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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新法新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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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里,差异化的内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多元化的所得税体系以及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政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推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公平统一原则的体现。

那么,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在何处?对塑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到底有什么好处?

新法之“新”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将改变过去内外资企业税率差异化的做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 25%。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将被取消。这意味着中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的下调,充分体现了降低中资企业成本、增强其竞争力的要求。

统一的税前抵扣调整

新所得税法不仅在税率方面体现了公平、科学的原则,还对企业工资、捐赠、研发费、广告费等抵扣项目做出了统一且明确的规定。

第一,统一的税前工资扣除方法和标准。新税法将各企业的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统一起来,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允许内资企业在税前扣除包括福利在内的全部实际工资,以此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基。

第二,提高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新所得税法从两个方面提高企业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进行捐赠的扣除额度:一是将扣除基数从应纳税额调整到利润总额;二是将扣除比例从3%提高到12%,规定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部分可予以扣除。

第三,对研发费用和广告费用的抵扣。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论研发费用是否比上年增长1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享受实际发生额150%扣除优惠;同时加大了广告费用等项目的扣除额度,规定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相比起现行2%的广告费用扣除率,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降低了赋税。

通过所得税优惠传达政策导向

第一,税率的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并使该优惠政策“走出”原先局限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到全国范围。

第二,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优惠上。将包括高新技术行业、安全生产行业、环保节能行业、农林行业等六个产业列入优惠产业目录加以扶持。一系列的政策都体现了引导上述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导向,包括: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业设备投资;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新增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第三,鼓励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导向。新企业所得税对安置特殊人员的优惠政策做了两点调整,加大了优惠的力度:一是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二是用特殊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

对反避税的限制

新所得税法的反避税调整包括:防范关联方转让定价、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等。第一,规定税务机关调查关联方避税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将关联方业务往来资料计入纳税申报表以及接受调查时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第二,关注利用资本弱化避税: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明确规定反避税地避税规则:提出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将对海外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居民企业的部分征收所得税。

此外,新税法采用了平稳过渡的路径。新所得税法充分考虑了对外资企业、部分老企业以及欠发达地区的影响,因而留足空间,采取过渡性照顾的方式,避免政策变动带来过大的冲击。

第一,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于按原税法规定享受5%和24% 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第二,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新税法在区域优惠上仍然保留特定区域享受优惠:一类是“5+1地区”,即五个经济特区+浦东新区,第二类是西部地区12个省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法之“效”

公平是市场的基石,而所得税制度的统一是保障企业公平竞争的关键。两税合一有助于改变内资企业普遍存在的成本费用补偿不足问题,也有助于减少过去由于不同企业间税负差异大而引发的一系列税负攀比心理和行为,从而使内外资企业居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减少税收对于市场竞争的扭曲作用,促进公平市场的形成发展。同时,取消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间的差别性税收待遇,对小型微利企业统一施行20%的照顾性税率,能够弥补中小企业在资金和人才方面的先天不足,形成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不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带来契机,也从侧面激发了国有企业积极应对市场竞争的活力。

毫无疑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使内资企业受益。从总体上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从税率和税基两方面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成本。一是中资企业的名义所得税从33%下调至25%,这无疑将提高行业平均利润;二是通过税前抵扣的调整,增加内资企业工资福利、公益性捐赠、研发费用以及广告费用的抵扣额度,降低了企业的所得税税基,从而达到提高利润和竞争力的目的。

但具体来说,新所得税给不同行业带来的影响程度有差异。从名义税率的调整来看,那些实际税负高于25%的行业,如金融、食品饮料、通信、钢铁、煤炭、造纸、石化、商贸、房地产等,其利润增长潜力大。而那些原先一直享受优惠的企业以及实际税负接近或低于25%的行业,如电力、医药生物、交通运输、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其行业整体将难以从名义税率的调整中受益,只有行业内实际所得税税率高于25%的部分才能受益,如交通运输行业中的高速公路公司、汽车行业中的商用车龙头公司等。

相比较下,受益较大的行业有:一是以人力资本为主的行业。由于新所得税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允许内资企业在税前扣除包括福利在内的全部实际工资,因而银行、保险、零售、咨询等以人力资本为主的行业,将获得更多的税后收益。尤其因人力成本过高而导致实际税率在30%到50%之间的银行业,其税后利润将获显著提高;

二是广告支出较大的企业。新所得税法将广告费用的可抵扣额由2%提高到12%,这将有助于减轻像食品饮料、家化、商业零售等广告支出占比较大行业的成本负担。尤其是先前不能抵免广告费用的白酒企业,其所得税负担较重的局面将有所转变;

三是同外资企业存在竞争性关系的内资企业。如前所述,新所得税推行两税合一,将倾斜的天平摆正,内资企业相对负担减轻、实力增强,在竞争中为其竞争力增添了砝码。

同时,从区域优惠向产业优惠的转变,体现了国家对节能减排企业以及基础产业的扶持,一些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将从中受益。原先利用环保、节水设备的企业将继续得到所得税优惠,而新所得税制度下,利用节能以及安全生产设备的企业也能得到税收优惠,这一政策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保证。而农林牧渔业仍然将得到优惠。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农业实行特殊扶持政策,而扶持基础产业、引导社会对农业的投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保证。

对于外资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会有根本上影响。虽然新所得税法会给外资企业带来一些影响,但它不仅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利用,还有利于引导外资投向、优化外资结构。第一,新所得税率仍然低于大多数国家的平均税率。当前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中,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而我国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因此这一税率水平仍然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第二,两税合并并不是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而是变普惠制为特惠制。外资若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或投资领域(如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治污项目),将能享受到颇具力度的政策优惠,虽然这种优惠在形式上对内、外资是一视同仁的,但实际上许多外资基于自身的科技水准和对工艺诀窍的掌握,可能于相当长时期内在获取政策优惠上面,会更具有竞争优势。第三,两税合并规定了一个5年的过渡期,原先实行低税率的外资企业可以在这个期限内逐渐过渡到25%的名义税率,原先的减免措施也可以继续享受完,并不会对外资引进产生很大的冲击。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股市也是利好。新企业所得税法能从总体上提高企业利润,对股市来说也必然是个利好消息。平安证券分析师认为,目前国内A股市场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的平均水平为29.17%,高于两税合并后实行25%的税率。仅考虑企业所得税率变动的影响,企业税后利润就将增加11.94%。同时,有券商报告指出:实施新所得税对银行股每股收益的平均影响将达到12%。权重较大的银行股业绩大幅提升,无疑会给当前低迷的股市注入一针兴奋剂。但是,拉动股市的关键因素是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而新所得税带来的一次性利好,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的增长状况,对股市的拉动效应有限。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亮点。无论从高新企业15%的优惠税率上,还是从所有企业研发费用都实行150%税前抵扣的规定上看,新税法都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科技创新的鼓励以及对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对高新技术区内外都实行15%的优惠税率,规避了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也发挥了税收调节的导向作用,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广到了全国范围;对年研发费用实际增长10%以下的企业也实行150%的税前抵扣优惠,这对于中小企业和处在科研创新初级阶段企业的自主创新无疑是巨大的鼓动,这些企业如果能发挥其灵活、高效、为新技术试用提供便利条件的优势,就可以大大缩短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所耗费的时间。

由于技术创新有明显的外部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它可能被轻易的模仿,使成果创造者的投入与产出产生不对称性,其所得收益可能低于平均收益,从而抑制了研发的积极性。而新企业所得税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经济上的补偿,是对市场失灵的有效应对。

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作为社会的组织,企业既具有经济性质,又具有社会性质。企业的经济性质要求其承担为股东和债权人谋取经济利益的责任;企业的社会性质要求其承担除经济责任以外的社会责任。新税法就通过提高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引导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鼓励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国家给予进行公益性捐款的企业以税前扣除优惠,其实是以让渡部分税收利益为代价,激励企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相当于纳税人将一部分属于国家的税收一并予以捐赠。这也是平衡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一个理性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原则。新企业所得税从两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第一,允许内资企业在税前扣除包括福利在内的全部实际工资。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偏低,广大职工不能随着企业的扩张而分享相应的成果,这是一个长期存在且比较突出的问题。新税法充分考虑了这一点。通过扩大企业税前工资扣除比例,将一部分原属于国家的税收利益更加有针对性的返还于企业及其职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第二,鼓励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导向。相比之下,社会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帮助。新税法对企业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优惠,就充分考虑到了残疾人员的就业安置问题,是通过税收导向、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弱势群体的体现,也是对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