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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200万存单离奇变借贷 经手行长被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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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客户签字,卡中200万元即被转走借给他人。

为此,中国银行连云港连云支行(下称“连云支行”)VIP客户吴秋(化名)女士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认定连云支行存在“违法借贷”的事实,并偿还其200万元本金和利息损失。6月29日,该案在上述法院公开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截至记者发稿,此案仍在审理之中,未有定论。

法庭上,虽然原、被告双方对于200万元的个人转账业务交易单(下称“转账单”)上的签字确非出自吴秋本人之手认定一致,但对事件的原委经过各执一词,争辩激烈。

吴秋称,她存在理财卡中的200万元之所以会被中行转账至他人账户,是受了该支行原行长王媛(化名)的欺骗,以为是拿200万元买理财,实际上被银行擅自借给陌生人。而连云支行称,吴秋自愿借钱给被转账人,虽然转账单上的签字是王媛代签,但这是因为吴秋在输入密码后有急事离开造成的,流程虽有缺陷,但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

就双反迥然不同的说法,《投资者报》记者几番联系连云支行进行求证,但对方在答应了采访请求后最终回复称:“由于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经请示上级行,不便接受采访。”

虽然由于原、被告双方的各执一词,目前又都缺乏足够有力的证据,事实究竟如何仍有待司法机关的调查,但银行的流程不严是显而易见的。据记者了解,目前,王媛已被停职

200万理财资金被挪用

赫然耸立在连云港市CBD核心区的“阳光国际大厦”,号称苏北第一摩天高楼,傍海而建,是连云港的商务地标建筑。连云支行和吴秋丈夫的外贸公司同在这栋楼宇之中。

由于距离较近,往来方便,作为连云支行的VIP客户,闲暇的吴秋一直在连云支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行长王媛非常熟稔。

然而,原本看似和谐的关系,却在2011年12月12日这一天出现了问题。

吴秋告诉本报记者,2011年12月12日,其丈夫正在韩国出差。一大清早,王媛打电话来说有好的理财产品可以帮其购买,吴秋不必在场,买好了通知她。

按吴秋的说法,在连云支行买理财一直很“便利”,因为从理财账户里转账无需密码,王媛一人都能代办,事后客户只要签字确认就行。因此吴秋并没怀疑。

上午10点左右,吴秋接到银行划走200万资金的短信通知,以为理财产品买好了,就如往常一般下楼去银行准备签字拿单据,不料却被王媛告知,钱已借给了在外开公司的银行同事张金(化名)周转生意,三天即还。随后,王媛将客户单据交给吴秋,并塞给其一张没有利息约定,只写明借期3天的借条,落款写着“借款人张金”和“担保人王媛”。

按吴秋所述,尽管极不情愿,但在王媛的劝说和担保下,她收下了借条。但次日吴秋就被王媛告知,张金不见了。

“我当时就觉得这是个圈套,哪有这么借钱的?”吴秋要找王媛的上级领导,被王媛哭着拦下。吴秋告诉记者,早前本想报案,但因王媛的苦苦哀求和百般承诺而作罢,直到今年3月15日,迟迟拿不到钱的吴秋遭到王媛“逼急了就跳楼”的要挟,无奈之下找连云支行上级管理行领导解决,但无果,遂才决定诉诸法律。

吴秋称,经过多番的努力和调查,其200万元被划至一个名为“连云港华和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华和工贸”)的账户,而此账户与张金毫无关系,只是此笔账款事后被转至张金名下。

伪造的签名

更令吴秋痛苦的是,原本凭借身份证就能调取的转账单却是在连云支行管理行领导的要求下,走了一圈公检法程序后才拿到手。为何连云支行连一个小小的转账单都不肯出具呢?

终于拿到转账单后,吴秋恍然大悟,因为其上客户签名处的签字并非自己所书。

对此,原告律师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刘兴成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连云支行是通过“无折转客户账”这种不需要银行卡、不需要密码的交易方式擅自将钱转走的,而几经周折才拿到手的转账单证明,该次交易经被告的行长王媛盖人名章,经被告工作人员签名,盖有“已通过核查”业务方章,经过被告的管理行中国银行连云港核电站支行副行长赵刚(化名)签名批准,充分说明“将200万元违法借贷给连云港华和工贸有限公司,是被告的单位行为,不是王媛行长的个人行为”,因此原告撤消了先前对张金、王媛的,而改诉连云支行。

“被告未经合法放贷程序,将200万元借贷给第三人,属于违法借贷。被告及王媛的行为,未经原告同意和签名,也属于违法借贷。”刘兴成说。

缺失的录像

但在法庭上,连云支行则称,2011年12月12日,吴秋亲自到连云支行柜台办理200万元的转账业务,在提供银行卡并输完密码后,吴秋接了个电话后有急事离开,此后一天未归,而经办柜员已打印好交易单据,并未意识到吴秋会离开银行。

连云支行表示,客户在交易单上签名是在交易完成后的确认,并非交易本身。而在客户签名前,交易已经完成,由于无法撤销,吴秋又一去不归,王媛只好代吴秋签字,并于当日将回单转给吴秋。因此,这只是一笔柜台转账业务,并非理财业务,其实质是一起民间借贷。即原告吴秋将200万元自愿借给张金,并在张金归还借款失败后,改为连云支行擅自动用存款。

显然,这与吴秋自述的王媛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自动为其划账的说法相去甚远,这也成了案件争论的焦点。

最直接有力的证据就是连云支行的柜台监控录像,但连云支行称,录像的保存期限只有一个月,而原告时间已超过一个月,遂未能保留。

随后,《投资者报》记者向连云港市银监局和其他商业银行人士求证,都称业内对银行柜台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间没有统一的规定,有一个月的,也有三个月的,但最短是一个月。

可疑的走款记录

故事行进至此,由于双方的说法都缺乏足够有力的证据,孰是孰非实难分辨。但无论如何,转账单上伪造的客户签字和缺失的银行录像都使得银行处于更不利的位置。

然而法庭上,连云支行向法庭提供的一笔与本案相似的走款清单骤然将有利的风向转向了银行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