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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交接出问题,患者死亡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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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07年12月4日晚,岳某突发胸前不适、恶心、咽堵症状,随后出现呕吐、头胀、大汗、喘憋、四肢无力,并且出现辗转反复。家属紧急呼叫120。急救中心的救护车于21:50分时到达。医生在车上进行了心电图检查,诊断为心肌梗死并给予输液治疗。22:30救护车将患者送到s医院,120医生对s医院接诊的护士进行了口头交代,并且给了护士一张心电图,然后就离开了医院。s医院急诊科医生22:50开始检查患者并做记录,当时岳某神志清楚,头晕、呕吐、大汗淋漓、极度恐慌。由于120医生没有向s医院医生直接交接,且S医院护士将粘有患者呕吐物的心电图随手丢弃,s医院医生重新为患者进行化验、心电图、头颅CT检查,最后考虑患者颅脑梗死,给予输液治疗。患者在23:50呼吸心跳停止,经医生抢救无效于2007年12月5日0:30宣告死亡。经市尸检中心检查,患者死于间质性心肌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在分析意见中不排除心肌梗死。

患者家属对患者的突然离世难以接受,并对s医院的误诊以及120医院的交接提出严重质疑,原告方认为本案s医院和120急救中心存在过错,为此,家属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专家分析意见认为:①急救中心对岳某的诊断正确,处理恰当,未发现有违反诊疗规范的情况。急救中心记录的转运时间、S医院病历记录的入院时间以及岳某家属的陈述未能明确证实急救中心存在延误转诊或违反院前急救转运相关规定的情况。②急救中心、s医院两家医疗单位对患者岳某病情的交接工作不够有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患者岳某的首诊判断。③S医院急诊首诊病历的采集和书写存在缺陷,但随即有明确的内科会诊意见并已对相应的情况做出正确处理。④根据现有资料,引起惠者岳某死亡的疾病首先考虑为心脏疾病,直接致死原因以心律失常可能性最大。心源性猝死无论在院内或院外均可能随时发生,两家医疗单位均已针对岳某的心脏情况做出诊断和处理。⑤s医院未能对患者病情的危重程度做出正确的判断并给予相应的密切监护(监护可以及早发现恶性心律失常并给予及时处理如除颤)。⑥患者死亡主要考虑与其心脏疾病病情重、进展快有关,s医院已经给予抗心律失常治疗,但最终仍未能避免猝死的发生。鉴定结论:急救中心、s医院两家医疗机构对患者岳某病情的交接工作不够有效。s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s医院应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做出判决:根据鉴定结论,被告S医院对原告的损害结果负次要责任,应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s医院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病例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是s医院急诊科医疗急救与120院前急救没有有效衔接。

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律师发现,急救中心医生接诊后,根据患者的发病症状和表现,已经判断出心肌梗死的可能性很大,并采取了有效的院前治疗措施,维持患者生命。但是,急救车到达医院后,急救中心的医生没有将这一情况交代给医院急诊科的首诊医生,而是向一名护士做了说明,而且不能确定这名护士是否就是当时急诊科的值班护士,这名护士也没有将情况向急诊医生进行详细交代。同时,医院急诊科的首诊医生没有主动向急救中心的随车医生询问患者情况,而是按照自己的主观判断重新安排检查,不但没有查出发病的真实原因,还耽误了有效的抢救时间。

从尸检结果和鉴定结论来分析当时的情况,如果急救中心的院前诊疗行为能够与医院急诊科诊疗行为进行有效衔接,医院继续按照心肌梗死进行后续检查和治疗,发生患者死亡这种严重后果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

关于接诊医院医疗急救与120院前急救的有效衔接问题,现有法律文件只做了原则性指导,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如《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第9条规定:“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这一问题提及也是非常有限,如《北京120急救网络院前急救管理规章制度》第4章管理制度中第3节第6条规定:“出诊医师将患者送达医院后,必须向接诊医院医师交代病情及诊疗情况”。该规章制度中只规定了急救中心交代病情的对象,没有规定交代方式,且仅属于医院内部规定,不具有法律层面的约束力。而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章制度中对这一衔接问题没有任何规定,也不要求医生主动向急救医生了解患者病情。本案虽然没有判决120急救中心承担责任,但交接不清、未能实现医疗行为的有效衔接真的完全是接诊医院一方的责任吗?如何进行交接才能实现医疗行为的有效衔接?这个案例又再一次用血淋淋的事实拷问我国的立法、卫生行政、医疗单位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职责缺失。在目前强调大医疗观念的背景下,法律法规的缺位,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医生注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还在继续造成像本案患者一样的悲剧重演!

【经验教训】

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患者利益,基于对患者生命的重视,对于急救中心送来的患者。医疗机构的急诊科接诊医生应该充分重视,主动向急救中心医生询问患者病情和院前抢救治疗情况,最好双方能进行书面的交接或记录,并与对方核对后共同签名。这样既对患者抢救有利,也降低了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