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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出口钢材产品归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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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再次调整钢材产品的出口关税,铁合金、钢坯等大量初级产品和半成品的出口关税率上调10%;部分铁或非合金钢的窄板材的出口关税率由原5%上调到15%;铁或非合金钢的普通盘条、条杆、角材等产品的出口关税率由10%上调到15%;而合金钢和不锈钢制产品除个别产品外基本未进行税率调整。焊管产品调整幅度,所有普通焊管均从零出口关税上调到15%的出口关税率。

我国自2006年开始多次调整钢材产品的出口监管措施,充分显示了国家调控顺差、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决心。对钢材产品正确归类是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和保障。为便于广大钢材出口企业了解海关归类政策,理性核算出口关税,现将常见出口钢材产品归类政策简要介绍如下:

铁合金的归类

根据《税则》第72章注释一(三)的规定,所谓“铁合金”是指:锭、块、团或类似初级形状、连续铸造而形成的各种形状及颗粒、粉末状的合金,不论是否烧结,通常用于其他合金生产过程中的添加剂或在黑色金属冶炼中作除氧剂、脱硫剂及类似用途,一般无实用可锻性,按重量计铁元素含量在4%及以上并含有下列一种或几种元素:

铬超过10%;

锰超过30%;

磷超过3%;

硅超过8%;

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合计超过10%,但最高含铜量不得超过10%。

对于只有一种元素超出上述规定的最低百分比的铁合金,应作为二元合金归入相应的子目。以此类推,如果有两种或三种合金元素超出了上述规定的最低百分比,则应分别作为三元或四元合金归入相应子目。需要注意,如果合金元素中含有上述未列出的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在考虑归类时上述未列出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10%方可作为其中的一元对待。

例如,按重量计:含硅63%、铁35%和包括碳在内的其他杂质2%的铁合金,即属于二元铁合金“硅铁”,应归入税则号列7202.2100(2008年最新出口关税率25%)。

又如,按重量计:含硅17%、锰65%、铁16%和包括碳在内的其他杂质2%的合金。由于该合金中的含硅量和含锰量均超过铁合金规定中的最低百分比指标,因此应作为三元铁合金“硅锰铁”归类,归入税则号列7202.3000(2008年最新出口关税率20%)。

又如,按重量计主要成分为硅52%、钙2.3%、钡26.5%、铁16%的合金。由于该合金中的含硅量超过铁合金规定中的最低百分比指标,同时钡作为未列出的“其他元素”含量超过10%,因此该铁合金应作为三元铁合金“硅钡铁”归类,归入税则号列7202.9900(尚不征收出口关税)。

注意:品目72.02的铁合金为本次税率调整的重点类商品之一。目前除税号7202.9210的“按重量计含钒量在75%及以上的钒铁”和税号7202.9900的“其他未列名铁合金”不征收出口关税外,其余铁合金均征收20%或25%的出口关税。企业在申报时应先根据铁合金的成分确定相应的税号,再依据相应税号查询出口关税。上表为2008年最新铁合金出口关税率对照表。

合金包芯线的归类

随着特钢产量的不断增长,中国包芯线产能也开始迅速扩大。包芯线喂线技术是近年兴起的一种炉外精炼手段,被广泛应用在现代炼钢的喂线技术中。它是先将欲加入钢水或铁水中的各种添加剂(脱氧剂、脱硫剂、变质剂、合金等)破碎成一定的粒度,然后用冷轧低碳钢带将其包裹成为一条具有任意长度的复合材料(即通常所说的包芯线),然后借助于喂线机,使规定数量的包芯线以一定的速度穿过渣层,并到达装有钢水或铁水的钢包或铁水包的底部附近。随着包芯线包皮在该处的不断熔化,被其包裹着的添加剂也将不断地被释放入钢水或铁水中。通过添加剂与其周围钢水或铁水的相互作用,从而达到在炉外对被处理熔液进行脱氧、脱硫、微合金化、成分微调以及变质处理,改善被处理材料的使用性能,提高其洁净度等目的。

常见包芯线一般分为Ф9mm, Ф13mm, Ф16mm三种规格,根据其芯体内所含添加剂成分的不同又分为硅钙线、硅锰钙线、硅钙钡铝线、钙铁线、纯钙线、钛铁线(Ti 30-70)、硼铁线(B20)、稀土硅铁线、稀土镁硅线等数十种类。

海关总署于2002年已对包芯线的归类做出明确规定,由于包芯线主要用于炼钢过程中添加剂,与铁合金的成分及用途相似,故比照铁合金归入品目72.02项下。

例如,直径为13mm的包芯线,由外部钢铁皮内包合金粉构成,每米重量350-400g之间,合金粉重量占线重量的60%以上。合金粉中主要化学成分如下:Mg 28.38%,Si 43.32%,Ca 8.47%,Fe Balance,主要用于喂丝技术生产球铁。该商品中起主要作用的为镁硅钙铁合金粉(Mg 28.38%,Si 43.32%,Ca 8.47%,Fe Balance),根据税则注释关于铁合金的规定及品目72.02所列铁合金的归类规则,该商品应按三元铁合金归入税则号列7202.9900。

注意:包芯线作为一种特定的商品,尽管由于其所含成分不同在炼钢过程中产生不同的作用,但是对于该商品的归类海关总署2002-039号归类决定已做出明确规定,即包芯线应依据不同的成分归入品目72.02项下的相应税号。受铁合金出口征税政策的影响,包芯线也在本次出口关税上调政策所涉商品范畴,近期海关在监管中发现部分企业出口包芯线申报归入7326.9090、3824.9090、3815.9000等税号,上述税号均非包芯线正确归类税号。

平板轧材的归类

根据《税则》第72章注释一(十)的规定,所谓“平板轧材”是指:截面为矩形(正方形除外)并且不符合半制成品(《税则》第72章注释一(九))所述定义的下列形状实心轧制产品:

1.层叠的卷材;或

2.平直形状,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以下,则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及以上,其宽度应超过150毫米,并且至少应为厚度的两倍。

平板轧材包括直接轧制而成并有凸起式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菱形)的产品以及穿孔、抛光或制成瓦楞形的产品,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各种规格的平板轧材(矩形或正方形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都应作为宽度为600毫米及以上的产品归类。例如,直径为300毫米的圆形平板轧材,应作为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产品归类。

注意:平板轧材由于其产品材质、工艺及尺寸的不同,在《税则》中分列多个品目。铁及非合金钢平板轧材涉及品目72.08、72.09、72.10、72.11、72.12;不锈钢平板轧材涉及品目72.19、72.20;合金钢平板轧材涉及品目72.25、72.26。由于钢材出口政策调整后,不同种类的平板轧材的出口关税、出口退税及许可证监管政策均不同,因此为确保准确归类,企业在出口平板轧材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下列归类要素:材质(铁或非合金钢、不锈钢、合金钢)、板材宽度、厚度、出口状态(是否卷材)、轧制工艺(热轧、冷轧)、轧制后加工工艺(例如是否经包覆、镀层、涂层等加工)。

钢铁绑扎丝的归类

所谓“钢铁绑扎丝”即为常见用于捆绑货物用的钢铁丝,出口时呈连续的盘卷状,直径1―4毫米不等。该类货物符合税则第七十二章注释一(十四)关于贱金属“丝”的定义,即“不符合平板轧材定义但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盘卷冷成形实心产品”。根据上述定义普通盘卷状捆绑货物用的钢铁丝应归入品目72.17项下,即“铁丝或非合金钢丝”。品目72.17的注释对该类货品的解释如下:钢铁丝大部分是将品目72.13的热轧条、杆通过拉丝模拉制而成的,但也可通过任何其他冷成形加工(例如,冷轧)制得。钢铁丝报验时呈盘卷状(同芯螺旋状或非同芯螺旋状,不论有无卷绕芯子)。已经加工(例如,已卷曲)的钢铁丝仍应归入本品目,只要它不因此而具有制成品或其他品目所列产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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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用纺织品、塑料之类的物料包覆的钢铁丝,如果其中的钢铁丝起主要作用,而其他物料仅仅起包覆作用的,也应归入品目72.17项下。品目72.17项下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属于出口应税商品,出口关税率5%。

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归类

根据《税则》第72章注释一(十三)的规定,所谓“角材、型材及异型材”是指不符合半制成品、平板轧材、条杆或“丝”定义,但其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实心产品。归入《税则》第72章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可经钻孔、冲孔、扭绞等加工或涂层、镀层、包覆等表面处理,只要它们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常见“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包括角钢、槽钢、工字钢、H型钢、各类冷弯型钢等。

角钢:俗称角铁,是两边互相垂直成角形的长条钢材。有等边角钢和不等边角钢之分。等边角钢的两个边宽相等。其规格以边宽×边宽×边厚的毫米数表示。如“∠30×30×3”,即表示边宽为30毫米、边厚为3毫米的等边角钢。也可用型号表示,型号是边宽的厘米数,如∠3#。型号不表示同一型号中不同边厚的尺寸,因而常见在合同等单据上将角钢的边宽、边厚尺寸填写齐全,避免单独用型号表示。

槽钢:槽钢是截面为凹槽形的长条钢材。其规格表示方法,如“槽120*53*5”,表示腰高为120毫米,腿宽为53毫米,腰厚为5毫米的槽钢,或称12#槽钢。腰高相同的槽钢,如有几种不同的腿宽和腰厚也需在型号右边加a b c 予以区别,如25a# 25b# 25c#等。

工字钢:工字钢也称钢梁,是截面为工字形的长条钢材。其规格以腰高*腿宽*腰厚的毫米数表示,如“工160*88*6”,即表示腰高为160毫米,腿宽为88毫米,腰厚为6毫米的工字钢。工字钢的规格也可用型号表示,型号表示腰高的厘米数,如工16#。腰高相同的工字钢,如有几种不同的腿宽和腰厚,需在型号右边加a b c 予以区别,如32a# 32b# 32c#等。

H型钢:H型钢是一种截面面积分配更加优化、强重比更加合理的经济断面高效型材,因其断面与英文字母“H”相同而得名。其规格表示方法,如“100*50*7*5”,表示高度H为100毫米,宽度B为50毫米,腹板厚度t1为7毫米,翼板厚度t2为5毫米。H型钢与工字钢的主要区别在于H型钢的翼缘都是等厚度的,有轧制截面,也有由3块板焊接组成的组合截面。工字钢都是轧制截面,由于生产工艺差,翼缘内边有1:10坡度。

冷弯型钢:冷弯型钢是制作轻型钢结构的主要材料,采用钢板或钢带冷弯成型制成。它的壁厚不仅可以制得很薄,而且大大简化了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可以生产用一般热轧方法难以生产的壁厚均匀但截面形状复杂的各种型材和不同材质的冷弯型钢。C型钢就是最典型的冷弯型钢。

注意:为准确确定槽钢、工字钢、H型钢的税则号列,在归类中必须按下列规定测定其截面高度:

槽钢、工字钢或H型钢:以平行两面的外部表面之间的距离为准。

角钢:以最大的外边高度为准。

丁字钢:以横截面的总高度为准。

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在我国钢铁类出口产品中占有较大份额,自2007年钢材产品出口征税政策实施后,品目72.16的铁或非合金钢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征收10%或15%的出口关税、且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不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出口申报品名“其他钢铁结构体”,申报税号7308.9000,实际货物为在长12米的热轧H型钢两端打孔,并在其中一端焊接10mm左右的角铁。

例二:申报出口品名“钢铁制品”,申报税号7308.9000,实际货物为将两条角钢简单对焊而成,每条仅有两个焊点(运输过程中大量的角钢已经松散)。

例三:申报出口品名“钢结构体”,申报税号7308.9000,实际货物为在长10米的H型钢的一端点焊一钢铁薄片(微用力敲击钢铁薄片即可脱落)。

对于上述这些经过“简单加工”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即使这些产品经过了钻孔、焊接等加工,但是根据海关归类原则这些产品仍具有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基本特征,尚不具有钢铁结构体或未列名钢铁制品的特征,因此不能归入品目73.08钢铁结构体及品目73.26其他钢铁制品的相应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