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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合同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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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团购就是通过互联网团体购物,具有折扣低,购物方便等特点。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形式,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是,因为网络团购与传统购物差别较大,出现时间短等特点,现行的法律体系不能够确保网络团购在线虛拟交易过程和实体消费安全,相关法律建设也表现出滞后性。本文从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主体、网络团购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等方面,对网络团购活动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初步探讨,并从交易机制、监管和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关于网络团购相关法律建设的初步建议。

关键词:网络团购 消费者 实体商家 团购网站运营商 合同纠纷 法律

2009年,全球第一家团购网站Groupon诞生,与传统团购相比,这种一日一团的购物形势是一种全新的革命。2010年1月,冯晓海等人创立的满座网成为我国第一家团购网站[1]。到2010年底,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国内团购网站总数达1215家,共有1.42亿网民参与网络团购。目前,我国在团购网民、市场规模、团购网站等方面均高居世界第一[2]。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将网络团购定义为:通过互联网渠道将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向厂商进行大宗购买的行为[2]。在营运模式上,网络团购与传统的购物差别较大,首先,团购网站运营商与实体商家约定所推出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数量等内容后,利用团购网站向消费者推出商品或服务,当网上认购的用户达到指定数量,购买者就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这件商品或服务。在团购活动中,团购网站通过向实体商家收取一定的佣金实现盈利。如果网上认购的用户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数量,本次团购不能完成[3]。所以,在团购过程中,参与团购的消费者数量是团购网站和实体商家最为关心的,消费者的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是广大潜在消费者是否参与团购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将根据网络团购中不同主体的特点,分析团购过程中的一些法律关系。

1、网络团购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

与在实体店购物相比,在网络团购过程中,消费者通过中介组织(经销商、团购网站)向供应商购买商品或服务,才形成了团购市场。所以,一次网络团购的顺利完成,至少需要三个主体:消费者、实体商家(厂商)、团购网站运营商(经销商)的共同参与。

1.1 消费者

在商品或服务质量有保证的前提下,消费者在选择一种商品时,对于商品的价格、品牌、实际体验、便利程度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最为关注的是商品的价格。也就是说,希望得到最大的折扣。由于互联网传播具有价格低廉、传播效率高、传播过程能够互动等优点,网络团购能够将分散于全国各地的潜在消费者聚集起来,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达到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商品或享受服务。

1.2 实体商家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发现,参与网络团购的商家大多属于服务业,当商家的服务能力有剩余时,消费者越多就能够带来越大的利润空间。通过网络团购,实体商家获得了大批的消费者,提高了资金的周转速度、增加了利润空间,这种时尚而灵活的经营方式,给商家带来大量顾客的同时,还为商家赢得了一定的广告宣传效应[2]。

1.3 团购网站运营商

团购网站运营商运用团购网站这一平台,在网络团购交易过程里充当着中介的角色。团购网站运营商通过与有合作意向的商家合作,将商家的销售信息在团购网站上进行宣传,为实体商家与潜在消费者搭建了一个共同的交易平台,使实体商家摆脱了固定消费人群的束缚,扩大了商家的影响力。在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中,实体商家和团购网站相互协作,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得各自的利润,是产品或服务的共同经营者。他们与广大消费者在交易和消费过程中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

2、网络团购活动中消费者可能面临的问题

2.1 消费者的购物安全

与淘宝网收到货物满意后才确认付款不同,网络团购大多要求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网上电子银行等渠道提前付款。当遇到不诚信的交易对象,或消费者想退款时,一般不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另外,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黑客的攻击随时都会威胁到网络团购过程中资金的安全。同时,一些钓鱼网站的出现,令普通消费者防不胜防。这些安全隐患给网络团购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防碍了网络团购的健康发展[4]。

2.2 消费者的隐私保护

进行网络团购时,消费者必须先在团购网络平台上进行注册,注册信息中包含了消费者的邮箱、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有被团购网站运营商或实体商家滥用的可能性[5]。

2.3 实体商家的隐性消费和歧视性消费

由于网络团购大多是服务型商品,消费者在实体商家进行消费时,经常会碰到隐性消费或强制消费的现象。同时,实体商家有可能会以销售价格的不同,对团购的消费者在服务内容或商品数量上与其他消费者区别对待。消费者在碰到隐性消费和歧视现象时,由于已经提前付款,只能被迫消费或者放弃消费。这些都将令消费者对团购网站和实体商家产生不信任,影响网络团购的健康发展。

2.4 实体商家对团购合同违约或不履行

在团购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实体商家预期违约、商家对团购活动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和延迟履行等现象。出现这些情况后,由于维权成本较高,消费者往往只能自动放弃维权。

2.5 团购纠纷的管辖确定难,现行法律适用性差

网络团购合同具有网上签订、线下履行的特点。在团购过程中,消费者很可能无法获取团购网站运营商和实体商家的具体住所地。一旦发生纠纷,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法院只能够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判案,而“被告人住所地”一直是民商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权的基本原则,这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6]。

2.6 团购合同的证据保存难,诉讼成本高

网络团购交易的证据,一般只有通过网上支付成功后收到的短信凭证和团购网站的宣传材料,由于网络内容易修改、复制,具有更新迅速便捷的特点。如果实体商家和团购网站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做了虚假陈述时,其数据资料容易被销毁,导致网络团购交易难以取证。《电子签名法》虽然确确立了电子签名在网络生活中的法律效力。但是,《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证据的确认需要通过公证机关公证后才具有合法性[7],网络团购消费者团购商品或服务的最主要原因是低价,由于取证的程序繁琐,公证费用昂贵等,许多消费者不愿意通过电子签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最好选择规模大、口碑好的团购网站进行团购,对于团购产生的确认短信、网站对团购项目的描述及承诺、与网站客服以及商家之间的聊天记录、商品发票等相关购销凭证应妥善保存,以防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2.7 团购活动的责任界定和责任追究困难

网络团购的整个交易过程有商品提供者、销售者、结算机构、配送机构等多个参与者,经过商品信息沟通、商品提供、商品宣传、网上支付、货物配送、实际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个参与者或某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损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进行责任界定和责任追究时,容易出现各方相互推诿,最终使消费者陷入困境[8].

3、网络团购现存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网络团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运行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交易、监管和纠纷解决三大方面。

3.1 交易机制存在风险

在进行电子支付时,网络团购消费者面临黑客袭击、账户被盗等风险;团购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数据都是由商家直接提供,团购网站运营商没有严格的审核机制,也没有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大多数团购网站在提供团购商品时更不会向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所团购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保障只有依靠商家自律。

3.2 监管机制不健全

团购网站对所销售商品的的信用评价、认证、公开等机制不健全。通过团购网站购买的商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团购组织者、销售商或团购活动的其他参与者往往互相推诿,而不是相互监管[9]。面对这些情况,我国相关管理部门颁布了一些指导性管理办法,但现在还没有针对性的法规,在行政监管上形成了空白。

3.3 纠纷解决机制不适用

在网络团购发生纠纷时,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与实体商家或团购网站运营商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消费者将希望寄托在当地消费者协会。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可以对本地消费者在本地购物时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购物纠纷进行调解。但是网络团购的交易双方的当事人大多为异地,对于这种纠纷,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可能性较小[10]。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金钱,由于网络团购争议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小,所以,大多数消费者不愿通过司法途径向经营者索赔[11]。

4、关于健全网络团购保护机制的个人观点

个人认为,需要建立和完善交易机制、监管和纠纷解决机制,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才能保证网络团购的健康发展。

4.1 交易机制的完善

网络团购包括在线虛拟交易和实体消费两个阶段,需要有完善的机制来确保这两个阶段的正常进行[12]。

在线虚拟交易方面:需要由网络信息监管部门制订出详细并且操作性强的技术指标,并监督团购网站运营商建立完整的互联网安全控制体系,包括访问控制技术、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网络安全监控技术等,为网络团购提供一个安全的在线虚拟交易环境。同时,需要工商、公安等部门通过行政、刑事等手段,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违法行为,确保在线虚拟交易过程的安全。

实体消费阶段:在推出团购产品之前,团购网站运营商应该委派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机构对实体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开展实地考察和评估,将评估结果通过团购网站及时向潜在消费者公示,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旦有团购纠纷发生,团购网站可以通过先行赔付并配合消费者维权;同时,团购网站应该增加商品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体系,利用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评价实现对商家的约束。

4.2 监管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为了维护团购市场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应该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信用监管机制、风险警示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保证团购网站运营商和实体商家加强自律[13]。

在市场准入方面,网络团购运营商制订操作性强的网络团购服务规则和保障服务细则,并提交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后,工商和网监等部门才给团购网站运营商办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严格的审批制度来确保网络团购活动的安全。在监督管理方面,除了通过消费者对实体商家进行满意度评价进行监管外,还应该通过市场监管,建立网络团购运营商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信用评价较差的网络团购网站,及时进行风险警示直至强令退市。对于团购规模或者影响较大的网络团购活动,工商部门应该主动、及时参与监控,及时停止有交易风险的团购活动,防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发生。同时,立法部门应该针对网络购物的特点,加快立法建设,完善网络侵权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制度、先行赔付制度等,鼓励社会团体进行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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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0年中国网络团购调查报告[R].北京: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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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姣.对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的分析[J].现代情报,2009(1):8.

[5]李贤华.垃圾邮件涌动与国家全面干预(上)[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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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姜琳.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D].泰安:山东农业大学,2009:20.

[11]杨路明.电子商务法[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94.

[12]张世琦.法律顾问卷四—维权与赔偿[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423.

[13]白红平.全球化进程中的电子商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