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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团购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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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购物方式,越来越受到受到更多消费者的关注,更多的专业团购网站在我国网络中出现。但是在合同法领域,网络团购合同和传统电子合同有着许多不同的特性。相对于传统的电子合同,网络团购合同因为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其法律关系也相对比较复杂,其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基于以上考虑,着重选取由第三方服务平台作为专业团购网站的模式下的网团合同研究为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对网络团购,网络团购合同的界定,特别网络团购合同与传统合同从卖方权利、合同具体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时间等多方面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是希望本文可以对网络团购的合同方面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网络团购;网络团购合同;卖方权利;合同履行时间

一.网络团购合同的界定

网络团购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合同形式,是电子合同的一种类型。笔者认为,网络团购合同就是买卖双方以互联网为载体,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者电子商务网站等方式达成的买卖商品的协议。网络团购合同的双发当事人可以利用计算机等通讯设备来订立网络团购合同,一般均由第三方专业的网络团购网站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信息,消费者相中商品或服务后点击购买并在线支付价款,就此合同成立。网络团购合同是电子合同的一种,与传统合同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对合同签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的文件,但网络团购合同的缔约方式和载体却是有别于传统书面和口头合同。而网络团购合同的主体不仅仅有实体商家和消费者,还有第三方专业团购网站,合同关系也比较复杂。

二.网络团购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的区别

首先由实体商家和第三方网络团购网站针对所要出售的商品或者是服务的名称、价格、数量等相关的细节部分进行商定,再对双方在网络团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进入退出、商品或者服务品质的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多方面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归属问题等进行具体确认。其次将实体商家提供的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团购信息在团购网站上。买家通过免费注册的方式,成为该团购网站的会员,从而获取团购网站的一个电子身份认证。买家可以凭借电子身份认证在团购网站上浏览相关的商品并根据自己的喜好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购买。当买家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点击“购买”按钮后,团购网站随即跳转至网上支付页面。在对商品或服务完成支付确认后,团购网站就把本次团购的相关信息和密码通过手机短信或者邮件方式发送至用户处,本次网络团购交易活动的团购合同即宣告成立。另外一种模式是以代金券的形式进行团购,消费者以较平常更为优惠的价格在团购网站上购买下实体商家的代金券,在成功支付并取得相应的代金券凭证后,再线下凭借代金券到商家购买相关商品或体验相关服务,并直接向实体商家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此时本次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团购交易完成。若参与团购的消费者人数并未达到团购网站要求的最低人数时,本次团购交易操作将取消。团购网站要知会消费者并全额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价款。

在网络团购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实体商家与消费者其实并未发生直接的沟通,整个交易的操作过程均是通过第三方团购网站进行的。而在后续的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第三方团购网站就不再参与,而是由消费者与实体商家进行相关沟通和完成合同的后续履行。综上所述,网络团购合同是由实体商家与第三方团购网站,第三方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二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所构成的新型合同。在团购网站先行代为收款情况下,团购网站用自己名义和消费者签订相关的商品买卖协议或者是服务协议。而合同的履行则由实体商家履行。以下为笔者的具体研究:

1.卖方权利前置性

网络团购合同的成立必须以消费者先行履行付款义务为前提,消费者必须要先在团购网站上进行付款操作,付款成功后消费者收到团购网站的商品或服务的团购短信或者邮件提醒后,实体商家才会将物品邮寄至消费者处或者消费者才可以凭借该短信或邮件到实体商家处领购商品或体验服务。即消费者必须先履行付款义务,也意味着经营者的权利也先行实现。在传统买卖的合同中,买卖双方一般均为同时履行各自义务,即传统意义上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经营模式。在传统的B2C、C2C网络购物中,例如在淘宝,京东商城等网站购物时,消费者先将商品的价款转存入支付宝、财富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直到商家将货物通过邮递或其他方式送达至消费者处,消费者检验商品无误后点击确认收货的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才将这笔货款转入商家的账户中,而不是买家在一开始下单支付后就直接将价款转入给商家。但是在专业第三方团购网站上,与传统的B2C、C2C购物网站不同的是,当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进行团购操作时,消费者只有先将商品或服务所对应的价款支付至第三方团购网站并确认支付成功后,网络团购合同才成立,而交易中所涉及这笔商品或服务的价款首先由第三方团购网站进行保管。但是以消费者已经完成价款的支付为条件来完成网购合同的成立,这种合同的履行方式就率先先保证了商家的权利,而牺牲了消费者的某些权利。团购交易特别是线上线下方式结合的团购交易,当消费者去线下实体商品领取物品或者体验服务时,卖方已经预先获取了商品或服务的全额价款,并且没有任何第三方监管平台对后续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后续合同的履行则完全依赖于商家的自觉性与诚信。

2.合同内容具体确定性

合同内容的具体确定性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在网络团购的交易过程中,第三方团购网站仅仅在网站上了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价位、消费截止日期等相关的信息,而却没有告知消费者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和有关各方之间权利义务等相关的信息。当网络团购合同成立之后,不论是消费者收到商家邮递的商品还是实际前往实体商家领取商品或体验服务,均为合同履行之后方才能确认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是否符合合同中所描述的内容。而在网络团购的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通常为要约所记载的内容,它规定消费者不可以提出反要约申请,但却没有很详尽地规定出大部分合同所应具备的重要条款。由此可见网络团购合同的内容并非是完全具体确定的。比如,通过网络团购方式购买化妆品时,团购网站信息时通常描述了化妆品的名称、产品出产地、产品功效等,但却很少提品生产日期和产品保质期等一些相关的重要信息,但是上述的这些信息也往往是消费者选择这种商品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经常有一些消费者在团购网上团购的化妆品,竟然是快到产品保质期或有一些是过了产品保质期的化妆品,这样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3.合同履行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有限性

在网络团购的交易过程中,较多的为线上线下交易模式。消费者通过某团购网站购买某种商品或者某种服务,但是需要持相关的团购券在线下到实体商家进行后续的消费,对合同进行后续的履行。如在网上团购餐饮票,需要手持相关的短信或着凭借打印的团购券,在页面标注的有效期前往实体商家处就餐,接受商家提供的美食,然而合同的履行时间依则赖于消费者自己的选择。相对于多位团购此服务的众多私下可能并不相识的消费者们,大家应该不会都选择在同一个时间段内都到实体商家消费。而实体商家也受限于店铺有关顾客的承载人数,店内服务人员的数量等因素也无法满足全部团购消费者在同一时间履行后续的需求。因此针对上述情况,实体商家通常会规定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段间,供消费者在适合的时间内来履行自己后续的交易操作。

但是团购商家追求的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对团购合同的履行时间段往往设定了一个比较短的有效期限。因此如果由于消费者个人原因,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没有前往商家进行消费,则视为合同自动失效,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而消费者往往无法进行退团操作。履行期间内消费时间的不确定性让消费者领取商品或者体验服务的时间更为灵活机动。但是有关有效期时间的限定和团购网站不能自主退团的设定,使许多消费者由于各种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于不能履行合同而带来的损失却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这肯定会使消费者对选择网络团购的初衷包括价位上和便捷性上的优势大打折扣,不利于每一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