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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挂失未果 银行被告不作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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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9年3月,牵世宝在石河子市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9月15日,李世宝的储蓄卡、身份证和暂住证被盗。他当即打电话口头挂失储蓄卡并向派出所报案。第二天,他又拿着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证明,来到银行办理挂失,但被告知“身份证明不是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不予书面挂失”。最终,李世宝储蓄卡里的4200元钱被人盗取。李世宝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

说法 本案中,李世宝和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对李世宝的存款应该善尽管理的义务。李世宝在储蓄卡、身份证和暂住证被盗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具了证明,证明了事发经过及李世宝的身份。银行在此特殊情况下,应当首先保障储户存款的安全,不应当仅以挂失制度为由而不采取任何措施以保障储户存款安全。银行采取放任、不作为的做法,为李世宝储蓄卡上所有存款被盗提供了可行性,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李世宝各项损失共计4328元。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 张伟森 陈宏坚)

一方不尽义务 抚养权可变更

案例 齐靖和方喜亮原本是夫妻。婚后,两人生有一女。齐靖后因不堪家庭暴力,与方喜亮离了婚。双方约定。女儿晓果由父亲方喜亮抚养,齐靖每月拿出工资的30%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离婚后,方喜亮常常殴打晓果。因没有抚养权,齐靖对女儿的呵护仅限于探视时间。为了争取女儿的抚养权,齐靖诉至法院。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支持。本案中,齐靖主张变更女儿抚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理由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晓果由其母亲齐靖抚养,方喜亮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直至晓果18周岁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 崔建民 刘丽美)

孩子脱离监护 父母自身担责

案例 2008年11月8日,陈某在农二师某团自家的汽车修理店内修理汽车,其两岁的儿子陈晓在店门口玩耍。不久,陈某发现陈晓在离修理店约十几米远的绿化带边一水坑里溺水身亡。悲伤之余,陈某夫妇将该团告上法庭,要求该团赔偿陈某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陈晓系严重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幼儿,家长应随时在其身边看护。本案中,陈某夫妇显然未尽监护责任,在冬季天黑的情况下,让孩子脱离监护,任由孩子四处玩耍,而且陈某夫妇均清楚附近有水坑,所以陈晓的死亡完全是陈某夫妇未尽监护责任造成的。审理期间,该团表示今后要不断加强林间管理,不让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并从团场稳定的大局出发,自愿补偿陈某夫妇4.35万元。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 伟 森 弥永利)

醉酒致同事死亡 无悔罪惩处从严

案例 2009年5月9日,樊建设与同事王和平在一家餐馆饮酒。其间,已处于醉酒状态的樊建设手持消毒筷戳向王和平面部,造成王和平颅骨粉碎性骨折。之后,樊建设又用碗碟等餐具打砸已受伤的王和平。王和平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樊建设醉酒后故意伤害王和平身体,致王和平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樊建设关于“因醉酒而不知自己持筷子捅伤王和平致其死亡”的辩解,不影响对其定罪和量刑。樊建设始终对犯罪事实不予供认,也未赔偿被害人亲属任何经济损失,无悔罪表现,依法应从严惩处。故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樊建设无期徒刑,。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 牧 磊 杨新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