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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上海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与探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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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深化上海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基本构想及管理思考

(一)目标取向

建立一套主体明确、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管理科学、体系完整,市区(县)联动一体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1、纵向实现市区两级政府采购管理资源的整合与联动一体。2、横向理顺监管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与工程、医药采购等主管部门间的管理职能关系,合理界定集中采购机构职能与部门集中采购职能,有效整合采购管理资源和招标投标管理资源,将工程和医药采购完全纳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体系。3、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领域,将服务性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创新服务采购制度和模式。

(二)基本构想

1、建设统领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进一步完善委员会领导管理体制。

按照进一步深化上海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和内容要求,实现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承担全市政府采购的权威领导、统筹协调和重大决策等职能,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委员会职能内涵的建设是构建采购内容全覆盖、市区(县)政府采购联动一体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一是调整、统一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领导职能内容。即对分散管理的工程项目、医药采购等领导职能进行横向归并,将上海市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委员会等相关职能归并到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的统一领导职能中。二是纵向整合、统一市区政府采购领导职能,上海政府采购委员会是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领导机构。三是根据上海政府采购委员会的内涵职能要求,进一步充实调整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的成员构成,由市区(县)各有关方面的人员共同组成。

2、将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统一整合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中,将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管职能统一归并到市、区(县)政府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由于工程项目和医药采购的专业性强和资金量大,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不长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颁布实施,所以,一直以来招标投标采购监督管理职能由市(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承担。因此,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统一整合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上海政府采购行政监管职责不统一的现状,实现政府采购行政监管职能的完整和统一,即将建设部门和医药部门等承担的政府采购行政主管监督职能依法划归财政主管部门,市、区(县)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设、医药及其它行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相应的业务和预算执行等监督管理职责。

3、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覆盖全市的通用类产品和工程、医药专业采购市场的统一运行组织管理体系,区县不设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上海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需要和采购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及功能内涵的要求,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覆盖全市的通用类产品和工程、医药专业采购市场统一运行组织管理体系。即设立直属于市政府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事业局(事业法人),负责建设和管理(现由市财政局承担)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承担市级(但不限于市级采购)集中采购业务及全市通用类产品电子集市采购和工程、医药等专业采购事务;指导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业务工作等;指导社会中介机构规范运行等。

拟构建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事业局是直属市政府的一级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其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和预算管理职能,政府其它部门行使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其进行预算审查监督。根据职能定位要求,上海市政府采购事业局的机构设置主要包括:承担市本级(但不限于)的集中采购机构;专事市、区(县)工程项目采购的专业机构;市、区(县)医药采购的专业机构;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机构;社会机构业务指导和管理机构;分散采购、自行采购等规范管理机构等。

根据改革的目标取向,区县的工程项目和医药等通过市(区)专业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通用类产品通过电子集市实现协议采购,其它需要委托机构采购的物品则通过社会机构或市集中采购中心也可以完成且逻辑上更加经济可行,同时,区县集中采购规模较小,集中采购机构人员少,专业技术力量不足,一些技术复杂、专业要求较高的项目以往都是通过转委托的方式组织采购,采购成本高。因此,区、县不必再设置各自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充分依托全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的电子集市和信息管理资源、市级政府采购中心,社会采购中介机构等进行分散管理的市场化采购。鉴于目前大部分区县建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且社会采购中介市场还不发达,有必要进行市、区(县)集中采购机构资源整合的改革或对一些区县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市场化的转制改革。改革后的区域性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机构的分布应基本覆盖各区县,如浦东、崇明区域、8个中心城区、南(奉贤、青浦、松江、金山)、北(宝山、普陀、嘉定)郊区等集中采购业务的市集中采购机构分中心或社会机构。

4、构建科学完整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工程”,要防止腐败和不公平,降低政府采购的风险,必须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这也是政府采购体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行政监督、审计和纪检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四个层次。

行政监督属于内部监督,贯穿政府采购活动的始终,它是包含在制度执行当中的,涉及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及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及各自内部监督关系。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全过程,从政策规则的制定、采购的执行到采购、反馈信息及资金使用,以及对所有政府采购的当事人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严格监督供应商的商品供给情况,并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岗位责任制形成规范的工作程序,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形成内部制衡约束机制;供应商通过询问、质疑、投诉等渠道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