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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应用型科学,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在刑法领域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其所研究与探讨的有关犯罪人意志、思想、意图以及反应等等成果,都给刑法提供了理论的支撑与保障。文章主要从犯罪心理学对于刑法罪行法定原则和定罪量刑两个方面的影响,简要谈谈犯罪心理学在刑法中的应用。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刑法;应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49-01
犯罪心理学是依据普通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个体犯罪心理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犯罪心理学解释个体的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及其机制,是法律所依据的基础理论性和交叉性的学科。其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与刑法的关系十分密切。下面就从几个方面,举例说明犯罪心理学在刑法中的体现。
一、心理强制说与罪刑法定原则
(一)何为心理强制说
心理强制说是德国刑法学家、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提出的理论。心理强制说认为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如果把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预先予以规定,实施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从而作出行为选择。
(二)心理强制说对罪行法定原则的影响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心理强制说的理论,我们不难发现,人们趋利避害作出自己是否犯罪的行为选择的前提必须是法律事先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有的学者就提出这体现了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之一。正如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等人所指出的:“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社会只会从中得益。”但是,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心理强制说只是单纯的从理论意义上对罪行法定原则予以支持。
(三)心理强制说的不足之处
前面我们说到,心理强制说只能从单纯的理论意义上作为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来源。这主要是由于心理强制说缺乏相应的实证主义的研究支撑。现代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并不仅仅是因为权衡的结果,更多的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而绝大多数的人一辈子不犯罪,也不是权衡的结果。因此,将心理强制说作为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说明力和说服力上还是有所欠缺。
二、犯罪心理在定罪量刑上的应用
(一)犯罪构成方面
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心理态度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此外还包括犯罪目的和动机。而这些也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在犯罪构成方面,犯罪心理学在定罪量刑上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犯罪心理态度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犯罪的成立与否,最主要在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条件成就与否,而作为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个体犯罪的心理即机制,恰恰是犯罪构成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此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甲乙均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甲、乙两人已经发现草丛中猎物旁边还有小孩,仍然开枪,结果导致小孩死亡,无法证明是谁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能证明由一人的行为导致结果的,由于存在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两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甲乙不同的心理状态,导致了不同犯罪的成立。
二是犯罪心理态度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因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故意犯罪人与过失犯罪人均不能成立共犯。例如,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电话催其赴约,但里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几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二人的行为属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
三是犯罪心理态度影响此罪与彼罪的成立。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以是否故意为犯罪界限的区分。
(二)刑事责任方面
我国刑法中对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了规定,这也是犯罪心理学在刑法中的应用的一种体现。因为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一致的,所以我国刑法中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为标准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正是充分考虑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心理状态的结果。例如,《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特定之罪,实施特定犯罪行为时才受到刑罚的处罚。从犯罪心理学角度,针对年龄对犯罪的影响的研究可以得出,第17条第2款之所以规定特定之罪,是因为这一年龄段的人所实行的多是这一类犯罪行为。这就体现了犯罪心理学在刑罚设置方面的影响。
三、总结
从前面的几个例子我们不难发现,犯罪心理学与刑法联系密切。犯罪心理学在刑法的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的设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等方面,都起着一定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重视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一方面,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另一方面,为犯罪人的改造、人民群众的教育指明方向。但是,在重视行为人心理状态的同时,我们应当联系客观实际,杜绝主观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