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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的一天,周琳无意中发现:丈夫手机里有多条来自同一号码的信息,也保存着许多发给该号码的信息,都是记录丈夫和另一女子之间的亲热对话,言辞极其露骨。
周琳决定把手机拿到华东公证处去公证,以保全证据,作为将来离婚或“帮他悔改”的依据。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却拒绝了她的申请。原因是:手机中的短信可以重新编辑、重新保存的,因此无法证实此信息就是手机中的原始信息资料;其次,无法确定短消息的发送人,因为手机的实际使用人和短消息发送人也可能不一致。而且,手机短信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属于他人通信自由的权利范畴,不宜公证。
个案二:公证自己手机上的短信,告倒第三者
2003年5月6日这天,夏鹃一下收到丈夫郭伟的老同学于珊发来的四条手机短信。一条称:“我昨天和你老公共进晚餐,你有何感觉?”一条说:“中午我和他又在一起吃饭,很开心!你早就伤害了他的心,懂吗?”还有两条,更是指责夏鹃“留住他的躯体容易,留住心难”,称夏鹃是个“失败者”。
四枚重磅炸弹,炸得夏鹃顿觉天崩地裂。
三天后,夏鹃又收到两条来自于珊的短信,内容仍是她与郭伟吃饭、逛商场等。5月,夏鹃再次收到两条短信,这两次,于珊更不客气,用了“语无伦次、出身低微、愚昧无品位”等词汇讽刺夏鹃。
夏鹃痛不欲生,5月16日,她来到广州市公证处,对八条短信做了证据保全。因为婚姻中有了不和谐因素,夏鹃和郭伟最终协议离婚。离婚后,夏鹃将第三者于珊告上法庭,要求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于珊用发短信的方式解决三人的情感纠葛,本无不妥,但短信内容带有挖苦侮辱夏鹃人格尊严、打击夏鹃身心健康的字词,因此对夏鹃构成短信骚扰侵权。
不过法院指出,这种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据此,对夏鹃要求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支持。
公证处:并非所有手机短信都可以公证
看了这两个案例,读者可能疑惑,同样是申请手机短信公证,为什么周琳遭到拒绝,夏鹃则可以成功公证并在法庭上维权呢?就此问题,笔者采访了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解释说,公证处只公证申请者本人的手机短信内容。如果申请公证他人手机上的短信,即使是夫妻关系,也是拒绝公证的。因为公民的隐私权、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法律专家:如何利用手机短信作证
既然丈夫手机里的短信妻子不能申请公证,那么,还有什么办法可以保留这些短信,或利用短信在法庭上作证呢?就此问题,笔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陈巍博士。
陈巍表示:并非只有公证过的短信,才能作为证据。庭审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出示自己手机上的短信。比如,妻子在开庭时展示储存的信息,并在法官指导下,将信息内容做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而丈夫当场又没有表示异议,并在笔录上签字后,就可以认定该短信正当合法并具证明力。
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的优势在于,如果事前进行内容公证,即使手机里的短信消失,当事人进行诉讼时,还可以把短信公证文书作为证据提出。
妻子如果想得到丈夫手机上的短信作为证据,可以通过法院,向手机通信运营部门调取短信内容的原始记录。
还需要提醒的是,单独的短信证据有一定局限性,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即使是经过公证的短信,公证机关也只是对短信的存在情况进行公证,对证据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不予审查的。所以,如果只有短信这一个孤证,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建议受害方在取证时要灵活把握,不要过分依赖短信,可以根据短信提供的信息,去全面收集证据,让短信成为我们取证的引路人。