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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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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7 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下简称IASB)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到2011年1月,世界上已有73个国家或地区采纳适用或拟采纳适用该准则。在美国和加拿大,这个《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被认为是适用的。中国财政部于2011年11月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提前执行。

2005年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IASB签署了联合声明,确认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现公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却相对封闭于IASB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违背了上述各自对应的完整版准则趋同原则。国内外的两个准则主要差异在哪里?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为何要采取相对封闭的立法方式?笔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我国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提出积极建议。

一、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健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衔接,是一个准则体系。“《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上市公司及大中型企业的会计事务,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原则上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维护了基本准则在整个会计标准体系中的统驭地位,又兼顾了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这是两者关系的权威解释。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健全了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二)有利于规范我国小企业财务工作。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统一了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使得小企业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有准则可参考,对于小企业处理会计问题,规范财务是一条捷径。

(三)有利于降低小企业遵循准则的成本。比起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的条文、省略的内容以及大大缩小的会计处理的可选择范围,降低了小企业的遵循准则成本 。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同点和主要区别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各自对应的完整版相比,其相同点一是与中小企业不相关的内容被省略;二是只提供一些更简单的选择,使得会计选择过程简化;三是简化了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四是财务内容披露大大简化。综上所述,两个准则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一致的,都试图降低小企业的准则遵循负担。而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从方便监管,特别是降低税务监管成本的角度出发,其内容更简化、可选择性更少。

由于国情和文化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以下方面存有较大差别。

(一)适用范围差异较大

从名称来看,我国的《小企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是“小”企业,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适用范围是中、小企业。正如《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条提到“世界上很多国家或地区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制定了它们各自的中小主体定义”。但从两个准则的具体条文来看,不难发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要小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适用小企业的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但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这三种小企业除外。“小型企业”的界定由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认定,主要从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三个维度,区分行业严格界定小企业的规模。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中小主体是:“不负有公众受托责任向外部使用者公布通用财务报表”。且《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企业集团的子公司没有特殊要求,只要该子公司不负有公众受托责任,即使其母公司采用了完整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子公司也可以采用《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很显然。以是否负有公众受托责任作为划分中小企业主体是相对比较恰当的。不管企业主体规模如何,凡公众公司应当承担更高的披露义务,与其从公众融资享受的权力相匹配。而按照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众多非公众受托责任公司必须执行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从而大大加重了这部分企业的执行准则负担。

(二)结构和内容区别较大

1.结构上的区别。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共十章九十条,外加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帐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以会计要素分类为主要线索划分章节,正文33页。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达230页,按照主题编纂,共35个主题,结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类似。

2.内容上主要区别。内容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我国准则的内容更简化。《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仅省略了一些与小企业不相关的内容,例如每股收益、期中报告和分步报告内容,而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则省略了除此之外的更多内容。如省略了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披露、恶性通货膨胀、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等等许多内容。

二是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部分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定政策,使得《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相关准则完全不适用。如资产减值、短期投资、基本金融工具、其他金融工具问题和财务状况表、投资性房地产等。这个区别,使得《小企业会计准则》封闭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得我国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与非小企业、及其他国家企业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这虽然省略了小企业选择和判断的过程,但实际上也剥夺了小企业选择的权利。三是相关概念和一般原则规定上的区别。《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专门规定相关的概念和一般原则,也没有明确提示是否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概念和一般原则。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则详细阐述了相关概念和一般原则,详细规定了财务报表信息的质量特征,财务状况,业绩,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等原则。四是重要的内容规定上的区别。《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一些重要的内容都有专门章节作出详细规定。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仅在少量条款中略有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