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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是企业员工享受的工资之外的待遇,也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项“温暖费用”,其中涉及的财税问题处理得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员工两方面的利益,更牵扯国家利益。鉴于近几年国家财政和税收政策不断调整,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我们想就其中的特殊问题,集中探讨一下。
一、职工福利的基本规定及其财税处理
(一)基本规定
对于职工福利,在基本政策的基础上,财政部和国家税总近两年均出台了相关法规,对其予以进一步规范。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明确要将职工福利费纳人工资总额管理目的是堵塞因滥发职工福利而导致的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进一步明确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第四条则强调了单独核算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括、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两个文件是相辅相成的。在具体实务操作中,企业的会计处理要执行财企[2009]24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纳税处理要依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尽管文件的规定很具体,但相对于复杂的企业实务来说,还有一些具体实务处理需要探讨、明确。
(二)一些具体福利业务的财税处理
员工在企业享受的福利,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形式:货币利和非货币利。其中非货币利又可以细分为实物福利和非实物福利。
1.货币利的财税处理
对于发给员工的合理(不是统一发放)的货币利,依据目前的税收政策,在工资总额14%以内的,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取得货币福利的员工来说,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除了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安家费、探亲假路费外,一些货币福利要并人工资总额纳税。例如,在午餐费补贴方面,国税函12009]3号规定,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福利费范围,包括自办食堂或未办食堂统一供应午餐,则可在福利费列支。但是,对未统一供餐而按月以现金发放发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午餐补贴,则应并人职工的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住房、医疗补贴方面,财税字[1997]144号文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应全额计入领取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福利是否要并人领取人的工资总额纳税,取决于两点:一是判定该福利是否属于公共福利,属于公共福利(比如食堂补贴)就不涉及个税。二是个人领取的货币税法是否认同,领取了税法认同的货币,也不涉及个税;领取了税法不认同的货币,就要并人工资总额纳税。
2.非货币福利的财税处理
依据《会计准则指南》规定,非货币利是指企业把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福利;企业拥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如上下班班车、集体宿合);企业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服务等。
非货币福利包括实物福利和非实物福利。对于实物福利,视同货币福利,税法认同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并减免个人所得税;税法不认同的,一般都属于超标发放,则要进行纳税调整,计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3号文对此规定得比较详细,大家可以参照执行)。
对于非实物福利,比如奖励员工免费旅游等,税总也出台过相关规定。《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人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52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实物福利一般都是变相的福利,对变相的福利,税法是明文限制的,企业发生这样的费用,应并入个人的工资总额,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超过标准的,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职工福利财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在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中,还有一些特殊问题需要正确处理:
(一)企业将自产产品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比如食品生产企业给员工发放自己生产的食品,这要当做“视同销售”来进行财税处理。
(二)企业将租来的房子当福利给员工居住。对于这种情况,尽管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但企业租来的房子,员工居住可以;如果给那些没有居住的员工发放住房补贴,则要并人工资总额计税。
(三)企业变相福利发放现金。这种行为要计征个税。例如企业组织旅游,不去的员工可发两个月的工资。那这工资就应并人员工当月的工资总额计税。
(四)企业给职工购买保险。这要区别对待。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不得扣除。企业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依据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的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因公出差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该文第二条第三款还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
身意外险,如属于国税函[2005]318号文规定以外的保险金,应于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福利。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从任职单位领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职工福利的稽点和节税建议
(一)职工福利的稽点
财税稽查的重点一般都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企业职工福利目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
一是企业职工福利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这其中既存在侵蚀国家税基和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问题,也存在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是部分企业职工福利发放或支付随意,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比如富裕的企业可着劲发放福利费用,而手头拮据的企业过年也不发一盒点心。这就拉大了社会收人的差距。据2008年央企财务决算数据反应,中央企业人均福利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的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的0.6%。
鉴于职工福利目前存在的问题,其稽查的重点就应该放在企业福利制度是否完善,福利支出在税前扣除是否超标,福利发放是否合理,以及企业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等方面。
(二)职工福利的节税建议
职工福利支出的政策性较强,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三:
一是要熟悉相关政策尤其是税收法规,把福利费用的列支控制在法规规定的标准之内;规避了超标行为,就防范了税收风险。
二是调整行为,减轻税负。比如依据现行税法,职工在食堂吃饭,补贴是免税的,而发放现金则要纳税。那么,就可以选择在食堂吃饭的方式享受职工福利,同时也减轻了职工的个人税负。
三是注意费用的界限。福利费用属于限制性费用,超标了要进行纳税调整或计缴个税;但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有些项目则属于非限制性费用。在一些临界问题上,比如销售人员去郊区的伙食补助,可以用制度或合同,把其定性为市场费用(非限制费用)。这样即使多花了也不涉及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