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浅析环境污染侵权中的举证责任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浅析环境污染侵权中的举证责任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污染环境的事件越来越多,引起了人们的重点关注,环境侵权诉讼也屡见不鲜。那在这类案件的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呢?我国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理论界的学者们持有哪些不同观点,而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又是如何操作的呢?

关键词: 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诉讼越来越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类案件也经常见诸于各类新闻、杂志、报纸。比如《人民司法》上就曾经刊载过这么一个案子,原告(一楼住户)诉被告(房地产开发商)在地下室安装高压配电设备,造成了噪音污染,请求拆除并予以赔偿。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依法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见,这个案子正确适用了相关法律规定,维护了侵权受害者的权利。

然而,在此类环境侵权案件的现实审判实践中,存有“同案不同判”现象,对于应如何具体适用举证倒置原则、何谓因果关系推定、两者的关系如何,不同法官存有不同的看法,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这两者的混淆,无法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来对双方当事人予以公平保护。

一、立法现状及学者的不同观点

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由于污染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因性,以及损害的潜伏性和广泛性,对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的认定一般难度较大,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较一般侵权案件更为复杂,需要专门知识和技术。受害人因科学技术手段的限制,对污染的发生和危害程度难以有准确的认识和了解,而侵权人比较容易掌握上述事实。基于此方面考虑,世界各国立法及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比如《侵权责任法》第66条、199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均对此类案件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此外,我国《水污染防止法》第87条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第86条中,也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

基于这些法律规定,目前学者们的观点可以分成五种:①认为环境侵权救济已经确定了因果关系举证倒置原则;②认为环境侵权救济已经承认接受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③认为这两者在适用上是一致的,因果关系举证倒置原则,即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④这两者严格上来讲是不一致的,但是在环境侵权救济中,这二者都可以适用;⑤目前,针对环境侵权救济,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不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二、笔者观点分析

笔者支持上述第5种观点,即针对环境侵权救济,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不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举证责任,是指在发生纠纷时,法律要求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诉讼,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这是一个大陆法中的概念,源自于德国法,本意是指反方向行使,“不是指本来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换给彼方当事人承担,而是指应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被免除,由彼方当事人对本来的证明责任对象从相反的方向去举证”。

而因果关系推定,指对于某种表见事实发生损害时,推定损害与该事实的因果关系存在,受害人无需再证明其间的因果关系,即可对表见事实之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而行为人则惟于以反证证明损害与该事实无关时始可免责。因果关系推定的要素及逻辑顺序应当是:原告盖然性证明――因果关系推定――被告反证。

可见,在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时,原告须先就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进行初步举证,这一“初步”举证应达到一定的盖然性,接着由法官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然后才由被告就因果关系不存在进行反证,这中间是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的(注意并非时间上的先后)。而如果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要件从一开始就已经完成了分配,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自始应由被告来承担,原告只需要负责举证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失结果,而无须对两者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初步举证。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在处理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中,已经确认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不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特别是根据后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应当自始由被告承担,这种规定是合理的。虽然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是国际立法潮流,被世界各国普遍所采用,但是其并不当然地具有普适性。我国环境侵权救济中实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加大污染者的证明责任,更有效地预防环境污染的发生,对于实现实质正义以及利益平衡意义重大,应该予以坚持。

三、结论及建议

上文,笔者对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案中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做了分析,其中对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做了比较说明,认为环境侵权救济应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不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此外,考虑到噪音污染危害越来越大的社会现实,笔者建议应借鉴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立法规定,在我国《噪音污染防治法》也添加一条明确的规定,“因噪音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诉讼实质正义以及利益平衡,笔者建议应该把举证责任倒置引入到一些新的侵权类型中去。比如实践中,商标所有人虽然发现商标被侵害,但是由于举证困难,往往能够获得的损害赔偿非常少,为解决商标被侵权人举证难,应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在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的情况下,如果证明侵权金额的账簿、资料主要在侵权人手里,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上述账簿和资料;如果侵权人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和资料,法院有权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直接判定赔偿数额。

参考文献:

[1]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47页。

[2]俞琳璐,李茂平.《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承担》,载《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2012 年6 月第12 卷第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