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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门牌编排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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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由:L市某开发商将所建小区千余套小高层商品住房的门牌,除极少数从第一层起编外,绝大多数楼房从第二层开始起编,并以此向上类推。细心的购房人在拿到房产证后,经仔细研判,窥得其中奥妙:原来,小高层的商品房价是以第一层楼房价为基准价的,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价格上浮50元。小区业主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遂将开发商诉到了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仲裁委经调查、取证、调解后,裁定:开发商将虚增的每平方米50元退还给业主。

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开发商以商品房的门牌号是房产登记部门核准的为由,拒绝退款。另一方面是房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上访业主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商品房的门牌号均是由开发商编排好并到有关部门核准后提供的,房产登记部门依照这样的信息录入并无不妥,而且国家在商品房的门牌编排方面并无明文规定。由此可见,规范商品房门牌编排之必要。其实国家在商品房的门牌编排方面是有规定的,只是许多方面需要细化。

1.我国2008年的《房屋登记办法》第20条规定:“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这一条目可以理解为,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门牌编号必须与商品房的实际情况相符,房产登记部门方可予以登记。

2.国家住建部2008年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附件对房屋坐落的解释是这样的:“记载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这里对房屋坐落的解释,是对房屋门牌编排各种要素的规范。其中的“楼层号”必须以实际的楼层号进行标示,当然不可以虚增。

3.住建部2012年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4“审核”条目第2项下的第2、3小项是这样规定的:“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实地查看结果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这就要求我们房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实地查看工作,做到实地查看结果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

门牌问题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交流交往紧密相连,与城市建设、社会管理、改善民生和社会和谐密切相关。规范城市门牌号码的设置和管理,是社会管理和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当前,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和强化。

1.建立公安机关与房屋登记部门就门牌编制事项的定期会商制度。一般来说,门牌的设置是由各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的。公安机关的户口登记是以门牌号码为基础的,门牌编制必须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是做好户口管理工作的前提。而房屋登记部门对门牌号的规范性需求与户口簿的登记同等重要。户口簿是对人的居住地的确认,而房屋登记簿中的地址的设立是对房屋位置的确认。二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种不可分割性,是建立公安机关与房屋登记部门进行门牌编制事项定期会商制度的基础。只有在门牌的设置、变更等重大事项上及时通报并相互协作,及时将门牌信息准确地录入到户口簿与房屋登记簿中,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2.各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可在开发商编制门牌号之初,先予核准,制定出规范的门牌编制方法,督促开发商严格遵守。

3.国家应在相关法规中,对商品房的门牌编制予以更加明确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