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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环境及民众对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逐渐提高。因此,如何提高政府的行政水平,更好地提高行政效能,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在深刻理解服务型政府内涵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面临的问题,提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内涵、问题、实现路径
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新时期政治改革不断深化过程中提出的对政府管理模式的转变。此理念是相对于我国计划经济模式下高度集权的管制型政府的。我国长时间处于传统的“官本位”行政管理模式下,家长式的管理深入人心,因此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在我国是一次对政府整体上的再造,是一场深刻的政府革命。
首先,在行政理念方面,服务型政府以以人为本为第一要义。行政理念是在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的政府行动意志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趋向,它直接决定着政府职能和结构的构建模式,约束着政府行为的方向。服务型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次,服务型政府的战略目标在于推动社会和谐。与管制型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相较,服务型政府的追求更为人性和现代化,是在稳定的基础上谋求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战略目标。再次,服务型政府的核心职能在于提供公共服务。管制型政府的政府职能与社会职能是相互排斥的,政府的权力触角渗透到公民生活的各个角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服务型政府则以公共需求为前提,旨在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必需的、高质的公共服务,并以公众的满意度为服务效率和质量的评价标准,肯定并尊重市场经济在社会管理中的力量。此外,服务型政府的组织形态为扁平式的结构。所谓扁平式的组织形式是相对于管制型政府的竖直型结构而言的,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在治理理念上,前者强调分散、民主,后者强调集中、专权;在治理范围上,前者多为少层次近距离治理,后者多为多层次远距离治理;在治理方式上,前者多为间接调控,后者多为直接干预;在治理强度上,前者多实行对话式弹性治理,后者多实行命令式刚性治理;在治理成本上,前者比较低廉,后者相对高昂。”①同时,服务型政府的唯一行为准则是国内现行法律,即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区别法治与人治的根本。依法行政能够减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中的个人色彩,从行政的实体行为和程序行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可预测、可评价、可被究责性。最后,服务型政府的运行方式应当是公开透明的。政务不透明,行政事务中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政府部门和行政部门在行政行为中随意行政、,甚至利用权力“寻租”。
二、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传统行政理念根深蒂固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统治模式为典型的管制型,政府在社会中扮演者全职的家长式身份,民众对于政府的地位定性多为绝对的权威,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关系紧张,民众唯官命是从,政府对民众多为镇压、管制。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是对过去管制型政府管理模式的彻底颠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及官员的行政观念与民众的观念都需要彻底的改变。在现阶段,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并未深入人心,传统的行政理念仍占据较为重要的地位。
(二)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察制度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针对行政行为的监察制度在我国尚未健全。在实践中,民众对政府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仍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章出台。虽然政府提出的建设八项制度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但在大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缺乏配套的绩效考核、民众评定、事后追责等监管体制,使得众多的行政失职行为在发生后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和监管,处理模式仍然以批评教育为主,无法实现真正的监督效果。
(三)政府的政务信息透明度不高
尽管政府在政务公开方面过去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实践中,哪些信息会得到公开、公开的形式如何还是由政府单方决定的,且该决定具有较大的自主和肆意性。虽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现在已经建立,但是缺少有效地监管,很多地方不想公开,不愿公开政策信息。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程度较低,政府公开的多为无关痛痒、甚至是虚假的信息,导致政务公开名不副实,民众对政府的监管得不到对称的信息。
三、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现路径
实现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需要多维度的展开,不但需要政府自身的行政模式转变,更需要民众民主法治观念的增强。但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政府仍然为主导力量。政府应当首先从自身的建设中寻找问题并予以解决,最终实现服务型行政的模式。
(一)贯彻新的服务理念,真正实现执政为民的行政宗旨
贯彻全新的服务型政府理念,关键在于改变传统行政管理观念的束缚和影响。首先应当明确政府行政权力的来源,引进西方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明确政府的权力来自于民众的授权,明确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上,公民是“者”,政府是为公民服务的,是“公仆”。政府应树立以民为本、在民、有限政府以及民主开放的理念,与此同时,还需要改革服务模式,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共同提供公共服务。
(二)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力度,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正如西方法言:“一个人不能做自己行为的裁判”,对于政府的监管决不能依靠政府内部的自身监管,应当尽可能将行政监管权归于民众。制定合理有效并切实可行的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性法律法规,保证在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使行政监督有法可依。另外,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不仅仅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因此应使政府的事务公开化和透明化,全面、有据的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管。在政府公务人员的选拔、聘用、考核、评估、问责等方面做到公开透明化,引入公民参与的程序,并逐渐使这种监督程序制度化。
(三)建立政府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强化政府绩效管理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加强绩效管理工作,立法保障是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也只有立法才能使政府绩效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其次,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政府绩效评估体制,评估主体不仅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内部的评估机构,更应有独立的、不受政府制约的民间中介评估组织,以此避免政府内部考评的主观性的虚假性,更加强了公众对政府监管的参与程度。最后,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完备的评估资料和数据,是开展绩效管理的基础。绩效管理所需要的信息量大,这就要求信息的传送能够短时高效,发展电子政府就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总之,服务型政府建设任重而道远,需政府和民众共同的参与,更需要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切实的转变政府的行政模式,实现人性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政府行政模式。(作者单位:长安大学政治学院)
注解
① 张立荣.当代中国政府治理范式变革探析———以麦肯锡7-S系统思维模型为框架[J].中国行政管理,2006(5).
参考文献:
[1] 井敏.服务型政府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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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姜晓萍.构建服务型政府进程中的公民参与[J].社会科学研究,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