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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调适: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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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生态文明建设是对工业文明的反思,也是对人类生存方式的重新审视,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沿着良性的路径演进,而不至于陷入“路径锁定”,必然要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断得到调适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关系调适过程:人与自然的关系调适,形成人与自然双向适应机制;人与人的关系调适,促进人与人的平等;人与社会的关系调适,达到社会和谐。

[关键词]生态文明;关系调适;适应;平等;和谐

[中图分类号]X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1 ― 0018 ― 03

面临日益严峻的生态危机,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既是对现实状况的应对,也是对工业文明的反思。以自觉的生态意识重新审视人类的生存方式,摒弃人类中心主义和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强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如何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沿着良性的路径演进,而不至于陷入“路径锁定”,必然要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断得到调适。因此,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关系调适过程。

一、适应:人与自然的关系调适

自然界作为人的母体,先于人而构成人的生存与发展的逻辑前提与现实条件,为人类提供了无限的可能空间。人依靠自然界生活,一刻也不能离开自然界,人为了生存必须与自然界进行持续不断地交互作用。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在进行着不断地调整,以达到人与自然的双向适应。

(一)自然适应人

人类生存的可能性,建立在自然界的适人性基础之上。自然界的这种适人性,是其本身盲目的自组织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并不存在一条预成的发展道路,但这种发展是自然界在时间演历中带有时间箭头的不可逆运动。当自然界的发展演化向着有利于人类生存的方向进行时,人类的生存空间与生存条件会得到更大的拓展与满足,反之,如果自然界变得越来越不适合人类生存,人类的生存空间就会被挤压,生存境遇也会恶化。自然界发展的非特定性,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潜在”的条件,而当“潜在”不断地“定在”化的时候,就提供了一系定性与稳定性,同时也消灭了一些随机性与可能性。“潜在”是由“定在”去塑造与剪裁,自然界“定在”的适人性直接影响着其“潜在”的适人性,当一些适人的随机性与可能性变成现实的人类生存的条件的同时,会有更多适人的可能性产生,而随着人类现实生存条件的恶化,一些适人的可能性也会消失掉。

人通过实践活动改造自然,让自然更能适应人。人来自于自然,但并不是消极被动地去适应自然,而是通过自己的活动去改造自然,“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1〕。人的实践活动让人的本质力量得以展现,这种现实的感性的活动使人获得满足自己需要的物质材料,达到自己的目的,并改变周围的环境。在看到自然界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人类依赖于自然界,人靠自然界生活的同时,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只有人才能做到自觉地改变自然界,能动地适应自然界,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人离开动物愈远,他们对自然界的作用就愈带有经过思考的、有计划的、向着一定的和事先知道的目标前进的特征。”〔2〕人把他的意志贯彻到外在世界里的时候,自然事物才达到一种较大的完整性,因此人把他的环境人化了。

(二)人适应自然

人通过劳动改造自身,以使人更能适应自然。“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为了在对自身生活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3〕在人改变自然的时候,也在改变着自身,在让自然更适应人的时候,也在让自己更适应自然界。而这一切都是通过劳动而得以实现,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劳动过程中人本身的“自然”得到改造:猿手变成了人手,猿脑过渡到人脑,学会了使用语言和创造工具,可以完成更多复杂的任务,提出并达到更高的目的,而劳动本身经过一代又一代变得更加不同、更加完善和更加多方面化了。

(三)人与自然的双向适应

最初人与自然的双向适应是协同的,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人与自然的相互适应处于原始的动态平衡。然而人作为生物进化的最高阶段,就“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是为自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 〔4〕,人的活动也就成了对象性活动,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占有对象。因此只有人才给自然界打上自己的印记,他们不仅变更了植物和动物的位置,甚至还如此地改变了动植物本身,以致人的活动的结果只能和地球的普遍灭亡一起消亡。随着人类对象性活动的增加,人与自然之间的原始双向适应关系被打破,代之以更高层次上的新的适应关系。

二、平等:人与人的关系调适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受人与自然关系的制约,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人与人的关系得到表征。

平等的实质是人与人的同等对待关系,马克思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5〕只有实现了人与人的社会地位的平等,即人与人在社会关系中相互平等地对待,才可能有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社会平等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范畴而言,内在地包含着机会的均等,它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状况相联系,标志着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具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

(一)社会不平等现象的消除

任何对平等的追求和对不平等的消除,都是同一定的历史发展相联系的。纵观人类已经走过的历史,我可以看到社会不平等现象一直存在,而社会平等只是一种理论要求和实践愿望,它并没有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中得到过真正的实现。就社会不平等而言,社会主义消除了阶级剥削所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实现了全体人民作为社会的主人,在政治、法律和道德观念等方面的平等,这是和以往任何剥削制度不同的。但是,由于现阶段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社会产品还不够丰富,旧的社会分工还存在,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因此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消费品分配原则。由于劳动者的个人能力总是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差别,因此,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权利,对不同能力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所以要实现完全的平等应该是以人为尺度的社会平等关系,而不是以人的劳动为尺度的社会平等关系,这在当前仍无法做到。当前所能做的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尽力去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使社会向更加平等的方向发展。

(二)机会均等

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机会均等,也就是相对于某一个共同对象而言,每个人都具有的均等机会,这是在起点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的机会是平等的。这种起点的公平是以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存在着自然的差异为前提的,并不是不顾各人之间有差异的自然禀赋的“绝对的均等”,如果只强调每个人的结果的相似性,则会变成平均主义,这与社会公平是格格不入的。正如罗尔斯指出的:“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6〕起点的平等只是保证了社会成员 “平等地参与” 到社会之中,而在社会活动的过程中,仍然需要保证各参与者的公平竞争,对此哈耶克认为有三点是保证机会平等的实现必须要做到的,即“一是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都应当被清除;二是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都应当被取消;三是国家为改进人们之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同样地适用于所有的人。”只有起点与过程都是平等的,那么结果尽管不相同,但也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来优化社会运行机制,推进制度创新以促进社会机会平等,一方面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途径为人们提供更加平等的发挥自身能力的机会,另一方面挖掘能够更好地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合理规则,使机会均等不仅是一个理念,而且落实到人们的现实生活中,让人们真正发挥自己的创造力与潜力。

(三)权利与义务平衡

人与人社会地位的平等,还体现在个人所拥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之间存在着对等性,也就是个人对权利的拥有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条件的,而义务的履行同样赋予他享有相应的权利。当然,个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都是有界的,而且这种界限是通过权利与义务二者之间的关系得到划定,突破权利的界限同时也是对义务界限的突破。在理论上权利与义务的匹配与分界是明确的,“一份权利、一份义务”是对称的,但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和义务无法做到对等量化与精确匹配,而且权利与义务并不总是同时出现,存在着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如果不是权利主体出于自愿而放弃权利,那么他的正当权利得不到实现就是被剥夺,对他而言权利与义务就不是对等性的,他就没有被平等地对待,他在社会上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要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维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就需要一套能够实现这一点的规则,该规则在运行中能够有效地维护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平等社会地位,使权利与义务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匹配。

三、和谐:人与社会的关系调适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自人类产生起就一直存在,并会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调适直接影响着社会发展的方向与进程。一方面,人是社会的人。个人不能离开社会而存在,社会制约着人的存在和发展,人的产生是伴随着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是自然界长期发展所达到的一个新阶段,社会是伴随着个人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社会的存在是以个人为起点和标志的。社会和人互为因果、相辅相成,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

(一)个人与社会价值取向融合

人最大的价值在于创造价值,离开了个人的价值创造不可能存在社会价值,而自我价值的实现又是以社会价值为基础的,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因此,这两种价值互为前提、互为手段、相互依赖。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是事物的两面,不可分割,互为条件,因此,要使人与社会的关系得到调适,实现社会的和谐,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方面,要将个人对社会的认同、参与和贡献作为衡量个人自我价值的基础和标准;另一方面,也要把社会对个人的关心、爱护、尊重以及满足个人正当利益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尺度。

社会价值有赖于个人的创造,个人在社会中实现自我价值。社会是众多个人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人们交互作用的结果,不存在独立于人之外的、与人相对立的社会,相应地也不存在脱离人的社会价值,在社会发展中,人的价值处于一切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的最高层面。社会价值是属人的价值,是无数个人价值创造所汇成的巨流,离开了个人的价值创造,也就不会有社会价值的存在。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的自我价值的基础,没有社会价值,人的自我价值就无法存在。只有在社会为个人提供舞台和条件的基础上,个人才得以积累知识,施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我的价值。只有认识到人是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同时也就是人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两者是同一个过程,那么人与社会的关系才不会产生在价值观上的冲突。

(二)个人与社会的制度中介

为了使现实中的社会关系变得可预期和有序化,在个体间形成有序的良性互动,人们必须要构建刚性的社会制度来规范各种社会关系,使人们在制度框架下达成和谐的良好状态。制度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程度,因此,社会制度既是关系调适的结果又是关系进一步调适的手段。

良好制度是调适人与社会关系的平台,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保证。社会制度一旦从人们的实践活动与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就具有了合法性、稳定性和普遍性,它作为一种既定的力量来限定、规范和塑造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由此构成人的发展的现实空间,制度的良性演进过程也就是人的生存空间不断优化与拓展的过程。社会制度在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形成联系的纽带,搭建成网络化的平台,构成一个制度空间。在其中,孤立的个人通过制度化融入相应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在规范的社会实践中体现自身价值,实现自我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社会制度为社会实践的有效展开以及人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也为社会关系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保障。制度源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互动,内聚于人与社会的本质结构之中,从根本上调整与规范着各种社会关系。生活于特定社会制度下的人们也可以根据制度的公信力而对别人的行为选择产生基本的信任,增加了人们在相互交流时的安全感,避免和化解了许多由于相互不信任而产生的矛盾。社会的和谐最根本的就是社会关系的和谐,制度产生于社会关系的发展,又以其特有的方式对现实的社会关系进行着调适,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推进社会和谐的有力保证。

(三)个人与社会的行为规约

个人的行为受到来自生物学基础以及社会文化背景这两方面的影响,任何个体行为的背后都蕴涵着各种复杂的影响因素,这些因素融入个体的行为当中并形成可以预知的各种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在人际交往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建立了基本的平台,为对方提供了一个比较稳定的预期,在双方的互动中建立人际关系。

个人的活动既是一个生命的自然过程,又是社会实践的历史过程。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每个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他的活动都面临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既是个人行为的重要条件,又是集体行为的基础和前提。

集体行为合理性是社会和谐的关键。集体行为是一种聚众行为,其行为主体是由一些具有共同利益趋向的个体组成的。集体行为源于那些行为方式相似的个体组成的集合。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处于一个高度的易受暗示影响的状态,此时只要有个别人以某种方式行事,群体就会做出相同的反应。由于集体行为是一种众人结合的关系,凝聚众人的纽带在于利益、信仰、情感等意愿的一致或相似。对于意愿的趋同性,应该加以区分合理性与非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在现实关系的基础上,符合人的本质、人的理性、人的发展方向的一个相对性范畴,是选择性与现实性的统一。在方法论上,具有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双重指向。同时,对合理的相对性理解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任何的合理性是具有时间限度的。人类的共同认识实际上是从合理到不合理,再到合理的永无止境的辩证上升过程;另一方面,合理性对一个群体是合理的,可能对另一个群体就不合理了。这里面隐含了合理性对群体的符合与适应的具体性。但无论上面的哪个方面,合理的标准最终还是要统一到现实的关系上。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