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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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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新颁布的《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虽有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发展中小企业的角度出发,正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特色与不足,完善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体系。

[关键词] 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体系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目前针对于中小企业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中也有涉及。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法律中的基本法,对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全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发展促进体系,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还陆续出台了若干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2000年7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00年10月正式组建了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证监会以及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内的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2000年12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会议决定陆续《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关于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意见》、《关于中小企业质量工作的意见》、《关于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意见》等配套文件,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2003年7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和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国家产业技术政策》;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2003年1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司《关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计划试点工作》等等;2004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正式在深交所主板市场内设立。还有相当一部分优惠政策,虽大多数并不是专为中小企业制定的,但从受益主体来看,基本上或相当大部分是中小企业。2006年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了《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这一规定主要保障了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这些政策与法规从各方面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支持。

二、正视《反垄断法》的不足,促进中小企业立法体系完善

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了《反垄断法》,对规范交易秩序、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有利于中小企业在良好的竞争环境中参与竞争。但是任何事物都具其两面性,我们在看到《反垄断法》的积极、进步之处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仍存在需要完善之处。

1.有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容易滋生腐败。《反垄断法》秉承我国"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传统,全文仅6000余字,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适用豁免以“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为前提 。什么是“严重限制”,又该怎样界定消费者受益。类似这样需要细化的地方很多。再如: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从字面上看用语模糊,但实质上是授予执法者无限的酌情权。因为“市场份额”直接取决于“相关市场”的划定,而什么才是“相关市场”,根本没有标准可言。反垄断法短短五十七个条文需要大量实施细则才能贯彻执行,否则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永远只是一种向往,这就使得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流于形式。

2.法律责任过轻。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在总则中和第五章中专门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为一章,明确规定了应当予以禁止的较为典型的六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虽然总则中和分则中的规定,相辅相成,但对于行政机关涉嫌行政性垄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易落到实处。比如,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行政性垄断行为,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有裁判权和处罚建议权,没有处罚权 ;有权对涉嫌行政性垄断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是其上级机关,其所能做出的处罚亦不过”责令其改正“而已。这又回到了行政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老路,而且处罚轻微,其效果是值得怀疑的。当然,根据《国家赔偿法》,因行政性垄断遭受损失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求偿,但国家赔偿不能弥补行政性垄断对企业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三、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不足

1.从法律框架看,对中小企业保护的立法还不够健全。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基础法律,但具体的措施尚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基础性法律发挥作用的空间。

2.法律条文粗线条化,不利于在实践操作。无论是《中小企业促进法》,还是相关的法律制度,大多将鼓励、优惠等内容设定得有较多的弹性,这虽然为操作预留了较大的空间,但是也易使保护中小企业口号化。

3.中小企业保护立法中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缺失。从上文对《反垄断法》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的立法中,赋予了行政主体较多的职能,这些职能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依托。如果行政主体行使职能缺乏监督和规范,行政主体没有责任,缺少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制度,那么,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现实作用会有很大的削弱。

四、小结

当前,中小企业数占我国企业总数的比例超过了97%,中小企业所创造的GDP占我国GDP的50%以上。另外,中小企业在缓解巨大的就业压力、推动技术进步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制定配套的立法,形成体系完整、内容充实的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及相关政策的出台,更加完善了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但在具体配套的实施细则中应该加强操作性条款,强调法律本身的强制及规范性,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贾 平:论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河北法学,2008,(10)

[2]王中美: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2)

[3]时建中: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法学家,2008(1)

[4]袁 元:《反垄断法出台仍有三大难点须破解》.望.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