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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总支出项目中研发费用的比重正在逐年呈几何倍数的增长,然而,随着研发费用的支出不断增加,企业目前的业绩与未来业绩受到研发成果以及研发信息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的重要性格外凸显。本文首先由企业研发费用的一些相关概念入手,经过研究调查对企业目前的高新技术研究以及开发现状进行论述,发现其中的不足,并且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了有关完善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建议以及意见。
关键词:企业研发费用 会计处理
一、新准则下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必要性
企业想在市场经济中提高竞争能力,追求经济效益,已不能再局限于对生产过程的控制,而是要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方向拓展,加强产品的技术含量。现行的新准则,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新准则的实施十分有利于公司对技术开发支出的支持,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愿意加大对研发资金的投入,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研发能力,增强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企业的研发支出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正确对研发费用的帐务处理是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的前提
企业必须对研发费实行专帐管理,若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应正确区别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并对其进行分开核算,同时必须按照开发费的八项分类标准(人员人工、直接投入、设备折旧、软件摊销、中间试验的模具装备、勘探试验、评审验收和其他费用)进行归集,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的支出情况,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只有在帐务上的正确处理,才能使充分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三、我国企业研发费帐务处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的建议
研发费的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本人根据几年的企业实际操作来看,觉得有以下几个问题在进行加计扣除时值得进行探讨:
(一)三新的标准
加计扣除都是有前提条件,并不是所有的研发费用都可以用来扣除,就是说企业的研发项目要达到三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标准。目前三新有两个规范:一个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另一个是《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三新中的新是个相对的概念,是加计扣除政策有的概念。要创造性地运用科技新知识,或者对技术、工艺、产品进行实质性地改进,若是一般性的产品升级改造,则不能算作新的范畴。并且这里所说的新,还要在本地区相关行业中具有领先性。
(二)人员人工费用
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津贴、奖励,这里要注意的是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研发人员的工资总额可以界定。但实际操作中的情况是,每个研发人员可能同时研发多个项目,所以说对于每个项目应负担的人工成本难以界定。如按简均法则不能分析问题。每个研发项目的参与人员会发生变化,同样一个人在同一月或者同一天就可能会从事不同的项目研发。如果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人员每天参与的数量,统计量太大,不切实际。比较合理的方式是计算出每个研发项目在当月的需要研发的天数,当月的参与人数,然后用人工总成本除以总天数,再乘以各项目所需的研发天数,即可计算出每个项目在当月应负担的人工成本。
(三)直接投入
从事研发活动所需要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在核算直接领用的材料时,可以根据部门、车间所出具的领料单进行统计测算,各材料领用人员必须在领料的同时已经注明到底是用于研发某个项目还是用于生产,所以统计人员在计算研发费时只需将用于研发的部分加总即可;在计算燃料和动力时,因为水电等动力无法单独分类,可将研发使用的设备按功率进行统计,将发生的燃料及动力费用总额除以总功率,再按研发项目所对应的使用设备算出每台设备的动力费,然后在研发项目间进行分配,即可得出每个研发项目的支出。
(四)委外开发费用
在企业中,有些研究课题比较大,比较复杂,单靠企业自身独立完成有一定的困难,这时就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在这里财务人员就要分辩出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对于委托开发,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看知识产权的归属,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所有时,才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特点是,双方分别投入,而研发成果则双方共有。对于合作开发的费用,是双方各自进行加计扣除,而委托开发的则是委托方进行加计扣除。但是委托方在加计扣除时,需要受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但从实际操作中来看,似乎是很难取得真实的受托方资料,例如委托研发金额为100万元,而受托方费用列支只需30万元,作为受托方是不可能将所发生的明细费用一一列表给对方明确例示出来,因为这涉及到开发方的利润率,更有可能在例示材料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的技术商业等秘密,所以很难取得开发单位的真实资料。
(五)折旧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所购买的机器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所使用的房屋等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但是企业购置的设备,一般都是同时研发多个项目、开发多种产品,不可能单独只对应一个项目或者产品,所以在现实的操作中,往往不能将费用明确地分摊到单个项目上。建议企业在分摊设备折旧时,若能根据研发产品的所需的试验时间进行列表记录和归集,然后将每台设备的折旧额按试验时间的多少分摊到各试验产品上,再将同类产品的折旧费加总,即可较正确计算出折旧额。
(六)无形资产摊销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包括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这要从以下三点去把握:第一,因企业研发需要而购入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计入,但购入目的为了企业生产产品,这时所发生的摊销费则不能计入研发费用;第二,购买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时只能是独占使用权,如果是非独占使用权,是几个公司可以分别使用,所发生的费用也不可计入研发费;第三,购买的无形资产必须是以该企业的名义购买,若是以企业主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名义购入,无论实际使用中是否在研发活动中,这也不可以计入企业的研发费。
(七)其他费用
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及其他支出等。这项费用规定总额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在该条款的把握中,首先是对于10%的上限,所发生的费用归集在此类费用中,是有比例规定;其二,要注意的是在其他费用归集中是不得包括差旅费,但实际工作中,企业的研发活动,不仅仅是在实验室、办公室中进行的,还有是需要在户外进行,或者是在异地做研发试验,这就必然会产生研发所需的差旅费。若是为研发项目而真实发生的差旅费,如不可列入进行加计扣除,则太过于一刀切。若是能从出差目的地,以及出差报告的总结中相结合进行分析,将以研发为目的的出差列入可扣除项目,则对企业更具有积极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不断完善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不仅能够对企业财务状况更加客观的反映出来,企业对科学技术的创新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从根本上实现配比性原则,但是需要充分结合实情,确定可以给企业带来效益的条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很多时候都难以预测,会到期企业出现研发费用等无形资产项目操作利润艰难等问题。因此,企业还需要在研发费用会计处理中不断努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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