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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重组的税务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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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重组的过程,离不开与税务打交道。近年来,随着税务当局陆续颁布了大量的税务法规,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渐趋完善。但根据我的观察,中国既有税法体系对于企业重组改制方面的立法仍显滞后,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高速发展的中国资本市场的需求。

我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例。自然人股东王先生,全资拥有经营同类业务的A和B两家公司,现在王先生要以A公司为主体上市,重组方法为以B公司的股权对A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B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的初始出资额为10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为2000万元,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则为4000万元(因为土地升值)。

王先生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出资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新出台的国税函[2009]285号文,现在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必须先要拿到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才行。

到税务局咨询时,王先生听到不同的几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先生要按照评估值与初始出资额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此计算税负高达600万;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只需要按照账面净资产与初始出资额的差额纳税即可,税率20%,如此计算税负是200万元。

王先生没有任何实际利得,为何要交这样高的税呢?去请教专家,专家告诉他,如果你不是自然人直接持股,而是通过公司间接持股,你本可适用财税[2009]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特殊性税务重组的规定,你一分钱的税也不用交。但谁让你是个人直接持股呢?

专家说了,其实个人直接持股,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可以试着援用国税函[2005]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这样的话,就不用多交那么多税金。

但是,税务局也可能搬出国税发[2008]115号文《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照这个规定,可能还是得缴600万元。当然,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公布后,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者并不认可,因此可能在一些地区仍然在执行国税函[2005]319号。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中国既有税法体系在某些领域的合理性和系统性仍有待提升。一些规定之间往往互相抵触却又皆未废除,而对某些实际情况又往往难以找到可以援用的规定,这都容易导致地方税务部门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准备上市的企业而言,这样的自由裁量权往往意味着重组过程中较大的不确定性,并可能不得不为此付出更高的重组成本。

进一步讲,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角度出发,税法体系应着眼于如何更好地服务于资本市场、更有效地提升资本市场的效率。税务立法人员应更多了解资本市场的实际操作模式与需求,针对资本市场特点进一步规范和提升税法体系的针对性、公平性和操作性,也好让王先生这样的企业家在筹划企业上市时,不必再面对那么多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