞争性领域,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的进入上也受到来自不同部门和地方的行政力量的干预,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相互结合。
3.税收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阻碍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绝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虽然它们在支持国企改革和提供就业机会和保证社会稳定等方面作用巨大,但是我国在税法的制定和修订中经常忽视非公有制经济的特殊需求,非公有制经济也不能与公有制经济、外资经济一样享受到各种税收优惠。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享受的种种优惠相比,在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非公有制经济都面临着税负过重的问题。
4.金融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阻碍
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导,证券市场不成熟,金融资源配置低下。金融体系的滞后已经成为阻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特别是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是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头号问题,而且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一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直接融资限制较多。在现有的上市公司中公有制企业占大多数,在企业债券融资方面国内95%以上的企业债券是公有制企业发行的,非公有制企业多数无法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二是金融体制改革尤其是银行体系改革的滞后使得间接融资制度对非公有制经济限制较多。另外,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还存在着某些非法集资和利用不正当手段的贷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本稀缺,但也能从侧面反映出现行的金融体制和立法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
三、切实营造良好的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1.进一步转变法制观念,不断营造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从法律制度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私人性质,需要更加科学、严格、合理的规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公共属性,于国、于民、于社会发展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需要更加科学、严格、平等的保护。这既是客观实际,也是立法、司法、社会管理者观念转变、与时俱进必须面对的现实。要由过分依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调控逐步过渡到政策的支持、引导与法律法规调整并重,在法律法规上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扫除体制障碍,要加快清理和修订那些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使非公有制经济在投资、财税、土地使用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国企享有同等待遇。
2.切实做好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的细化与配套
在国家加快相关立法工作,切实将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方面。一是制定适用全国统一的基本法。以《宪法》和国务院两个“非公有制经济36条”为基础,制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同时修改与之有冲突的法律法规,使各法做到无缝对接。二是依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针对不同行业各自的特点,可分别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于一般领域,则应完全向非公有制经济开放。三是以“非公有制经济新36条”为基础,完善行政许可制度。加快实现行政审批制向行政许可制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发挥行政许可制度的作用,保证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激发竞争活力。
3.制定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切实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财产
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特殊存在形式,制定有针对性的产权保护制度。通过不断完善我国现有的产权基本制度,制定相配套的具体产权保护制度,并落实为具体制度安排,来保护好公民的这些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另外。《物权法》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让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平等地位,享受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然而,在执法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多半处在弱势的地位,这也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在司法行政工作中要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4.建立公平的市场准入制度,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准入的领域和范围
一是坚持非禁即入原则。清理行业准入中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让非公有制经济畅通地进入到电信、邮政、石油、金融等行业和领域。二是进一步细化市场准入法律法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公有制经济准入基础设施、石油石化、电力通信、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实施办法,规定具体的出资限额、经营范围等准入资格和条件,将鼓励型政策尽可能落到实处,切实破除玻璃门现象。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从中央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积极鼓励通过联合、联营、集资、入股等方式,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经济效益较好的领域。
5.建立公平合理的财政税收制度,使非公有制企业获得公平的税收待遇和财政支持
一是公平合理对非公有制企业征收税款。税收部门要以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为目的,在总量上减轻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税费负担。二是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税费减免。对那种创新型、成长型非公有制企业,给予更多的减免优惠政策。三是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收费。要加强治理向中小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坚决取缔重复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四是加大国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财政支持。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6.加速金融制度创新。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融资渠道
一是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的融资方式。借鉴外国和我国发达地区的一些做法,进一步加大对主要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支持力度,放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要求和标准,成立省级中小企业银行,如村镇银行,增加民间投资企业融资的选择。二是允许省级金融机构上市融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扶持城市商业银行择机上市。三是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的标准,使中小企业能利用沪深股市进行国内融资。四是健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信用制度。建立由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分散为民营企业经营性融资提供贷款的风险:建立民营经济融资担保基金。
(作者单位:广西钦州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