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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私学”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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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走马楼吴简中的“私学”,一为私学弟子,一指私立教育机构。私学弟子有的是外地而来的客居者,有的却是本地人,表明其并非逃亡户口。在走马楼吴简中,缴纳“限米”者,与缴纳“税米”、“租米”者几乎重合,说明以是否缴纳“限米”作为划分国家正户的标准,不能成立。孙吴时期的吏民著籍于同一种户籍,即黄籍之上,均属国家正户,并不存在吏民分立户籍的情况。私学弟子是著籍于黄籍的国家正户,属政府官吏后备军,其不服徭役的可能性较大。孙吴时期,官学废弛,私立教育机构承担了更大的社会责任,故享有政府派役的待遇。

关键词:走马楼吴简;孙吴;私学;黄籍

中图分类号:K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608(2012)04-0048-07

长沙走马楼吴简的公布,推动了孙吴历史的研究,也提出了一些新问题。其中对于简牍中的“私学”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目前亦然众说纷纭。归结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说法:(一)“私学”是“吏役”之一种,由地方豪强没入逃亡户口而产生,是地方豪强的依附人口。(二)“私学”即“私学生”,或称“私学弟子”,是非国家正户的特殊群体。(三)“私学”是秦汉学吏制度的延续,被记录在“黄簿”中,表示“学吏者”的身份,能够被举荐为吏。上述讨论主要是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公布前后展开的。近来,随着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竹简》(叁)的相继出版,又发现了不少涉及“私学”问题的新材料,为继续推进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条件。本文拟利用新公布的材料,对这个问题做些探讨,不当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私学”并非逃亡户口

相关讨论源于对下面三条简牍材料的不同理解。

[简1]:

私学弟子,南郡周基,年廿五,字公业,任吏,居在西部新阳县下。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监下关清公掾张闿举。

[简2](编号J22-2617):

私学长沙刘阳谢达,年卅一,居临湘都乡土沂丘。十一月十五日,右郎中窦通举。

[简3](编号J22-2695):

南乡劝农掾番琬叩头死罪白:被曹敕,发遣吏陈晶所举私学番倚诣廷言。案文书,倚一名文,文父广。奏辞:本乡正户民,不为遗脱。辄操黄簿审实,不应为私学。乞曹列言府。琬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诣功曹。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

[简1]中张闽的身份为“公掾”。“公掾”,即为公府之掾属。《续汉书·百官一》“太尉”条本注曰:“《汉旧注》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所谓“公府”,当为三公府。《后汉书·灵帝纪》载光和三年二月,“公府驻驾庑自坏。”注曰:“公府,三公府也。驻驾,停车处也。庑,廊屋也。”但作为一种敬语,“公”的外延似更为宽泛,“公府”当指掌握一定政治权力长吏的府邸,其属下大概亦可称为“公府掾”。《晋书·刘卞传》载,刘卞“以他事补亭子。有祖秀才者,于亭中与刺史笺,久不成,卞教之数言,卓荦有大致。秀才谓县令曰:‘卞,公府掾之精者,卿云何以为亭子?’”

[简2]中窦通所任的“右郎中”一职,在走马楼竹简中常见,如竹简(壹·2171)云“被都军粮都尉嘉禾元年六月廿九日癸亥,书给右郎中何宗所都别部司马。”别部司马为武职,《三国志》卷10《吴书·周泰传》载周泰数战有功,孙策“署别部司马,授兵权。”王素先生认为,此简窦通所任的“右郎中”应为长沙将军府的官号。其说可从。

[简3]为劝农掾番琬奉功曹之命,案查番倚应否为私学的文书。据《续汉书·百官五》县“各署诸曹掾史”条本注曰:“诸曹略如郡员,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又据《续汉书·百官五》郡“皆置诸曹掾史”条本注曰:“诸曹略如公府曹,无东西曹。有功曹史,主选署功劳。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诸曹事。其监属县,有五部督邮,曹掾一人。”可知劝农掾为县署廷掾,功曹属郡,二者为上下级关系。

对这三条竹简,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生先生认为,“举”可释为“举荐”,[简1]、[简2]分别为举荐“私学弟子”周基、谢达人仕的举荐版。王素先生认为,“举”当释为“没人”,“私学”为逃亡户口,[简1]、[简2]分别为“私学”周基、谢达被地方豪强没人为依附人口所履行的手续。[简3]的情况较为复杂。生先生认为,[简3]中的“遗脱”意为遗漏,所谓“吏陈晶所举私学番倚”之语,说明私学生番倚已由在职官吏陈晶所荐举,而功曹责成番倚居住地的官吏番琬予以案查,案查的结果是“不应为私学”,即否认了番倚的“私学”身份。王素先生则认为,[简3]中的“遗脱”,专指逃亡户口,该文书表明,吏陈晶没入东乡番倚为私学,有关部门怀疑,指示劝农掾番琬审查,其结果查明,番倚不是逃亡户,不应为私学。

如果不涉及其他的材料,仅从逻辑上看,这两种解释都有道理。王素先生认为,如果[简3]中的“举”释为“举荐”,“遗脱”作遗漏解,结合“不应为私学”语,则“不为遗脱”就成为蛇足,其义不顺。其实不然,“不应为私学”是劝农掾番琬对“曹敕”的回应,而非“本乡正户民,不为遗脱”意义的延伸,此二者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举”释为“举荐”,“遗脱”作遗漏解,在逻辑上并不矛盾。笔者认为,“遗脱”释为遗漏或逃脱,都不影响该文书所表达的意思。

因此,仅靠这三条竹简尚无法确定“私学”的具体身份,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有新史料的发现。不久前,李均明先生公布了尚未出版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肆)》中涉及“私学”的几条材料,王素先生进行了校释,其文如下:

[简4]私学南郡蔡满,年……(4630)

[简5]私学汝南陈谷,年廿。状:谷白衣,居长沙(3982)

[简6]长沙黄豊,年廿六。状:豊白衣,居临湘都乡吴溏丘。帅龚傅主。无有口(3979)

[简7]长沙李俗,年廿。状:俗白衣,居临湘东乡茗上丘。帅郑各主。(3991)

[简8]私学长沙刘广,年卅七。状:广白衣,居临湘桑乡(4099)

[简9]私学长沙烝喿,年卅。状:朵白衣,居临湘东乡丘。帅烝主。送兵户(4078)

[简10]私学长沙郑狗,年。状:狗白衣,居临湘乐乡丘。帅黄……(5225)

此处的“状”,即状况、情形,如《史记·淮阴侯列传》:“舍人弟上变,告信欲反状于吕后。”《汉书·苏武传》:“张胜闻之,恐前语发,以状语武。”白衣,指淡色服饰,乃普通平民衣服的颜色,代指庶民,如《史记·儒林列传》:“及窦太后崩,武安侯田蚡为丞相,绌黄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学儒者数百人,而公孙弘以《春秋》,白衣为天子三公,封以平津侯。”《后汉书·郑钧传》:“明年,帝东巡过任城,乃幸均舍,敕赐尚书禄以终其身,故时人号为“白衣尚书”。”《后汉书·董宣传》载,湖阳公主奴白日杀人,洛阳令董宣捕杀之,光武帝令董宣叩头谢罪,不从,“主曰:‘文叔为白衣时,臧亡匿死,吏不敢至门。今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帝笑曰:‘天子不与白衣同。’因敕强项令出。”这些记载中的“白衣”,均指庶民身份。

[简6]中的“帅龚傅主”、[简7]中的“帅郑各主”、[简9]中的“帅蒸主”、[简10]中的“帅黄……”,应是“私学”所寄居家庭的户主。

在这七条竹简中,“私学”者的籍贯与居住地均不在一地,表明其为客居者。但“私学”并非都是外来的寄居者,有些“私学”显然属于本地人。

[简11]私学临湘邓青年廿一(叁·8398)

此条竹简中“私学”邓青为临湘本地人,并非外地而来的客居者。

[简12]私学黄客,……状:客本正户民口。(肆·3943)

此条竹简中未述及“私学”黄客的籍贯地,表明其当是本地人。

[简13]阳贵里户人公乘私学口口年卅六算一(柒·总50991)

[简14]吉阳里户人公乘私学口脱年卅二算一聋耳(柒·总51079)

阳贵里、吉阳里均为临湘县所属的里,此二简中“私学”显然也是本地人。

“私学”有的是外地而来的客居者,有的却是本地人,这说明,“私学”的身份并非逃亡户口。

二、“私学”为国家正户

至目前为止,所有论者均认为,“私学”属于非国家正户,其理由是当时的国家“正户”(编人黄籍的自耕农)均须缴纳租米、税米,“私学”从未见到缴纳租米、税米的记载,而当时的非国家正户,如兵客、新吏、佃吏、佃卒、邮卒、卫士、故帅子弟等均须缴纳限米,“私学”与之相同也缴纳限米,因此,可以断定,“私学”属于非国家正户,是一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口。

但事实似乎并非如此。笔者检索了《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发现缴纳“限米”者除了兵客、新吏、佃吏、佃卒、邮卒、卫士、故帅子弟、私学等外,还包括男子、大男、乡吏、县吏、郡吏、故吏、郡卒、士、复民等,现各举一例如下:

[简15]入平乡元年男子粢限米五斛胄毕。(叁·1409)

[简16]乡嘉禾二年大男限米四斛。(壹·49)

[简17]右广成乡入乡吏限米八斛六。(壹·2965)

[简18]入乐乡嘉禾二年县吏限米十三斛。(壹·4669)

[简19]入郡吏唐杷二年限米七斛黄龙二年十月十二日官邸阁。(壹·6624)

[简20]人故吏陈二年限米。(壹·6418)

[简21]入平乡嘉禾二年郡卒限米九斛三斗胄毕。(壹·4850)

[简22]年士唐限米十。(壹·1050)

[简23]右乡入复民限米一斛五斗。(贰·522)

而据《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所收录的二千多枚竹简看,耕种“常限田”和“余力田”者须缴纳税米和租米,而耕种者为男子、大女、男、县吏、郡吏、州吏、军吏、县卒、郡卒、州卒、士、复民等。其身份与上述所列举的“限米”缴纳者几乎重合。

而论者所谓缴纳“限米”的非国家正户,其实也是可以缴纳“税米”、“租米”的。如:

[简24]领邮卒黄龙二年税米……。(贰·1137)

[简25]其斛九斗八升七合黄龙佃吏税米。(贰·1123)

[简26]其四百五十四斛六斗九升黄龙四年佃卒租米。(贰·581)

这就是说,缴纳“税米”、“租米”者,与缴纳“限米”者,二者并不互相排斥。因此,以缴纳“限米”作为判定国家正户与否的标准,显然不能成立。限米与税米、租米的关系目前还不清楚。据竹简(壹·1727):“税米,其二千八百二斛三斗限米。”似乎税米包括了限米,但仅此孤证,不敢妄断。

认为“限米”为非国家正户所交纳的观点,源于《三国志·吴志·孙休传》永安元年诏,其日:“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这里提到吏家要交纳“限米”。而论者又往往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存在独立于民户之外的“吏户”。《三国志·吴志·孙皓传》注引《晋阳秋》所载:“晋阳秋曰:濬收其图籍,领州四,郡四十三,县三百一十三,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米谷二百八十万斛,舟船五千馀艘,后宫五千馀人。”持“吏户”论者往往认为,此处“吏三万二千”是指“吏户”,表明孙吴“吏户”与民是分立户籍的。但这是一种误解,此处“吏三万二千”是人数,而非户数,孙吴也不存在独立于民户的“吏户”。

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的吏民均混居于同一里丘之中,并著籍于同一种户籍,并非各自成籍。侯旭东先生根据《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提供的“竹简揭剥位置示意图”,对“广成乡嘉禾六年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中的广成里部分进行了复原,现择其部分列举于下:

[简27]:

207 1798广成乡谨列嘉禾六年吏民人名年纪口食为簿。

206 1797广成里谨列领吏民人名年纪口食为簿

204 1795民男子杨秃年六十,秃妻大女姑年卅九算一

205 1796口妻年卅八算一,秃母大女妾年八十四

208 1799秃子仕伍白年四岁,秃弟公乘期年五十腹心病

……

182 1781民男子蔡若年卅七给驿兵,若妻大女婢年五十二

……

100 1729县吏邓梧年廿七,瑶(?)妻大女金年廿一算

98 1727瑶弟公乘桥年十八盲左目,桥妻大女连年十九算一

97 1726桥弟仕伍口年四岁

……

93 1732军吏朱谦年卅五,谦妻大女壹年廿六算一

……

90 1720郡吏黄茑年廿五,茑父公乘署年五十七

72 1710民男子刘宜年卅六口盲右目,宜妻大女汝年卅八算

……

70 1708郡卒潘囊年廿三

57 1696囊妻大女初年廿六,囊父公乘寻年六十一酷虐(?)病

……

15 1671右广成里领吏民五十户口食二百九十口人

67 1705其五户尪赢老顿贫穷女户

66 1704其应役民廿户

这份籍簿包括民、吏、士各色人等,并标出了免役户、应役户,及应纳算赋者,显然是一份孙吴时期的户籍簿。可以看出,虽然立户者身份有所不同,但均著于同一种户籍簿上,并无吏民各立户籍的情况。

同样道理,本地“私学”也当著籍于这种户籍,如上文所引[简13]、[简14]中“私学”分别为阳贵里、吉阳里人,均拥有公乘爵位,且都缴纳算赋。与这两里户籍上普通民户的登记形式相同,如竹简(壹·1660):“阳贵里户人公乘吴银年廿八,妻大女年廿九。”竹简(壹·9670):“吉阳里户人公乘邓年卅一算一。”

正户就是编入户籍而立户的户口,即编户齐民。《逸周书·允文》:“人知不弃,爱守正户。”孔晁注:“人守正户,言不逃亡。”《韩非子·亡徵》:“公家虚而大臣实,正户贫而寄寓富。”陈奇猷《集释》引太田方曰:“正户,谓有正籍而不移徙之民也。”可知,正户是与逃户、寄寓户相对而言的。《三国志·陈表传》:“(陈)表所受赐复人得二百家,在会稽新安县。表简视其人,皆堪好兵,乃上疏陈让,乞以还官,充足精锐。……皆辄料取以充部伍。所在以闻,权甚嘉之。下郡县,料正户赢民以补其处。”此处的正户,就是指著于户籍的编户齐民。魏晋的户籍,称黄籍,又称黄簿,如《晋书·礼中》载南平郡民陈诜妻李氏,为贼所掠,后归家,“始不见绝,终又见迎,养姑于堂,子为首嫡,列名黄籍,则诜之妻也。”《太平御览》卷606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资治通鉴》卷135《齐纪一》载齐高帝建元二年,“上诏黄门郎会稽虞玩之等更加检定,曰:‘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胡注引杜佑曰:“黄籍者,户口版籍也。”可知,正户为编人黄籍,即户籍者,并非仅指自耕农。

上文所引[简12]:

私学黄客,……状:客本正户民。

此条竹简之述状清楚地表明,“私学”黄客乃是国家正户民。还有竹简(贰·6912):“草言私学谢稚、卢金,正户民,推求无有张违知。五月十一日。”

外来的“私学”虽寄寓于客居地,但只是暂时的,其身份仍然属于籍贯地的正户,也就是说,“私学”在法律上是著籍于户籍的国家正户。

上文所引之[简3]《番倚文书》中的“私学”番倚,最后被定为“不应为私学”,并非因为其为“本乡正户民”,而是因为不具备“私学”的资格。这也反证“私学”的身份就是国家正户民。

三、“私学”的两种含义及其在孙吴时期的地位

走马楼吴简中的“私学”首先是“私学弟子”的简称,上文所引[简1]“私学弟子南郡周基”已表达很清楚。类似的还有竹简(叁·6506):“私学弟子长沙。”

所谓“私学弟子”,即民间私立教育机构的学生。西周以前,“学在官府”,学校教育和一切学术文化垄断于官府,只有贵族子弟才有机会接受教育。春秋中叶以后,随着官学的衰落,私学教育逐步兴起。《韩非子·诡使》:“私学成群,谓之师徒。”传说孔子弟子三千,足证私学规模之大。但法家对私学持否定态度,《韩非子·心度》:“国不事力而恃私学者其爵贱,爵贱则上卑,上卑者必削。”秦朝干脆禁废私学。《史记·李斯传》:“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闻令下,即各以其私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非主以为名,异趣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不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令到满三十日弗去,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

汉代私人收徒讲学很多。班固《两都赋》:“四海之内,学校如林,庠序盈门。”孙吴私学教育继续发展。《三国志》卷57《吴书·虞翻传》载,虞翻流徙交州,“虽处罪放,而讲学不倦,门徒常数百人。”丹阳人唐固,“修身积学,称为儒者,著国语、公羊、谷梁传注,讲授常数十人。”孙吴名臣薛综,“少依族人避地交州,从刘熙学。”程秉,“避州,与刘熙考论大义,遂博通五经。”薛综、程秉均师从刘熙,说明刘熙也是私学教育者。

从走马楼吴简看,“私学”还代指私立教育机构。

[简28]:成乡劝农掾黄原口头死罪白:被曹敕,摄录私学索簟诣廷言。案文书:簟名专。与州卒潘止同居共户,本乡领民,不应给私学,愿乞列言。原诚惶诚恐,口头死罪死罪。(柒·总54116[2])

此条竹简有“给私学”之语。《急就篇》卷3:“厨宰切割给使令。”颜师古注曰:“给,供也。主供此使役也。”此处“给”,乃服侍,给事之意。“给私学”是说服役于私学,当是在私学教育机构中服务。说明当时国家有给私立学校派役的情况。类似的还有竹简(贰·1972):“弟……给私学,信妻大女利年卅二。”

政府给私立教育机构派役,当与孙吴时期私学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分不开。在汉代,私学与官学一样,承担着培养官吏后备人才的职责。《汉书·儒林传》载辕固收徒授学,“诸齐以《诗》显贵,皆固弟子也。”汉代有举贤良文学为官的做法,很多私学出身者通过这一途径入仕。汉武帝时期,公孙弘曾师从私学大师胡毋生学《春秋》,后以贤良征为博士,并于元朔年间被封为丞相。《汉书·马宫传》:“自孝武兴学,公孙弘以儒相,其后蔡义、韦贤、玄成、匡衡、张禹、翟方进、孔光、平当、马宫及当子晏咸以儒宗居宰相位,服儒衣冠,传先王语,其醖藉可也。”可以说,西汉居公卿之位者大多为私学出身。东汉后期,官学衰落。《后汉书·儒林列传序》:“自安帝览政,薄于艺文,博士倚席不讲,朋徒相视怠散,学舍颓敝,鞠为园疏,牧儿尧竖,至于薪刘其下。”私学更成为仕进的重要渠道。

由于私学具有培养政治人才的功能,故往往享受与官吏相似的待遇。曹魏董巴《汉舆服制》:“进贤冠,古缁布冠,文儒者之服也。前高七寸,后三寸,长八寸。公侯三梁,中二千石已下至博士两梁,千石已下至小史私学弟子,皆一梁。宗室刘氏亦两梁。”《续汉书·舆服志》亦日:“进贤冠,古缁布冠也,文儒者之服也。前高七寸,后高三寸,长八寸。公侯三梁,中二千石以下至博士两梁,自博士以下至小史私学弟子,皆一梁。宗室刘氏亦两梁冠,示加服也。”进贤冠,蔡邕《独断》日:“文官服之。”说明私学与官吏密切的关系。《续汉书-舆服志》:“佩双印,长寸二分,方六分。乘舆、诸侯王、公、列侯以白玉,中二千石以下至四百石皆以黑犀,二百石以至私学弟子皆以象牙。”这也说明私学弟子的政治人才属性。李迎春先生认为,如果将“私学弟子”理解为一种非官学的学生,那么问题就出来了,官办太学的生员弟子尚未有可以戴“进贤冠”的资格,有什么理由认为非官学的弟子会如此受政府青睐而可以戴进贤冠呢?我的理解是,此处“自博士以下至小史私学弟子”是一个区间,其中当包括官学弟子,私学弟子在地位上还是要低于官学弟子,故置于这类人的最底端。

孙吴时期,官学废弛,无所建树。《三国志·吴书·孙权传》载黄龙二年春正月,“诏立都讲祭酒,以教学诸子。”这是孙吴国学的开始。但由于文化落后及政局动荡等原因,直到吴景帝永安元年方正式下诏设置学官,立五经博士。《三国志·吴书·孙休传》:“古者建国,教学为先,所以道世治性,为时养器也。自建兴以来,时事多故,吏民颇以目前趋务,去本就末,不循古道。夫所尚不悖,则伤化败俗。其案古置学官,立五经博士,核取应选,加其宠禄,科见吏之中及将吏子弟有志好者,各令就业。”此时距黄龙二年已近30年了。官学不兴,必然使私学承担比以往更重要的培养官吏后备军的职责,其享有政府派役服务的待遇也就理所当然了。

孙吴私学弟子是否可以免除徭役,在传世文献中并无记载。《汉书·儒林传》:“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汉书·循吏·文翁传》载文翁为蜀郡守,“修起学官于成都市中,招下县子弟以为学官弟子,为除更繇。”《三国志·魏书·王肃传》注引《魏略》曰:“太学始开,有弟子数百人。至太和、青龙中,中外多事,人怀避就。虽性非解学,多求诣太学。太学诸生有千数,而诸博士率皆粗疏,无以教弟子。弟子本亦避役,竟无能习学,冬来春去,岁岁如是。”《三国志·魏书·刘靖传》:“自黄初以来,崇立太学二十馀年,而寡有成者,盖由博士选轻,诸生避役,高门子弟,耻非其伦,故无学者。”《三国志·魏书·仓慈传》注引《魏略》曰:“(颜斐)又起文学,听吏民欲读书者,复其小徭。”这些记载说明,汉代、曹魏的官学生是免除徭役的。《晋书·孝友·王裒传》载王裒门生被征发服役,因王裒出面而复免。似乎说明私学弟子也是可以免役的。上文所引[简28]云私学索簟“不应给私学”,似指私学生不当服役。如果再考虑到孙吴私学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则孙吴私学生不服徭役的可能性较大。

最后,再回到引起最初争论的三条竹简。

[简1]《周基文书》中,“私学弟子”周基的身份是“任吏”。任,宋人贾昌朝《群经音辨》:“堪其事曰任。”“任”字的这种用法,在走马楼吴简中很常见,如竹简(肆·1444):“黄牯牛一头,齿六岁四月,左脚长一尺,变乌色,任耕,本蔡长牛,差民张刻养。”竹简(肆·1451):“黄牯牛一头,齿五岁九月日,左脚长九寸,变烝栗色,任耕,本赵可牛,可被病物故,差民陈成养。”任吏,是说有作吏的能力,但还不是吏。此文书当是监下关清公掾张闿举荐任吏周基为正式的吏。

既然从私学弟子到正式的吏,中间还有“任吏”的阶段,则推测,[简2]《谢达文书》当是右郎中窦通举荐私学生谢达为“任吏”的文书。

[简3]《番倚文书》当是吏陈晶举荐私学弟子番倚为“任吏”,但最后没有通过,理由是番倚“不应为私学”。而“本乡正户民”并不是番倚不能为“任吏”的原因,则说明番倚的私学身份有问题,其可能是冒充私学,或是入学时间较短而尚不具备真正私学生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