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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指期货的基本知识
1.概念。股指期货,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日期,按照预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2.股指期货与其他期货的共同点:(1)合约标准化;(2)交易集中化;(3)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4)对冲机制;(5)杠杆效应。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有“以小博大、以一当十”作用;(6)担保效应。交易所不但是期货交易的组织者,也是交易双方的担保人。
3.股指期货与其他期货的不同点:(1)股指期货交易对象没有对应的实物。因为股价指数是对众多股票经过样本采集计算后得出的一种抽象数据,比如我国沪深300指数,截止2006年7月18日,前15位成本股依次为招商银行、中国石化等15家上市公司。因此股指期货本身无法与具体股权相对应;(2)股指期货的报价单位以指数“点”表示;(3)股指期货完全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交割。
4.股指期货的功能。与多数衍生金融工具功能一样,股指期货也具有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两项功能,其中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包括:(1)为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套期,具体做法是在期货市场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以期在股市价格走低时以股指期货盈利弥补股票现货减值造成的损失,从而锁定投资收益;(2)为预期股票投资套期,具体做法是买进股指期货合约,以期在股市走高多支购股成本时以期货盈利弥补,从而锁定投资成本;(3)对拟发行股票套期,具体做法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以期在股市走低发行股票少收入现金时以期货盈利弥补,从而锁定发行收入。
5.我国股指期货业务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监金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7年6月公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应的交易细则、结算细则等一整套的包括《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在内的股指期货规范。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的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标的为“沪深300指数”,该指数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其《交易细则》中授权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合约乘数为“每点300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报价为“指数点”,最小变动价位为“0.2点”,报价指数点须为0.2点的整倍数;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交易单位为“手”,一手等于1张合约;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是3、6、9、12月份;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合约代码为“IF”,代号“××××”表示合约年度和月份,如IF0907,则表示2009年7月到期的沪深300指数合约。
二、股指期货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
(一)股指期货账面价值的确认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凡有衍生工具投资的企业,应设置“衍生工具”科目,“企业取得衍生工具,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上述规范有一问题值得商榷,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衍生工具,其公允价值即合约价值,假定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报价为2 000点,其合约价值=2 000点×300元/点=60万元。但实际支付的金额远不到这一数额,上述分录规范中的“公允价值”,实际只是期货保证金或期权价款。
(二)持仓损益(浮动盈亏)的处理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必须对期货合约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并调整合约保证金余额,缺额的要通知持仓人补交,作为股指期货客户的投资单位,不太可能每个交易日都对持仓期货进行重新计量,但一般应在每月末按结算机构通知的市价,对期货进行后续计量并调整保证金余额。投机套利的持仓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套期保值的持仓损益,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规定,属现金流量套期的无效部分或公允价值套期,计入当期损益;属现金流量套期的有效部分,先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终止确认时再转入投资收益或其他相关项目。
与作为套期工具的股指期货核算相适应,被套期项目存续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应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三、股指期货确认和计量的具体会计处理
(一)科目设置和持仓盈亏的计算
1.科目。凡有股指期货投资的企业,应设置“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将股指期货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相应地增设“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对于衍生工具,则用于核算股指期货保证金,按照《交易细则》的规定: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进行结算。本文讨论的则只限于作为交易客户的投资企业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对于交易所和结算会员、交易会员涉及保证金的核算,限于篇幅,不作讨论。
2.持仓盈亏和平仓盈亏的计算。持仓盈亏即持仓损益,过去称为浮动盈亏,指一定期间内股指期货因市场价格变动对投资者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其计算公式为:(1)买入股指合约的持仓盈亏=本期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即指数点,下同)×合约乘数×合约份数(手)-股指期货期末调整前账面余额,或=(本期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格-上期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格)×合约乘数×合约份数(手);(2)卖出股指期货的持仓盈亏=股指期货期末调整前账面余额-本期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格×合约乘数×合约份数(手),或=(上期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格-本期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格)×合约乘数×合约份数(手)。以上公式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持仓盈利,为负数时,为持仓亏损。
计算平仓盈亏,包括交割平仓的盈亏,与以上计算公式基本相同,不同点只是“本期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格”应改为“平仓价格”。
(二)股指期货投机套利的账务处理
1.初始确认(立仓)。企业买入或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应按支付的保证金,借记“衍生工具”科目;按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后续计量(持仓)。在以后的资产负债表日:(1)买入股指期货合约的,如果股市上扬(指股指期货市价,下同),应按持仓盈利,借记“衍生工具”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果股市下跌,则应按持仓亏损作相反分录;如果因持仓亏损而按结算机构的通知追加证金,则应借记“衍生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如果股市上扬,应按持仓亏损,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衍生工具”科目;按结算机构通知追加保证金时,借记“衍生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股市下跌,则应按持仓盈利,作相反分录。
3.终止确认(平仓)。股指期货以卖出或买入相同合约对冲平仓,或届期以现金交割平仓,除客户全部保证金余额不付平仓亏损及相关税费、需另外缴付结算准备金(分录同交付保证金)的情况外,平仓时一般客户都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平仓费用则可从应退保证金中扣除。因此:(1)确认平仓时,按实际收到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平仓前股指期货的账面余额,贷记“衍生工具”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2)同时,将原确认的持仓盈亏转入投资损益,借(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账务处理
1.套期工具(股指期货):(1)立仓(买入或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分录与以上套利立仓时相同;(2)将股指期货指定为套期工具时,按股指期货账面价值,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衍生工具”科目;(3)确认股指期货的持仓盈利(计算方法与套利时相同),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确认股指期货的持仓亏损,作相反分录;追加保证金时,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4)作为套期工具的股指期货因反向交易平仓或交割平仓的,其账务处理与套利基本相同,不同点是确认持仓盈亏时如果是将利得或损失计入资本公积的,在转出这些利得或损失的条件成就之前,平仓时确认的套期盈亏仍应计入或留在资本公积中;(5)预期交易套期时,在有效套期期间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持仓损益不应转出,待预期交易发生时,再按规定转出,借(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或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等科目。
2.被套期项目:(1)将已存在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应按该项目的账面价值,借记“被套期项目”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2)在资产负债表日,也应以公允价值对被套期项目进行后续计量,产生利得的,借记“被套期项目”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产生损失时,则按损失金额作相反分录;(3)对被套期项目按正常程序终止确认的,应按取得的款项或应转为相应资产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按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贷记该科目;按其差额,贷(借)记“投资收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接着,应结转相关的资本公积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借(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或借)记“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
以上账务处理如果涉及被套期项目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还应作相应变动。
(作者单位: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淮安第一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