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浅议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纠纷案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浅议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纠纷案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对于高速公路的建设不断增加,随着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发展,一些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纠纷问题不断显现,本文笔者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了对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纠纷问题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高速 工程 纠纷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原告第五施工队与被告某建设集团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承建的某高速公路第五标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就支付工程款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于2007年10月向法院提讼,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英华作为原告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原告诉称: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并已验收合格。2007年9月份,经过双方结算,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工程款60万元,原告应得变更款及预扣部分另行结算支付。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60万元及变更工程款、预扣款30万元。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法院调取了相关证据,并依法变更了诉讼请求:将《民事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支付变更工程款及预扣款3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预扣款63.35万元。”

被告答辩:1、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已经超过了原告应得,故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原告要求支付变更工程款与事实不符;3、原告未按约定完成工程量和质量,导致工程不能验收和工程款不能核实,故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理由依据,其诉求应予驳回。

此后,被告提起了反诉: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并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70万元;2、本案本诉与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反诉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被反诉人违约造成反诉人重大损失,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由于案件所涉证据数量膨大,双方之间来往关系复杂、紊乱,本案历经一年半时间,经过三次交换证据,两次开庭审理,基本查清了相关事实。后双方在法院多次调解下达成了和解意见: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万元(含民工工资),此后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请求。观点建议: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无效,但被告仍应支付工程款

庭审已查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属于无效合同,但被告仍应依法支付工程款。至于被告辩称工程未通过验收,因为该高速公路已经全线通车,证明被告承包的第五标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其中包括原告分包的部分,否则不可能通车。原告与被告的工程合同是无效的,但是这并不影响被告依法支付工程款,因为原告负责的分包的部分已经完成,而是现在高速已经通车,所以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支付相关工程款。

二、被告应当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60万元

2007年9月2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结算清单》,双方经过一系列详细计算,确认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余额为60万元元;同时约定,变更款、预扣款另行结算。因此,被告应立即支付双方已签字确认的工程款60万元。这是原告依据事实和法律享有的权利,所以被告应当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60万元。

三、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预扣款63.35万元

按照上述《结算清单》约定,变更款、预扣款另行结算。因为变更款证据在被告手上,原告无法计算,所以原告只对预扣款做了计算,变更款另案。《结算清单》已载明,双方结算是以被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即《五工区工程量计算表》(三页)作为计算依据,对照被告与发包方《合同工程量清单汇总统计》计算: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预扣款为:63.35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四、被告反诉及答辩意见不符事实,于法无据,法庭不应采信

1、被告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返工费用达250576元,由于被告缺少相关的证据,所以法院不应支持被告的请求。

2、被告认为已付工程款少算了20万元不符事实,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由此法院不予支持。

3、被告反诉原告违约应赔偿其经济损失不符事实,于法无据。如上所述,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自始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违约之说无从谈起,根本无须支付违约金。而被告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因原告的过错造成了实际损失,赔偿之诉不能成立。

4、被告认为原告要求其支付30万元变更工程款纯属误解,原告诉求是30万变更款、预扣款。

高速公路的建设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有关高速公路的建设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笔者结合具体法律文件认为应当由如下注意你发:一是发包人(业主)应当在合理期间内留取适当的工程质量保留金,以免发生承包人因留取质量保留金过期或过高而拖欠工程款情形。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中要求,业主从每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额中扣留,直至保留金的限额为止。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业主将保留金退还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年。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合同一般约定保留金为合同总价的5%,从每月的工程计量支付中扣留10%,直至扣到施工合同总价的5%为止,缺陷责任期自高速公路交工验收之日起2年。但目前普遍存在发包人(业主)以尚未竣工验收为由扣留部份保留金,用来修复竣工验收时发现的工程问题,或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中明确“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应在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工验收都能及时完成,投入通车试运营,而竣工验收按规定在通车试运营2年之后,由交通部负责,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而且要等待统一安排竣工验收时间,因此,竣工验收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甚至几年。发包人(业主)以尚未竣工验收为由扣留部份保留金,用来修复竣工验收时发现的工程问题,或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理由于法无据,依照双方的施工合同,该退还保留金的及时退还,确需留取部份保留金,应根据工程实际,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波.《合同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 张志.《法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